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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示证:八种方法解决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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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庭前制定严密科学的举证计划,开庭时就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详尽分析说明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活动就是出庭示证,包括出示物证、书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和播放视听资料等诉讼活动。公诉人在庭前准备和举证过程中,要运用不同的举证方法和技巧,实现举证的目的;而出庭示证方案是公诉人在庭审前拟订的向法庭出示案件证据的预案,是保证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成功举证的关键因素。
■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
1.没有敏感的举证意识。当被告人出现无理辩解、改变原来的供述而影响定罪量刑时,有的公诉人不及时举证驳斥被告人的辩解、证实犯罪行为,使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出现被动,影响了出庭公诉质量。
2.举证没有重点,作“全盘举证”。公诉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于对证据未能梳理出清晰脉络,或者害怕自己在法庭中出示的证据不齐全而影响指控质量,往往将侦查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毫不遗留地作全盘举证。这类举证往往纠缠于案件的细枝末节,影响了举证的效果,使法官对定罪的证据难以把握。
3.出示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的证据组合,证据与证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公诉人向法庭举证的应是起完整证明作用的证据链,而不只是一个或几个只起部分证明作用的证据。如果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的目的,那么公诉人的举证就变得毫无意义,所示证据难以被法官采信,不利于指控犯罪。
4.举证自相矛盾。有些公诉人的举证,证据之间缺乏一致性,证据之间自相矛盾,容易授人以柄。
■制作出庭预案要与讯问提纲及辩论提纲相结合
讯问提纲、示证提纲及答辩提纲组成全套的出庭预案,从不同的角度达到证明犯罪事实、指控犯罪的目的。其中,示证提纲在出庭预案中非常重要,因为示证提纲一般在举证阶段出示,而举证阶段是连接讯问阶段及辩论阶段的桥梁。法庭讯问要围绕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而法庭答辩更要以扎实的证据体系为依托。因此,出庭示证方案的制作要立足庭审全局,使庭审的总体思路贯穿于出庭预案的始终,最终达到讯问提纲、示证提纲、答辩提纲密切联系、浑然一体。
另外,控辩庭审方式给控辩双方的自由发挥提供了空间,使举证、质证与讯(询)问更加密不可分。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到庭,由审判人员当面听取供述、陈述、证言、鉴定。这就要求公诉人不仅要把有利于公诉的证据证明力充分阐明,还要把举证、质证与发问根据庭审进程有机结合起来,可穿插、可重复、可埋伏,举证、质证灵活、得当,不拘泥于固定、呆板的方式。
■制作出庭示证提纲要遵循一定的举证方法
公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运用灵活多变的举证方法。
1.时间顺序法。按照案件发展的自然顺序,即按时间的先后组织证据进行举证。这种举证方法主要适用于性质单一的案件。虽然这种方法较为简单,但也应对所举的证据进行筛选,不能有证即举,而应突出中心、突出重点。
2.情节分类法。即根据案件情节的不同把整个案件划分为若干阶段,每一情节作为一个举证单位。当把每一情节都举证清楚后,整个案件也就自然明白了。这种方法既可以按案件发展的自然顺序分阶段举证,也可以根据需要打乱时间顺序重新排列组合,将涉及案件焦点的情节或主要情节提到前面先举证。这种举证方法能够做到主次分明、中心突出,给人以深刻的印象。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个或多个被告人虽罪名单一但情节复杂的案件。其关键在于选取哪些情节作为主要情节加以论证。如若选择不当,不但不能正常发挥出效果来,而且可能弄巧成拙,损害整个计划。
3.罪名划分法。此种方法多适用于一人犯多罪的案件。多人犯数罪,如果是以一名主犯为主,其他被告人不同罪名之间犯罪行为交叉不大,相对固定的,也可以采用此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举证,应当以被告人所犯数罪的名称、犯罪性质为举证单位,一个罪名为一个举证组。罪名举证法对被告人所犯的每个罪都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印象,不会因其犯有数罪而使举证变得凌乱,从而破坏案件的完整性。具体操作时,应以重罪、主罪为先,轻罪、次罪在后的顺序开展举证。
4.突出主犯法。即以主犯为纲进行举证。随着团伙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许多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多、作案次数多、罪名多、案情复杂,且被告人之间交叉作案,很难理出头绪来。对这类案件,公诉人应当首先围绕主犯进行举证,在对主犯进行举证的同时,将涉及的从犯一并举证。这种举证方法脉络清楚,重点突出,同时也可以减少涉及从犯证据上的纠缠,达到复杂案件的简化处理,以加快庭审速度。
5.对象固定法。在共同犯罪中,有些团伙案件中被告人之间作案往往是有分有合,大团伙之中又有小团伙,小团伙之间又相互交叉,特别是松散型共同犯罪中,“临时纠合”现象更为突出,使得犯罪事实表现复杂,难以理清关系。对此,公诉人可以犯罪参与人为线,将共同犯罪中相对稳定的小团伙为单位划分为若干组,然后按组进行举证。这种举证方法既能体现出每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又能看清被告人犯罪的连续性,反映出犯罪的严重程度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使犯罪事实条理清晰,易于把握。
6.事实分组法。这种举证方法主要适用于大的惯犯案件。此种惯犯多以惯窃为主,有的盗窃案件多达几十起甚至几百起。对这类案件如果一件一件举证、质证,势必影响效率,因此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犯罪事实分成若干组予以举证,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决定每组所包括的案件数量。
7.环环相扣法。此种举证方法适用于以间接证据证明犯罪的案件。以间接证据为主要证据的案件,其特点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根据间接证据所得出的结果必须是唯一的,结论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因此,证据的每一环节都不能缺少,否则就会使整个证据链条失去作用。间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这类案件必须提高举证标准要求。它要求公诉人举证时必须做到逻辑严密,保持证据的连贯性,不能随便打乱证据前后相连的顺序性,更不允许漏掉任何一个环节。为了防止举证时出现差错,可以将要举的证据予以排列编号。
8.先易后难法。即先将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情节,分组举证予以证明,然后再重点举证有争议的事实及情节。此种方法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重点证明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二是可以利用已证明的事实和情节,结合其他证据进行举证和论证。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组织、出示证据,具体出示证明哪个要件的证据,要视案情和证据状况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定。如特殊主体犯罪案件,对主体无异议的,可先出示证明主体的证据,否则就最后出示。这种举证方法,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对情节无异议而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效果尤为显著。
以上几种举证方法均是针对某一类案件而言的,现实中,许多案件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公诉人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灵活掌握综合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更好的举证方法。
■对证据需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证据分析说明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证据合法性的分析说明。(1)所举证据属于何种法律形式。(2)所举证据是以合法方法收集。被告人常在法庭上提出办案人员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及供述材料没有交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就让其签名等,因此公诉人举证时,应对该证据是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作出说明。(3)所举证据的来源,包括取证的主体、时间、地点、取证的对象。如证人证言应说明出自有作证资格的证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应说明是由其本人作出且签名或盖章,等等。
2.证据关联性的分析说明。证据的关联性实质上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的紧密程度。公诉人举证时应说明所举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证据与哪些证据相互关联,与哪些证据互相印证,这样才能使所举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3.证据客观性的分析说明。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只有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要全面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一般需要多个证据,而每个证据所能证明的只是案件的一个方面。要将证据的客观内容在法庭上真实地展示出来,公诉人举证时,应说明所举证据证实了案件哪一方面的问题,是犯罪事实,还是犯罪情节,是犯罪性质,还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对证据分析说明有两个作用:一是有利于审判人员及时、准确认证。二是可以为法庭辩论奠定良好的事实基础。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想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要拿出相当的证据来分析说明。这就促使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三个方面对证据全面审查判断,并在开庭前制定出严密、科学的举证计划,使证据组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从而有力地支持公诉。
(作者单位:耿磊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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