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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交叉询问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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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选择在法庭作证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被告人,必须接受法庭以交叉询问的方式
对其陈述的调查,由法庭判断其陈述的证明力。交叉询问是人类迄今为止找到的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装置。
一、发现案件真实
在交叉询问制度下,证人的询问是由控辩双方进行的,而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出发点也不一样,因而交叉询问有助通过主询问和反询问两种完全对立的询问方式引导证人全面揭示了有利和不利于控辩双方的事实和情节;被告方的反询问特别是诱导性询问有助于揭露控方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交叉询问制度比法官职权询问制度更有利于客观全面地揭示案件情况。在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方式下,控方申请传唤的证人由控方进行主询问,由辩方进行反询问。在反询问时,辩方有权认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述、诚信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角度,甚至采用诱导性询问技巧,对证言的可靠性进行全方位的质疑与审查,这对于发现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确保证言的真实可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交叉询问,证人的有意编造和无意的误述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暴露,从而挖掘出事实真相。
英美的证据法学家和实务人士认为:发现真实的最佳方法是由控辩双方各自调查系争事实,各自分别搜集证据,找出证人,并对证人探究出证言。而审判者居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在审判时仅需静听双方所提出的证据与证人的证言,并不亲自调查事实。因为根据诉讼的性质,需传唤何人为证人及如何对其询问当事人最为清楚。同时,如何识破证人所陈述的虚伪与否,则以对方当事人最清楚。由于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由当事人自己来推敲证据、询问证人,必定尽其所能而进行详尽的推敲。交叉询问可以抵御人们借助熟知事物对未完全清楚的事物作过分轻率结论的自然倾向,控辩双方的辩论使案件置于正反两种意见悬而未决,便有时间探索它的一切特性和微妙的差别。
二、实现程序正义
交叉询问的程序正义价值实际上就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质证权是刑事诉讼中确保公正审判的基本权利,交叉询问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保护机制。在当今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性法律文件中被告人有权对其不利的证人进行质证和交叉询问已被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得到肯定。
交叉询问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性地位的尊重。现代刑事诉讼区别于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一直是现代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司法裁判程序的构成及运作须以保障受裁判者的程序上以基本人权为主要内容;不论立法者或法院均应致力巩固诉讼程序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司法裁判上,其裁判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受尊重为程序的主体,而不应仅被当成程序的客体来处理或支配。在交叉询问制度下,被告方作为与控诉方完全平等的诉讼主体,不仅有权提出本方证人,而且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充分的询问和质证,从而对裁判的作出发挥积极的影响,从而充分体现程序主体性理论及现代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交叉询问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控辩平等也是现代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但由于控辩双方在物质资源、诉讼权力分配上的天然失衡,因而在刑事程序中,控方所能收集的证据通常远远多于辩方的证据,而交叉询问机制的设立,使辩方可以充分适应诸如诱导询问、迂回询问、重复询问等策略,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反询问来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从而增强本方的防御力量,削弱控方的攻击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交叉询问充分地体现诉讼平等、武器平等。武器平等是进攻的手段和防御的手段平等。在交叉询问体制当中,武器平等和诉讼平等是相当重要的。
三、提升诉讼效率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模式把节约成本、提高诉讼的经济性作为追求目标之一。但这种追求是建立在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基础之上的,没有因国家权力行使的经济性而放弃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更加注重对权利保障经济性的追求,尽量降低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所支付的代价。这既是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化程度和司法理性化程度提高后的必然结果。
典型的交叉询问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层层的举证、反驳,藉由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攻击、防御,来互相检验证词的真伪,审判者并藉此形成审判心证。由于控辩双方主导诉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双方在询问证人时往往叠床架屋、吹毛求疵、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常常使诉讼旷日持久,尤其是辩护方有时故意拖延诉讼。因为拖延时间可以使证人的记忆模糊、陪审团精力分散、更容易取胜,即所谓时间是最好的辩护老人。
英美法系国家注意到交叉询问对诉讼效率的负面影响后,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加强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a款规定:法庭应当对询问和提证的方式和顺序进行合理的控制,以便于使得询问和提证的效果有利于发现真实,避免不必要的时间耗费。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26条规定:法院可以就询问证人的方式、询问证人顺序与询问证人有关的任何人员的行为加以控制,这些做法都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控制了控辩双方活动的任意性。
在大陆法系法官职权询问制度下,法庭往往要求证人对所感知的事实进行全面陈述,而证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不知哪些事实对于法官裁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因而在叙述时往往事无巨细,无论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还是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无论是重要的,还是不重要的,都统统进行事无巨细的叙述,这极可能造成审判的拖沓冗长。而在交叉询问制度下,法庭询问是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证人回答受到控辩双方提问的限制,因而通常能够按照案件证明的需要,明确而具体,从而避免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叙述而造成的诉讼拖延。虽然在交叉询问制度下,控辩双方可能会为了模糊对本方不利的诉讼争点而在细节上进行纠缠,但在现代并非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机制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官介入来加以避免。因此,从总体上来说,交叉询问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樊崇义王国忠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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