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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律师关于控辩双方举证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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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目前,从法官、检察官到律师三方面对举证责任的理解,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个是对孤证如何理解?有时只有一个孤立的证据,怎么认定?比如在审理受贿案件时,经常有这样的情况:甲说把钱送给了乙,乙却说没有拿这笔钱,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到底在哪一方?事实上这个问题应当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显然是控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佐证,这种一对一的证据是不应该认定的。可是,经常遇见相反的情况:只要甲说乙拿了,乙就得举出自己没拿的证据,否则就被认定拿了这笔钱,这种认定方式是明显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在目前可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关于孤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整个案件只有孤证,孤证不能作为逮捕的条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一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都不能批捕。第二种,就某一个事实是否存在可能只有孤证。这种案件要具体案情具体对待。发生案件之后,证人在叙述一个时过境迁的过程时,就可能会有各种矛盾。证人证言第一受观察能力的影响,观察得细不细由他的自觉意识来决定,第二受个人记忆功能的影响,第三受表达能力的影响。受这三个因素的影响,要求对每个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有两个以上证据来验证,是很困难的。所以要从总体上来看,就案件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情节,我原则上主张孤证不能定案。
孤证是从两种意义上讲的,一种是只有一个证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第二种是就一个事实两个证据存在矛盾,例如伤害案件中一个证人说被告人打了,一个说没打,往往很难验证。但实践中,对直接矛盾的证据,采信哪个证据,不采信哪个证据,都要有根据。这个根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收集的大量证据中,把证据间的相互联系找出来,相互印证,把孤立的证据放在证据体系中去比较和鉴别,看它是否和整个证据体系相一致,原则上讲和证据体系相一致的证据是可以采信的。如果一个证据和绝大多数证据相矛盾,那么采信度要弱一些。如果相互对立的证据,各自都有一个体系,都很强,三个证人证明被告人打了,三个证人证明没打,三对三,在这个时候,数量上多的不一定质量就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情。相矛盾的证据材料能不能成为证据呢?公诉人一要看有没有与它相关的证据,二要确认是否可信,当然最终法庭能不能确认,应由法官来说。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孤证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一件,还有几份相关的间接证据;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只有一个,别无其他。这种情况不能定案。比如,在一把杀人的凶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就只能证明他接触过这把刀,但不能证明是他拿刀杀了人。所以,我们讲的孤证,在案件中不是说只有一个证据,一个证据没办法定案。至于广义的孤证能否定案,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作证向受贿人行贿5万元人民币,受贿人予以否认。这样的案件往往还会有一些旁证,如至少可以证明行贿人与受贿人相识,受贿人有一定职权等。这时,把指控受贿的行贿人的证言叫做孤证。实践中,有的法院往往依照一个原则,“一对一”的证据在受贿案件中不能认定,其他案件往往也觉得孤证难以定案。我同意刚才讲的原则,“一对一”的证据不是说不能认定,也不是就必须认定,一定要做到个案具体分析。
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我想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案件中是没有问题的。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有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自己举证呢?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有罪,事实情节、相应证据很充分,仅凭这些就可以认定了。这时被告人说:“我根本就没参与这个事。”被告人仅凭这样一个否认,不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没有参加犯罪活动,因为控方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了,你说你没有,这时你就得举证,必须要有具体反驳理由。这表明,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在刑事审判中不能有,关键是要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姜伟:在法庭上,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必须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因为从理论上讲不能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这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做自己不能做到的事情,如果一个人没有做,他对客观外界没有影响,往往很难举出证据,此时要求被告人举证就违背了法律的精神。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告人也有举证的责任,概括起来有这么几种: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刑法规定,被告人应该对某个事由作出说明。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财产收入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告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就要定罪。这就在法律上赋予被告人举证的责任,证明你财产的合法性。第二,控方已经证明被告人有违法行为,但被告人提出自己无罪的事由,说自己是正当防卫,那么被告人就必须证明自己有防卫的前提和根据。被告人以无罪的事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必须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正当性的事由不会认定。第三,当控方就案件的某一个情节已经举出了证据,证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在现场,有目击者,被告人如果说没有到现场,必须驳倒这个具体的证据,一定要举证,否则就很难驳倒对方的证据。
张军:控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某地实施了某行为,辩方有相反的证据,那么就拿出来,这样举证责任就由辩方自动地、积极地承担起来了。如果辩方拿不出证据证明与指控事实相反的事实,仅凭语言和态度认为这个证据是不真实的,法官就要采信控方的证据。如果辩方针对某个他认为不真实的证据来举证,这时的举证责任就在对方,发生了倒置。
姜伟:总的来讲,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如果这种情况下不进行举证,可能对他造成不利的后果,当然前提是控方证据比较充分。在控告证据比较充分的条件下,被告人没有举出有力的反证驳斥控方观点,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个案案由,在质证过程中反驳对方某一个不客观不真实的证据,不能仅从表态上否认,要有证据。
田文昌:一般来说,质证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认为对方举证不充分或者缺乏关联性,需要讲出理由,而如果认为对方证据不合法或者不真实,就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去加以反驳,至少要指出其中的矛盾和疑点,这也是一种举证。辩方负有举证责任的最典型例子,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在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有关杀人或者伤害的事实一般是比较明确的。那么,在控方不承认具有防卫性质的情况下,如果辩方认为是防卫,关于防卫的举证责任就落到了辩方头上。因为防卫的观点是辩方提出的,就应当有证据支持。这是一种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
张军:这是个称谓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还是转移?我觉得还是“倒置”。“倒置”好在什么地方?它本身就说明了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问题,很明确。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控方的证据已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被告人若反驳,就要有相应的证据。这时举证责任才发生“倒置”。对这种倒置,律师应该接受。“倒置”两个字说明举证责任原则上属于控方,但是“倒”给了在刑事法庭上没有举证责任的辩方。
姜伟:在两个对手之间才能倒置,举证责任总的来说是在控方,这是总的原则,辩方举证是例外。在法庭上,控辩双方是对立面,责任倒置在他们双方之间发生。倒置是有原则、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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