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157|回复: 0

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如何向被告人发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4: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以下简称张):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法官总要问一下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有什么意见,这时,有的被告人往往喋喋不休。法官对此应有所控制。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有什么意见,主要看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承认还是否认,是部分承认还是部分否认,从而为下一步审理打下基础。如果被告人讲“起诉完全是捏造事实,我根本就没在现场过”,控方自然会为下一步出示证据做好充分的准备。法官也要了解这个情况,根据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的情况,重点听取接下来的有针对性的讯问、发问和质证过程。辩护人也同样可以做好相应的准备。如果说“事实都存在,我请求能够从轻处罚”,接下来法官听取控辩双方向被告人讯问、发问以及质证的重点就会与前一种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只能让被告人简单地陈述一下指控他犯罪的事实有没有,哪部分有哪部分不存在,不能让被告人从头到尾地讲一遍事实。否则,不仅耽误时间,而且会与下一步控辩双方发问的内容发生重复。
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以下简称田):我插一句,这个观点是对的,但还有一点现在做法很不一致,即要不要在法庭调查开始时要求被告人简单供述事实?这是很值得明确的问题。
张:我觉得如果起诉书中讲得比较具体,如抢劫的过程基本上都有了,被告人说:“对于起诉书我没有什么意见”,说明他认罪了,没有必要再让他叙述一遍怎么抢的,因为公诉人要问,辩护人也要问,如果再让他讲一遍事实,内容就会重复,信息价值就大打折扣,法官的敏锐性和注意程度也就差了,旁听的群众也会觉得拖沓。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以下简称姜):我同意这种观点,就是说审判长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让被告人提一个总的意见,被告人承认也好否认也好,只是为法庭调查奠定一个基调,一个主要方向。就策略讲,因为被告人已经供认了某些事实,我们在调查中可以简化部分内容,重点调查其否认的方面。
还有一个问题,尽管法律规定法官有讯问被告人的权利,但法官应尽量少用。如果法官过于主动讯问,容易使自身介入某一个角色,或代表控方,或代表辩方。实践中若出现公诉人或辩护律师就某个问题没问明白的情况,审判长可以用建议的方式进行提示。例如,杀人动机没问明白,审判长可以建议控、辩双方就本案的杀人动机进行讯问。主动讯问会显出审判长的主观色彩,让被告人、旁听观众、控辩双方明显感觉到审判长的倾向性。我听过一个贪污案,审判长问被告人:“那钱你能贪污得了吗?”被告人当然说:“我贪污不了。”尽管这种问话方式明显不对,但被告人的话又收不回来了,导致公诉人对审判长有意见。另外,有的法官语气、语调带有拷问的性质,这样对被告人的压力比较大,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我认为法官不是不能问,而是要尽量少问。
田:我也同意这个观点。法官主要是补充性地问,有时可以采取启发方式,还是以听为主。
张:我认为法官对不清楚的问题应当直接发问。点出问题让控方或辩方去问被告人等,本身就有倾向性。因为就辩方或控方看来,这是有利于己方,且是法官已经意识到了的问题,对方就会认为不公正,旁听群众也会疑惑不解。此外,这样做还会给人一种印象,法官是在指挥控辩双方。法官可以控制庭审,但在程序上不能让控方去问“为什么”或让辩方去问“为什么”,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代行控辩双方的职责,不仅于法无据,也会影响法官的形象。当然,直接讯问被告人时,要尽量做到中性。这种中性从讯问的语气上、内容上可以体现出来。如就一起贪污罪,我问他:“账改了没有?”这只是就事实讯问,即使法官内心已有倾向,但并没有表现出来。如果口气变了,问:“你贪污得了吗?”让人一听就是为辩方讯问,显然不妥。
姜:既然庭审改革,还是应当主要采用建议的方式,有时确实由于公诉人的素质比较差,法官建议了,公诉人还未问明白,法官当然可以问。我的意见是尽量少问,避免造成法官对被告人直接进行正面拷问的结果。
田:原则上,法官应当尽量少问。
张:对,这一点是一致的。
田:但是怎么问是非常讲究的,它对目前法官的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你说法庭诱导,其实控辩双方也诱导,有时候法庭还没有意识到。实际上,有些诱导式发问是在无意中发生的,发问者本人并没有意识到,这的确是水平问题。这个问题在控辩审三方都存在。但是,如果控辩双方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官可以纠正,双方也可以相互反对,而法官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很难纠正。所以法官的问话要更加慎重,一定要保持中立,这一点非常重要。
张:这一点我也同意。如果控辩双方都问完了,法官觉得还有需要问的,并且问题比较敏感,可以采取尽量中性的形式和语气提醒、建议控辩双方去问,但法官不能只是建议。如果提醒和建议被采纳了,法官就可以在人家问的时候,去思考问题,把案件审得更清楚一点,这是有好处的。如果提醒、建议未被采纳,法官就一定得问。
姜:这一点我同意。
张:从我们法官庭审中了解到,有的检察官把整个案件给问下来了,律师往往是在检察官问完以后,问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问题,也就是说辩护人在发问时已经在辩护了,把那些明显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问出来,如果问的结果是被告人年龄不满18周岁,让法官和旁听群众知道原来是个孩子,就有同情心了。又比如一个盗窃案,律师问:“你把偷来的钱干什么用了?”被告人回答:“拿钱买包子吃了,买些便宜衣服穿了。”盗窃是因为饿,是因为生活不下去,就很值得人们同情。在这个时候实际上已经开始就案件性质、处刑轻重的理由展开交锋、辩论了。我觉得检察官没有必要把整个案情都问出来,应该简单地问,关键的问题和定罪最要害的问题要问,没有证据的问题不问,问了以后,一旦被告人否认,反倒被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5 08:03 , Processed in 1.10876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