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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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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多媒体的应用已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公诉机关多媒体示证系统的运用,是现代科技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它顺应了司法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和法庭审判改革的客观需要,同时,它又开辟了庭审模式新思路。
“多媒体示证”主要是通过声像、声音、图形把各种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其主要特点在于它通过电脑对各类原始证据信息的方便采集、编辑、整理、保存、提取和开庭时大屏幕显示。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形式展示证据,可以做到直观、形象,达到最佳示证效果,对提高庭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这种手段的广泛使用,会使中国的法庭审判向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向迈进一步。
一、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的重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力求法庭审理既能控制犯罪又能体现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对等原则。庭审模式由法官审讯转换为公诉人讯问为主,法官补充讯问的方式。原法官宣读展示证据改为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举证、质证。既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又体现了一定的职权主义。其突出特点是强化控辩双方举证责任,实行控诉与裁判职能相分离。多媒体的介入,增强了证据的透明度和诉讼对应性,促进庭审的公开、公正和高效,并且有利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指控。它对于庭审中固定证据、组织证据、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并成为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的得力助手。因此,运用好多媒体技术,是保证庭审改革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
在旧的庭审方式下,公诉人的重要作用是体现在法庭辩论环节,而新的庭审方式则要求公诉人要有较强的示证、质证能力,公诉人能不能通过示证、质证来证明案件事实,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形成明确的内心确信,是摆在公诉人面前的新课题。传统的示证主要是依靠公诉人的语言表达来完成,在这种示证方式下,从一定程度来看,读证据实际几乎成为示证的代名词。多媒体示证作为示证方式上的一场革命,打破了示证就是读证据、传书证的僵局,其生动、具体、简洁、直观的技术特点,具有语言表达所不能代替的优越性。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重中之重,就是要促使法官对定案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在传统的庭审方式下,法官在审前已经对案情心中有数,法官在庭上是不是认真听证据、看证据不是很重要,庭审往往是走过场。因此,在这种庭审方式下,公诉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使法官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不是特别重要。而今天的庭审方式则要求公诉人应当具备对听众特别是法官施加影响的能力。多媒体示证系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方案。
二、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优越性
1、多媒体示证有助于公诉人做到有备不乱,使公诉活动变得从容不迫。新刑诉法将庭审方式由举证责任转向公诉机关,主诉官在法庭上任务重、压力大,除宣读和出示大量的证据材料外,还要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进行答辩,劳动强度大,现在我们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将收集的证据按庭审进程一幕一幕展示在法庭屏幕,证据调阅、显示的操作非常便捷,避免了传统诉讼活动中材料多,翻找困难,出示麻烦,易造成诉讼思路混乱的弊端,使公诉人从繁杂的翻阅、抽调证据的劳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诉讼活动的思路和控辩活动中,审判人员和旁听者变以听为主为听、看结合,主诉官只需配以简炼的语言说明,便可达到突出证据重点效果,使公诉活动变得很从容。
2、多媒体示证方式有助于提高公诉人质证能力,提高诉讼效率。一般案件的庭审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在庭上要宣读和出示大量的证据材料,按规定每一份证据材料必须做到“一证一质”,即证据中出现的实物、照片、图表、票据、手迹、印章等有必要辨认,辨别的物品均要经过审判人员、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等的质证、庭审时间大量地耗费在来来往往的质证过程中,多媒体示证系统的运用,无需再将辨别的物品交由庭审法警往来穿棱于庭中送达,所有参与诉讼质证的人可同时从屏幕上获取证据信息,从而得到认证,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加快了控辩节奏,庭审效率亦大大提高。
3、多媒体示证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往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对庄严的法庭有畏惧心理,对主诉官口头宣读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一时未听清,又不敢多问,这必然会影响被告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运用计算机多媒体便消除了这一弊端,使各类证据在屏幕上显示,被告人自己能再直观地过目一遍,有针对性地提出质证,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也促进了法庭裁决的公平、公正。
4、多媒体示证有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后,会预感到法庭审理是从实体上解决自己有罪、无罪和量刑轻重的问题,因此往往在庭审中,面对法官、主诉官、辩护人及旁听群众,既感到法律威严和震慑力,同时又不甘心受到法律的制裁,会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把庭审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后机会,竭力推翻其在侦查、起诉环节上所作的有罪供述,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解。这时公诉人常采取迂回战术,在控辩活动中避实击虚,努力造成被告人供述的逻辑矛盾,以击破其幻想。这一过程中,主诉官往往靠适时、巧妙地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来达到目的,多媒体示证系统对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归纳的条理性和查阅的机动性为随时准确地出示证据提供了方便;此外,虽然预审时的录像资料不能作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当被告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思想紧张乱讲或未认真看笔录等作为翻供理由时,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重现供述,看笔录、签字的片段,都可以证明其翻供理由的不成立。
5、多媒体示证有助于深化检务公开。庭审的目的不仅是运用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制服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也是政法机关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一过程中唯一一次公开审理,有教育预防之功能。以往公诉人出示的各类证据,旁观群众只能听,无缘直接看到证据材料,如今大量证据通过计算机多媒体展示于屏幕,直接面对群众。
三、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的环节
1、庭前制作。开庭前的证据采集信息,围绕运用多媒体收集有关证据和资料,跟踪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收集,补充完善所需要的证据和资料。证据要扎实、多样、充分,达到多媒体出庭公诉所要求的听读、可视、文图、音像证据。依靠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技术含量高的器材取证,收集可视性强、便于多媒体系统展示的证据和资料。主诉官在接到案件卷宗后,可在助手或计算机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完成开庭前的证据信息编辑工作,在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定出示证据的思路之后,将能直接证明犯罪的各种讯问、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照片、帐册、单据等文书、图片类证据通过数码相机拍摄,再输入计算机进行编辑、整理、制作出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证据链,按出示顺序排列好储存在计算机中,根据庭审需要进行出示,证明案件事实。
2、庭审时有效示证。在多媒体示证时,应做到一是全面举证,在每组证据中要把不同种类的证据合为一组,直接体现出证据之间的互相关联、互相交融。对于重点内容的证据现场都要用红线加以特别提示,让法官和旁听人员清楚地看到,同时针对一些交通肇事、伤害犯罪的刑事案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一些“三维”动画模拟,使得对犯罪事实有一个更加直观、形象、逼真的感受。二是全面质证,在多媒体示证制作中,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制作出既有一定的灵活性,又有较强的程序性的举证方案,在庭审中通过一证一质、边出示边质证,将一个个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证明清楚。主诉官依据出庭预案操作多媒体计算机,将证据一一显示于设置在法庭中的屏幕上,真实、直观、完全保持其原始面目,使整个举证过程节奏紧凑、重点突出,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
四、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应用的措施
1、增强技术力量,加大培训力度。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引入,不同于借鉴一般的工作经验,它包括硬件配置、软件使用、实战技巧等诸方面内容。对于计算机应用水平一般的公诉人员而言,听取介绍、观看演示和阅读材料只能获得一些感性上的初步认识,真正理解和掌握必须经过一个综合操作技能培训的过程。真正有效的办法是多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多媒体应用技能学习,培训一批兼具操作和指导能力的骨干,由点及面,带动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在技术上,提供通用、易用、实用的工具软件。多媒体示证中,包含了一系列技术性工作,主要有制作、集成、出示三个基本方面,可以由不同的软硬件支持。
2、建立规范、有效的多媒体示证制度。
(1)侦查部门收集移送的视听资料证据使用问题,如银行、宾馆监控的录像,如何转化为公诉证据问题,需要有一个证据规则加以确定。
(2)与技术部门分工协作问题。在多媒体运作过程中,十分需要技术部门的指导、帮助和配合,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起诉和技术部门之间的分工。视听资料证据采集和转换、法庭示证硬件设备安装调试由技术部门完成,涉及大量的案卷材料扫描工作,也可考虑由文印中心分担或者成立专门事务小组来完成。让公诉人的主要精力集中于证据组织和运用环节,将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问题。除了收集应有二人以上、收集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等基本要求外,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建立专用录像室,设立显示有温度、湿度和时间的背景屏。
(4)建立激励机制,推动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开展。
检察机关多媒体示证工作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公诉人之间在理解程度和运作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要将其真正纳入到常规业务中,成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手段之一,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胡东平张晓龙河南灵宝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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