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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零口供”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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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决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以上两种情况,一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它证据加以印证。这种证据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单一的证据,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像这类案件,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容易把握;二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也就是“零口供”,被告人不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的。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在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从多方面多层次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最后作出结论。下面就“零口供”案件的成因及办理方法浅谈几点体会。
一、“零口供”案件的形成原因
“零口供”案件,即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综合司法实践来看,“零口供”案件的被告人多数具有一定的反侦查经验。这些被告人都是怀着侥幸心理,编造谎言,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没有作案动机等等。企图蒙混过关,认为自己不交代,办案人员就无从下手。是导致“零口供”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此外,办案人员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方法不当,也是形成“零口供”案件的原因。
二、办理“零口供”案件的方法
为了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要求办案人员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方法,要本着“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冤枉好人,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也不能放纵坏人,使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更不能被案件的表象所迷惑,要深入到案情中去,发现破绽。具体来说,办理“零口供”案件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逻辑推理方法,办理“零口供”案件。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零口供”案件,一般都缺少直接证据。所以,承办人员要仔细搜集和查证外围的间接证据。利用逻辑推理,使得外围证据形成锁链,环环紧扣,由表及里地揭露犯罪。使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推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即除了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外,再没有其他可能性,从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例如杨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某某因栽树苗问题和其七十多岁的亲婶娘魏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水泥砖块砸在魏的胸、腹部。致魏的肝、胃破裂。经法医鉴定属重伤。魏受伤后,经过该村医疗室和乡卫生院治疗半个月,因腹部疼痛症状未能缓解又转至县级医院剖腹探查。手术时,魏才得知自己被杨某某砸成重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这个案件没有及时告发,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开始,无论是在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最后的开庭审判阶段,均不承认魏的伤是自己所致。杨称自己和魏发生过口角是事实但没有用水泥砖砸过魏。其辩解的理由为:(1)被害人从受伤到告发,经过了半个月的时间,有谁能保证魏在此期间没有受到过其它外伤,包括摔伤和被其他人殴打过?(2)被害人的伤情既是多脏器破裂,又为何能支撑半个月才手术?(3)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公安机关认定魏被打伤的时间是农历二月初八,而自己的树苗是正月三十,晴天逢集时买的,是第三天也就是二月初三和魏因栽树问题发生口角,二月初八自己根本没有见到被害人。
针对这起“零口供”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公诉人做了细致的补查工作:(1)从气象台调取了正月三十的天气资料。资料显示,当天不是晴天而是雨天,从这一细节上就证明被告人在撒谎,其辩解没有作案时间是不可信的。(2)深入发案现场,走访群众,找到关键证人齐高和。齐证实:发案的当天下午5时许,自己离现场有二百多米远,先听见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菜园处争吵,后看见被告人手里在扔东西,等齐赶到现场时,被害人已倒在地上。这份证言与被害人的指控是一致的,证实了被害人的指控是真实的。(3)进行了现场模拟实验。为确定齐某某的证言是否可信,根据齐某某所述的地点到现场,这段距离内能否听见和看到发案现场进行了模拟实验。实验结果证实了齐的证言是可信的。(3)再次进行了现场勘察。审查起诉的时候距离发案已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但再次对发案现场的菜地勘察时,仍能见到菜地里有多块散落的水泥砖块。这也间接证实了被告人所用的作案凶器是存在的。(5)调取乡、村二级的病历及医院发票的时期显示,被害人在受伤后的二月初八开始一直到告发的半个月内均在持续不间断地接受治疗,而排除了被害人的伤是其它情况所致的可能。(6)找手术医生补充证据。医生证实:被害人是七十余岁的老人,具有一定的耐痛性,并且在手术前被害人一直未间断用药,其虽为肝、胃破裂,能支撑半个月时间的可能是存在的。
公诉人巧妙地运用以上证据,在庭审中,恰当地利用逻辑推理,充分论证,作出了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其公诉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2、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办理“零口供”案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同样应用科技手段侦破刑事案件在司法工作中已经被广泛应用。利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也是成功办理“零口供”案件的主要方法。有些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案件,但强有力的科学鉴定结论最终使被告人在科学与事实面前,不得不心服口服的认罪。目前,被普遍采用的科技手段有很多种,主要的有痕迹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DNA鉴定等等。
例如王某故意杀人案。王某在网吧上网与陈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均纠集了十余人互殴。互殴中,王某持刀将陈捅死。案发后,王某只对互殴的事实作了交代,拒不承认自己带刀参与殴斗。因发案时是晚上,双方参加斗殴人数多,现场较混乱,也没有目击证人看到王某带刀和用刀捅了被害人。现场也没有提取到作案凶器。
公安机关对这起“零口供”案件作了大量的侦查工作,先是反复进行现场勘察,最后在现场的枯井内发现了一把带血迹的匕首。后又将该匕首送往公安厅对匕首上的指纹和血迹进行痕检及DNA鉴定。结果为:匕首上遗留有王某的指纹、血迹和被害人的血迹。这也就证实了王某是作案凶手,这把匕首为作案工具。王某是在用刀捅被害人时,自己也被匕首划伤,所以匕首上遗留有王的血迹和指纹。在科学面前,王某最终承认了自己所犯的罪行,被法院判处死刑。
3、选择经验丰富的承办人员,办理“零口供”案件。
缠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对司法机关已作的决定不服,反复多次到各个部门上访或喊冤,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大。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被害人采用极端办法将事件扩大化。如采用报复杀人或自杀等方法,其后果严重,社会影响也恶劣。对缠诉的“零口供”案件,选择经验丰富、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承办人也是突破“零口供”案件的关键。
例如,戴某某强奸案。被告人戴某某在和村民戴某一起在田里抽水结束收水管时,见到女中学生李某某放学路过。被告人即尾随李至500多米的小石桥处将李强奸。第二日早晨,李不愿上学,在其母追问下,李向母亲哭诉被人奸污之事,后告发。案发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当日下午,只有戴某某和戴某两人在现场附近,到底是谁作案不能确定。被害人因年幼及受惊吓也不能确定作案人。两戴在被传讯时都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公安部门对认定戴某某为作案人信心不足。检察部门在两次更换承办人后,仍认为:“戴某某有作案的重大嫌疑,但证据不足”,该院检察委员会,对戴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害人亲属对此不服,不断上访申诉,还扬言要报复杀人。时隔两年后,引起省检察院的重视,指示复查。检察部门为了对受害人负责,又第三次更换了一名具有相当丰富经验的承办人。
该名承办人先是(1)对戴某供述的“在收管时戴某某曾离开过抽水田有25分钟”进行侦查实验。结果表明,在25分钟内戴某某可以从抽水田到强奸现场后实施强奸后再返回。戴传良具有作案时间。(2)会同公安机关让被害人对两戴在内的6名男性进行了体貌和口音辨认。结果被害人指认作案人是戴某某。(3)对案件现有证据进行仔细推敲,发现了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各种证据串联起来,形成证据链。从而认定戴某某是作案人,构成强奸罪,并在法庭上成功进行了公诉。其公诉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此外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零口供”案件还可以采用多人“会诊”的办法,发挥集体智慧。
综上所述,在办案中遇到“零口供”案件,只要通过认真、详细的阅卷审查,吃透案件事实、情节,分析、判断各类证据,解决和排除证据间的矛盾,及时补充证据,对制服不供述的被告人会起到较好的效果。
李国治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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