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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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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3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尚不具备条件的一些检察院必须实行同步录音。与同步录像相比,单纯同步录音有其特殊之处,需予以研究和规范。
●同步录音与同步录像相比,存在单调、片面和不易直观检测的缺陷。
●同步录音应符合八项基本要求:全程进行、同步录制、音质纯洁、公开实施、言字一致、整理备份、严格保密和专人管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浙江宁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对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三步走”目标。根据这个目标,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和东部的县区级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和全程同步录像将分开实施,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在许多地区早已开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各地已进行的此类工作多是将同步录音和录像合并进行,单纯同步录音的单位较少,因此如何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工作便成为中西部地区和东部的县区级检察院开展这项工作的当务之急。
■同步录音与同步录像的区别及存在的缺点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是指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后,应将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讯问过程如实全程同步录音,并随案移送。
全程同步录音与同步录像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采集信息的工具不同,同步录音依托的工具是声音收集器,同步录像依托的工具除了声音收集器,还有图像采集器;二是采集信息的体现载体不同,同步录音中获取信息的载体是声音,同步录像中获取信息的载体是图像和声音;三是采集的信息内容层次不同,同步录像中获取信息的内容非常丰富,远远超过同步录音,如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神情变化,同步录像带中一目了然,而同步录音中却无法观察到。
正是由于以上区别,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二者的价值体现是有差异的。同步录像不仅直观、生动、全面,而且易于操作、易于检测,广受欢迎,既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办案,也容易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的认同。相比之下,同步录音的缺点则突出表现为:1.单调。只能显示出声音,没有相应画面加以辅助,不够生动。2.片面。由于只能用声音记录讯问过程,因此对于讯问中除了语言之外的其他内容均无法显现,不够全面,如讯问的起始时间如果不注明则无从得知。虽然同步录音设备比同步录像设备价格便宜,但对于设备安装等技术操作要求却相差不多。3.不易直观检测。眼睛对事物的观察细致程度超过耳朵,同步录像在播放中通过肉眼便可以观察其真伪,同步录音则往往难以发现伪装。
针对同步录音中存在的这些特点,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笔者认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中,应当着重把握录音设备的选取、录音室的建设和同步录音的基本要求等。
■同步录音设备的选取
目前,专门用于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的设备尚未研制,如果使用传统的录音机,虽然价格低,但存在体积较大、使用录音带时间有限、无法刻制成光盘等缺点,难以应用于侦查工作。因此,根据当前的市场状况,笔者建议在检察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以购买性能较为优质的录音笔来满足同步录音的需要。其原因在于:一是录音笔外形小巧,易于携带和放置;二是录音笔采音效果较佳,如果搭配耳机使用(如将耳机置于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领口),效果更好;三是录音笔录音时间由几小时到几十小时不等,能够满足讯问时间的要求;四是录音笔可以直接连接计算机进行处理,刻录光盘,任意备份,既有利于长期保存,又有利于随案移送;五是录音笔价格适中,多在1000元左右,而且型号众多,容易被基层院接受和选择。
在购买时,检察机关可以按照以下三个原则选取设备:一是效果要佳,必须确保录音质量;二是要有后备,应当购买两份同型号设备,以便在讯问中应急使用;三是便于操作,价格高、功能多的设备并不一定是符合同步录音工作要求的最佳设备,应当选择那些能完成任务且操作简单的设备。
■同步录音室的建设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工作,仅靠同步录音设备是无法完成的,还必须同时依托同步录音室。同步录音室是指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的房间。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的要求远远高于普通的录音要求(如记者采访时的录音记录可以在事后进行整理,再予以发表;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记录是原始记录,不允许整理和更改),因此,检察实践中的同步录音设备采集声音的要求相对高,必须确保音质,最大限度地降低噪音。
为了确保实现这个目的,各级检察机关应按照以下要求修建或改造同步录音室:一是独立使用,该录音室应当是单独房间,仅供同步录音使用;二是特殊装修,辅之以隔音材料,减少外界声音干扰;三是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以及录音设备和复制设备(如备用电源)的摆放位置,以既便于同步录音又不干扰讯问的正常进行为目标;四是确保安全,应比照高检院关于办案工作区的要求设计安全标准。如果是在看守所讯问,应尽量与看守所进行协商,要求安排僻静房间,以保证录音效果。
■同步录音的基本要求
按照高检院的相关文件,笔者认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工作必须符合以下8项基本要求:
1.全程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必须全程跟踪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是指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审讯。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要进行同步录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同样要进行同步录音。
2.同步录制。“同步”的含义就是录音内容必须与讯问的过程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任何差异。只有同步,才能保证真实。凡是讯问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在同步录音中都应该得到真实的反映。因此,同步录音中,检察人员不能任意取舍,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而且在录音结束后,也不允许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以确保录音资料的同步性。
3.音质纯洁。由于同步录音的结果只能通过声音进行显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中音像结合来得直观、生动,因此对录音采集的音质要求必须达到“纯洁”高度。而要实现音质的纯洁,必须防止三种不利情形出现:一是“闯”,指讯问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出录音室,带来外界噪音;二是“动”,讯问人员在讯问中随意乱翻乱动,发出干扰声音;三是“重”,讯问中的一切行为应保持轻度,不宜过重,以免产生杂音(如喝水时杯子应轻拿轻放等)。
4.公开实施。虽然高检院没有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必须公开进行,但从其制定规则本意来看,应将其理解为公开实施,即在录音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二是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防止办案人员借口秘密录音,违规操作;三是有利于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配合,确保录音质量。
5.言字一致。我国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制作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故在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时,必须要注意保证“言字一致”,即录音中所显示的内容与讯问笔录的记载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出现重大差异。因此,在采取同步录音措施后,讯问人员就必须结合录音特点,适当改变讯问方式,注意增加两方面讯问技巧:一方面是注意表述时间,对起始时间、间隔性时空状态等都应用口头语言表述出来(如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思考时,在结束后可以讲“你考虑一个小时了”等);一方面是注意表述行为,对讯问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行为活动,要注意用语言注解,以便与录音一致(如犯罪嫌疑人沉默时,可讲“为何不说话了”等)。当然,由于语言和文字的自身差别,讯问笔录和录音记录允许出现一些不重要的表面性差异,但决不能是本质内容方面的重大差异。
6.整理备份。为了防止录音资料的损坏,在每次同步录音结束后,负责人员都应当及时通过计算机进行刻录,制作至少两份以上光盘,一份随案移送,一份备份归档。在整理备份中,一定要注意保持原始性和真实性,切忌出现损害和破坏。
7.严格保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资料应当随案移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露、流失,妨碍职务犯罪案件的正常办理。
8.专人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集中精力做好发问、观察、思考、记录等多项工作,如果再增加录音工作,将会妨碍讯问工作的力度和整体成效。因此,在同步录音中,各级检察机关必须配备专门人员,进行培训后,专司录音设备的管理、维护、使用、整理等工作,绝不允许出现侦查人员边讯问边记录边录音的情形。
(作者赵东平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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