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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及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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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般来说,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诉方,但有些情况下可能转移到辩护方。一般认为,被告人如果在庭上提出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则举证责任应在辩护方。但我认为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即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控诉方如果不能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就可以认为刑讯逼供成立。这样可以给人一种警示的效果。认定刑讯逼供是很难的,让被告人来举证非常困难。控诉方举证有便利条件,这样对侦查行为也是一个约束。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突出的问题是,法庭上只要被告人一提出来刑讯逼供,就必须由控诉方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也不合理,被告人也应该有举证责任,起码是有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行为。从遏制刑讯逼供的角度出发,应该规定在被告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时,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首先,如果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查证,这是没有问题的。控诉方对刑讯逼供的查证责任总是与举证责任有关的,但我不认为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控诉方固有的责任。同时我也主张,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时,必须具备一定的可信性证据或者较明确的线索。
何家弘:从理论上来讲,举证责任当然包括了保证证据合法性的责任。但我之所以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是因为有的时候这样做有一种警示作用。假设被告人提出了刑讯逼供,那么拿出证据来,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但被告人怎么举证?如果把它倒置,要求控诉方必须证明,就会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
姜伟:在举证责任中还有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出示,存不存在免证的问题;第二,就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转移问题。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这些问题不是很清楚。
何家弘:这个问题还是要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出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但是,是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控诉方来承担呢?现在有的观点认为,必须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要被告人举证就是错误的,被告方和辩护方不存在举证责任。我认为,还应该具体分析。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责任的倒置;一种是责任的转移。我先谈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诉讼过程的推进,证明过程不断进展,责任是可以来回转换的,这是一个基本的观点。在辩方提出一个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到辩护方。比如说被告人精神不正常,被告人未达到责任年龄,案发时不在现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事由,等等,这一类主张用来对抗控诉方的观点时,举证责任应该转移。
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最典型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合法的,就推定是非法的。所以说,倒置一般是以推定为前提的,如果你不能推翻这种推定,就会有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证明标准,因为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举证责任转移只是为了不断地推进证明活动,不需要那么高的证明标准,两者是有区分的。
2.关于免证的问题
何家弘:关于免证的问题,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指被告人认罪,一种是承认了案件的事实,另一种是承认了控诉的主张。这涉及到辩诉交易能不能采用的问题。当然这里也涉及到法律规定的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的问题,被告自己认罪也不能完全免证,但对案件中一些具体的事实和情节,比如拿刀杀人这个情节,我认为就可以免证。这方面可以先走一步,可以设立免证事项。第二种情况是推定,也有两种:一是立法推定,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一种事实不需要证明就存在的一种假定;二是司法推定,是法官根据常理、客观规律推定一种事实存在,这时可以免除诉讼方的举证责任或者造成举证责任的转移。
卞建林:法律上的推定是基于常理上的对事实的一种假定,符合这种情况,就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自认在民事诉讼中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刑事诉讼也在往这方面靠拢。传统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是为了查明事实,但它实际上也是解决争议,确认指控主张是否成立。在英美法系中,如果被告人自认,法律审查的重点就转移了,主要是看是不是自愿,是不是明知后果,得没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它解决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大陆法系中,口供是证据之王。我们国家仅有口供不能定案,强调实事求是。因此,自认不能作为免证事实。但是如果辅以其他的政策,比如普通程序简易审就可以考虑。
姜伟: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被告人认罪完全免证比较难。现在检察机关搞的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但在普通程序中,认罪就免证是很困难的,我们还不敢这样做,往往是即使不出示全部证据,也要出示关键证据。这里涉及到比较大的理论问题,如诉讼的价值目标,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等问题。
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法律规定必须由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而举证责任转移则是在控诉方建立自己的指控体系之后,辩方提出一个具体的事实主张,于是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但有的时候被告人提不出具体的证据,比如说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提出的是一个线索,即巨额财产是捡来的,或者是朋友给的。转移也好倒置也好,他所提出的线索谁来查证?我认为应该由律师去查。
何家弘: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之后,如果被告方拿出线索但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也不现实。我国毕竟不是完全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包括法院必要时还要收集证据,还有一些职权主义的色彩。如果被告方提出线索,举证责任又转移到公诉方,法院和检察院查了,没有查清,不利的后果应该由被告方承担。查证后,如果能够支持被告方的诉讼主张,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优势证明标准,那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
卞建林:对控诉方的指控,被告方有三种选择:第一是保持沉默,控诉方负完全的举证责任;第二是否认,控诉方也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第三是被告方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这种情况下,他必须负举证责任,他的辩解要取得法庭的采信,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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