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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防错  把好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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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公正以案件质量为基础。案件质量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笔者意图仅从提高办案人员自身素质的角度来探讨“提高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应把好的“五关”。
一、把好抗干扰关
办案人员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受到两方面因素干扰:一是外部的因素。比如领导要求“限期破案”的压力,当事人的请愿、上访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这些因素促使办案人员“尽快解脱”挠头案。或以保证稳定大局为借口,违反了法律本身的约束力。尽快破案,尽快结案成了追求的目标,而把确定真正的罪犯的宗旨放在了脑后。二是内在的因素。好大喜功、急于求成。在案件未被人民法院宣判有罪情况下,自己封功请赏,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因此导致不积极收集证据,热衷于拿口供、热衷于刑讯逼供。这两方面干扰,是造成错案的最初的条件。因此,办案人员如何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责,自己的义务,有效抗拒这两方面的干扰,是提高办案质量的素质基础。
二、把好案件事实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把好案件事实关,要求我们尊重科学,不主观臆断。比如,案发现场发现血迹。虽然我们通过经验分析,可以初步认定为血迹,但是,我们要清楚:这只是我们主观认为它是血迹,而并没有通过科学技术鉴定。因此,证材是否能通过科学技术检验确定为血迹,是否人血?通过DNA检测,做进一步排他判断,从而为我们确定案件实施打下坚实基础。如果我们没有把好事实关,到头来,连自己都不能确认所谓的“现场”是不是案件现场?所谓的“血迹”是不是血迹?进而是不是人血?是谁的血?那么我们确认的案件事实一定会受到动摇。
三、把好案件证据关
证据应保证其三种特性:第一具有客观性;第二与案件有关联性;第三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至今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状况。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仅仅因为它非法定程序取得,更是因为它极易失去证据的客观性。嫌疑人、证人经不起刑讯逼供,做出不利于自己、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虚假供述和证明,导致错案发生。
因此防止刑讯逼供,保证案件证据的客观性,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工作方法。
另外我们在收集其他证据时,应当注意取得最全面的证据,这就需要我们运用严格的、严谨的、严密的推理,穷尽一切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收集到与案件有关联的全部证据。不这样做,就可能产生问题。有一些证据,看似与案件有关联,但是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这样的证据装满整个卷宗,也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把好证据关,是减少错案的关键。
四、把好程序关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是我们现今刑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既要充分地行使国家权力,以便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同时又要防止超越法律界限、滥用权力,以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罚。
比如,侦查机关在没有对嫌疑人立案侦查,即对所谓嫌疑人进行拘禁,所取得的陈述材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口供,证据的取得不符合程序法,因此不能成为案件证据被法庭确认。如果发生这样的问题,我们即使将来再补充证据,但是很可能因为时过境迁,证据又没有受到充分保护而灭失,从而放纵了犯罪。
五、把好适用法律关
正确适用法律,对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确适用法律,具体到刑事诉讼中就是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去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适用刑罚,避免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防止量刑不当。
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同一任务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任务的完成,都必须以另一方面任务的实现为条件。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分子,忽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可能滥用职权,造成受到惩罚的人并不是真正应当惩罚的人,而应当受到惩罚的人却被放纵这样的结果,从而伤害无罪的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只有在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与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合二为一,才能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
(作者王保才系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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