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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中——主张责任与量刑建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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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卞):证明责任中,首先要有一个证明的主张。其次要提出证据。第三是说服责任。如果经过举证还真伪不明,按照我们过去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法院就不能判;如果按照现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指控不能成立的判决,所以控诉方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以下简称何):我同意卞教授的观点。证明责任中,首先要有控诉的主张,这个主张有时候就是一个罪名,或者是犯罪构成要件,这就是一个证明对象的问题。证明对象即是侦查中所讲的“七何”要素。控诉方要证明的就是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物、如何、为何,得用证据证明“七何”来说服法院。侦查工作中所有的证据都应该符合“七何”的标准,公诉方提起诉讼的事实也应该达到这一标准。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以下简称姜):刚才讲到主张责任,实践中应该把主张责任细化。第一,主张责任就是定罪主张。公诉权是追诉权,是定罪请求权。公诉主张涉及到罪名和犯罪事实,刚才何教授讲包括“七何”要素,定罪的法定要件要具备。第二,主张涉及求刑权,就是对量刑的建议。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时,不但要提出有罪以及罪重或罪轻的主张,还应包括量刑的主张。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什么法院就审什么,指控限制了庭审的范围。如果把主张责任简单地理解为起诉被告人有罪,这就太抽象了,应该具体化。对被告人提出罪轻主张或量刑建议也是控诉主张的一部分,许多公诉人还不理解这一点。
卞:指控主张中,罪名是罪状的一个帽子,主要是罪状。另外,指控主张还涉及指控的范围,实际是我们过去说的指控效力,也就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有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指控了一个罪,但是法院判了三个罪。这说明我们对证明理论研究也不够。从证明理论上看,审判应该审的是检察机关的诉,审的是一个主张,判这个主张成立不成立,这是前提,然后才是客观事实。其次要探讨诉的构成,这就涉及到“七何”要素。要明确我们指控的不是一个案件事实,而是控诉方的指控是否成立。
姜:在我国,法律规定控诉主张不包括求刑权。国外有些国家规定有求刑权,这种求刑权对法官有没有约束力?
何:这方面我没有专门研究,在美国间接了解到一些情况。检察官当然可以提出量刑的建议,特别是在辩诉交易的情况下。即使在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建议,对法官也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多数法官认为,量刑是法官的权力。辩诉交易中的量刑建议应该有约束力,但如果法官不按量刑建议判,也没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人的建议对法官没有影响。辩诉交易中,法官一般会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目的是为了维护辩诉交易的形象,这也是一种诚信原则的体现。大陆法系的情况我不太清楚。
卞:大陆法系量刑幅度是法定的,检察官的求刑权不能超过这个幅度,法院也就是在量刑幅度中考虑。
姜:目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正在搞求刑权的改革,那么求刑权属不属于举证责任中主张责任的内容?从诉的理论上讲,应该包括在主张责任之中,比如民事案件要求赔偿多少钱等。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求刑权是主张责任的内容,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试点的做法在理论上能不能站得住脚,还是一个问题。
卞:我不倾向于把量刑建议纳入举证责任之中。
何:举证责任里面包括主张的责任,把量刑主张包括进去恐怕不太合适。公诉主张就是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当然还可以包括情节轻重,但判处怎样的刑罚不应该是主张的责任。法律规定了量刑幅度,这应该属于法官的裁判权。
卞: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可以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目前起诉法定主义的色彩太浓,检察机关的裁量权还太小。给被告人一些好处,他就会自愿地供述,用政策的兑现来换取他的供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看得见的好处,比如检察官可以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美国为例,检察官的裁量权是全球最大的。不仅可以减少指控、降低指控甚至撤销指控。我曾经问—个美国检察官,你的裁量权到底有多大,他回答说,我可以指控他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指控其中的部分事实,也可以不对他进行起诉,法官管不了他的这项权力,这项权力是他换取辩诉交易的条件。但在美国,检察官很少使用求刑建议权,为什么?因为不是他自己说了算,他所拥有的只是建议权。从法官的角度看,因为要支持辩诉交易,所以对检察官的建议会认真考虑。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制度不适合做辩诉交易,检察机关是社会公益的代表,有利于被告人的要维护,如果存在从轻的情节,指控中也要体现。严格地说,如果被告人有从轻的情节,而检察机关回避了这个情节,就是违法的,就不是公益的代表了。
何:赋予检察官求刑权我十分赞同,但是否要规定在控诉主张里,需要认真考虑。在美国,求刑权大都结合在辩护交易里。美国检察官的权力很大,主要表现在不起诉中。他的不起诉决定,没有别人审查,可以基于社会政策来考虑。构成了犯罪,但考虑公共利益就可能不起诉。对不起诉,美国学者也有很大争议,认为背后可能也有一些腐败问题。辩诉交易要经过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法院会尊重检察官的建议。对不起诉则没有审查,至多只是进行政治审查。比如在竞选连任时是否会受到影响。传统的观念中刑事诉讼是你死我活,在这种意识下使用各种手段都可以,包括不合法的手段,比如侦查圈套、陷阱等。我去英国考察的时候了解到一个案件,罪犯逃到别的国家,不能引渡,侦查机关就把他给骗回来了,结果法院认为侦查机关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这里就有一个诚信的问题,即引渡应该有正确的途径。按我们的传统观念看,这不可理解。
姜:有的地方检察院在试点时,主张所有案件都可提出求刑建议。就主张轻刑而言,轻的我提出来,比如说从轻判五年,审判长不应高于五年来判。也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张判重刑,即要求定什么罪是检察机关的权力,要求判什么刑也是检察机关的诉权。
何:我认为,提求刑权可以,但不要把它同举证责任混在一起。如果一切案件都可以提求刑建议,比如说死刑建议,效果就不会太好。
姜: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以使用求刑权,特别是可以建议法院从轻处理。实践中有的提得很具体,比如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判缓刑。
卞:求刑建议应从具体的案情出发来运作。比如,被告人有的时候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如果只原则性地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被告人就看不到实在的好处。这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更明确的建议。但每案必提求刑建议,我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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