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729|回复: 0

浅议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谋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是侦查工作的术语,是指经营者以非法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收受或支付他人财物等不正当利益,以及充当媒介、促成上述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经济犯罪类案件。具体包括商业行贿犯罪与商业受贿犯罪,《刑法》第163、164条分别作了规定,商业行贿犯罪是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犯罪,是个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商业受贿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对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严肃态度。司法实践之中往往商业行贿与商业受贿是两种相互对应和依存的对合行为。
当前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中,怎样做好案件的侦查至关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浅淡个人的看法。
一、遴选案件来源
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情复杂,嫌疑人身份特殊,为了能够使此工作按部就班地进行,提高打击犯罪的精确率,减少人力、物力、警力的无端空耗,拟定初查方向,确立犯罪目标,及时查明案情,据此,着实需要我们对涉及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来源有个精选的过程,精确的把握、精心的组织。对于各种举报案件线索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归纳筛选,选定选好选准所要纳入侦查视线的案件。
1、对署名的举报材料,应首先询问举报人,通过询问了解举报人的一般情况,如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业、工作单位、职务、爱好、现在住址、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包括:何时何地怎样认识被举报人,平时与被举报人的关系密切程度,这种关系的发展的变化情况,为什么要举报被举报人,所举报控告的事实来源,还有何人何故与被举报人有何关系,以及举报人所知道的与此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核对举报材料之可靠性。
2、对匿名举报材料,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通过被举报人单位及有关的知情人了解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例如:被举报人的工作职责、职务、工作态度、现实表现、平时与什么交往,在交往中有什么异常表现,家庭生活有无突出变化等;二是通过对有关情况的充分了解和详尽分析,尽量找到举报人,进一步掌握案情,挖掘线索。在此基础上感悟是否有初查价值,确定是否可能有涉嫌商业贿赂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厘清相关的政策界限和法律依据。
3、对各项举报材料,要让举报人或单位如实陈述行贿的原因,事实的原委始末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实和情节,并让他们尽可能提供确实可靠的证据。
4、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发现了解到的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必要时,可让举报人根据谈话内容写出亲笔材料。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使然,决定了在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要注重和尊重证人的作证心理和特定因素,录音笔等高科技记录载体要恰如其分地予以应用。
5、要注意区分和准确把握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面广,情况和成因复杂,政策性很强,需要把握相关法律界限,以便准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体首先要正确区分合法商业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一是合法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凡违反国家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的,均属于非法回扣,给予或收受此种回扣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凡不违反国家规定,并且在账上加以反映的回扣,属于合法回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合法手续费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手续费的法律性质不很明确,判断给予和收受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关键看其支付和收取手续费的程序是否合法或符合国家规定,支付和收取手续费的原因是否正当。劳务性的手续费属于合法收入,而贿赂性的手续费则属于商业贿赂。三是合法佣金、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因此,合法的佣金、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在于是否将折扣、佣金予以明示并且如实入账。其次要正确区分违纪违法行为与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一是“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属于行业不正之风,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但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二是“小金库”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有些单位收受商家“明扣”,但未如实入账,而转入其私设的“小金库”,对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一般不轻易作犯罪处理。三是接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根据刑法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对于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如调动工作、提级提干等,一般不宜换算、折合为现金,提供或者接受上述利益,不属于给予或者收受财物,可以按违纪行为处理,但不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
二、确定初查方略
初查虽然只是立案前置的一个非必经环节,但如果运用得当,会在侦破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此,制定严密可行的初查计划,对整个初查活动的完成、决定是否立案、能否顺利突破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初查计划是一种预测判断和思维推理,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在核对举报人材料,并作了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所获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初查的任务、方向、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等,进而选择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大多都是以人立案,先人后事,所以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就是初查方略的重中之重,就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而言,即确定行贿、受贿的事实是否存在,这既是初查的切入点,又是后期转入侦查的突破口,同时也是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前提。通常需要纳入总体设想、重点分析的初查方略的问题有如下:
1、行贿的原因,行贿的原因从客观上讲,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行贿人急需取得对方公司、企业所给予的某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对行贿者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甚至是必须的;二是获取某种利益的方式,一般用正常的手段,渠道及现有关系、条件而又无法实现或取得的。
2、受贿人是否得到贿赂钱物,只有受贿人实际得到了贿赂钱物,贿赂犯罪案件才能成立,行贿人为谋取利益,必须设法把贿赂款物送到受贿人手中,为达到此目的,行贿人往往在行为发生之前先作些必要准备,一是要选择对象;二是要摸清受贿人的为人处事,生活方式等;三是选择时机和方式,分析研究行贿的准备和贿赂款物送达的方式,是确定行贿、受贿行为的重要情节。
3、行贿人对受贿人是否提出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如果只是送了物品,没有提出取得某种利益的要求,那可能只是一种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如查行贿人确有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而受贿人利用职权为实现其利益制造了条件和实施了某种行为,且情节严重。这样,行贿受贿案件即可成立。
三、获取贿赂证据
在查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形成证据“一对一”的状况,同任何其他犯罪有所区别的是以“一对一”形式进行的贿赂犯罪,这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给侦破工作不可避免要带来一定难度,但只要侦查人员坚定信心,做出大量艰苦、细致、扎实的侦查工作,案件也不是牢不可破的,不妨可以借鉴的经验有:1、集中力量先突破行贿一方,从行贿、受贿人双方的心理分析,他们这些都是怕问题暴露,都有抗拒和畏罪心理,相比较之下,一般情况受贿人抗拒的心理强于行贿人,因此办案中先集中力量突破行贿一方,获取证据,为查情全案铺平道路。2、利用矛盾,因人而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巧妙运用证据,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更有效的灵活方法,打破行贿、受贿双方的侥幸心理和精神防线,迫使向其交待问题方面发展。3、追赃与取证同步进行,一方面物证起到做证作用,另一方面防止其翻供、串供。对获取贿赂犯罪证据中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展开侦查工作。
1、询问行贿人,应逐项弄清下列问题:(1)何时何因经何人介绍,用何物何款向何人行贿;(2)行贿受贿交易是怎样达成的,双方都讲了什么话,有什么约定,何时何地向受贿人交付贿赂款物;(3)贿赂款物的来源,包括形状、面额、品名、数量、价格以及贿赂款物,存放在何处,物品和资金的去向等等。对行贿人所得利益,也要一一询问清楚,并详细记录在卷。或复制、或拍照、或查封、或提取实物,要尽量设法获取保全证据。
2、询问受贿人。商业贿赂犯罪作案在般都是两个人面对面,应对侦查却又是背对背,极少有第三人参与,作案指向相对很少能够留下痕迹,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案件有查帐、现场堪察、银行查询等可供实施的侦查措施,此类案件的侦破主要依赖于询(讯)问的侦查手段,一定程度地说询问的突破,就是案件的侦破。询问受贿人要充分准备,要先作些调查研究,查清一定事实,获取一定证据,并写出详细询问提纲,然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不要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但也不易把准备时间拖得过长,以免发生订立攻守同盟,毁来或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情况,给侦查工作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询问受贿人应紧紧围绕据以定罪的事实和情节、有重点、分层次地展开。行贿、受贿的提起,行贿人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事情的发展和经过、情节、受贿的次数、数量、物品种类、价值、赃款、赃物的使用情况及去向,受贿人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获取到什么利益等。要令其逐一交代清楚。同时,要动员其主动交出赃款赃物。
3、适时引入调查。对于不便于触动行贿、受贿人的案件,可以先从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开始调查。一般地说,这种利益暴露得比较明显,问题比较清楚,比较容易突破。如行贿人获取的是物质性利益,可查清相关财务账目;如非物质性利益,可以从审查获取该项利益的有关证件、手续开始,等掌握了一定的情况和线索后,再找行贿人和有关知情人核对事实,获以证据,最后接触受贿人。在侦查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必要时可利用各种包括耳目、跟踪守候、窃听等侦查手段,突破案件。
4、适时使用证据。使用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计划、有意图地使用已获取的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和虚假供述,摧毁其抗拒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一般使用证据的方法有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两种。直接使用是指口头说出证据的内容或者当面出示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直接使用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者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自以为犯罪行为极其隐蔽,又达成攻守同盟,所以难免常会百般抵赖,直接证据展示在面前,对犯罪嫌疑人刺激强烈、震慑威严,可以给犯罪嫌疑人的抵抗心理强有力的打击,敦促其是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间接使用是指点出证据的来源或已印证的某个情节,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的特点决定了证据少,不全面、确证性差,所以在讯问中间接税使用证据,既不易暴露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真实情况,又能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不同的错觉感和强烈的连锁反应,无疑具有相当的隐蔽证据、核实证据的策略功效。例如,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汽车维修站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侦查。该站对来站维修汽车的驾驶员发放联系卡,年底按卡累计金额的5%给付驾驶员,通过假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支付驾驶员。至查获时,该站累计共支付回扣款8万元。维修站负责人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当侦查人员说出他曾与一名驾驶员因假身份证无法取款发生争执的事实后,其马上就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实践中要针对不同案件、不同证据情况、不同对象,不同时机,有有的放矢地进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择用,切实发挥预定的获取证据效果。
总而言之,侦查人员必须十分明确,查处商业贿赂犯罪自始至终都要以获取证据进行,而要获取扎实可靠证据,固定证据,必须体现一个“快”字,立案要快,行动要迅速,动作要快,采取措施要果断,不能给犯罪嫌疑人任何活动的机会。其次要保密,任何泄露侦查信息,都将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阻力和破坏;再次,工作要深入细致,侦查中对任何东西都不能轻易采取简单肯定或简单否定的态度,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要逐一查个水落石出,只要我们侦查人员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每一步侦查工作做得缜密、严谨、扎实,就完全可以及时地侦破案件,有效地打击和惩罚商业贿赂犯罪。
张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2 07:40 , Processed in 1.19919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