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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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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地位
张军(以下简称张):刑诉法修改以后,从法律规定看,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法庭调查的方式比以前有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主要是法庭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庭审质证等和以前有明显不同,突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作用,其中主要是突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讯问,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以及举证示证等。
就法官在法庭调查中的地位而言,按照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但法律没有规定法官在何时、应如何讯问被告人。我认为,应对此作全面理解,首先由控辩双方进行讯问,法官能不问则不问,只有在控辩双方问完了、法官如果认为还有没问清楚的问题,且可能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才进行讯问。如果认为控辩双方已经问完了,问清了,法官就可以一句不问。庭审质证,依法应该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也应由控辩双方向证人交叉发问。法官认为仍有不清楚的问题,才可以直接向证人发问。也就是说,刑诉法修改后,法官主要是听审。
姜伟(以下简称姜):刑诉法修改以后,角色变化最大的,一是法官,因为法官成了仲裁者;二是检察官,检察官庭上举证的责任加重。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诉人还没有完全适应这种变化,在观念上还没发生转变。比如有的公诉人在作庭审准备的时候,将大量精力放在法庭辩论上,而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法庭调查上。我认为,庭审改革对公诉人来讲,已经把庭审的重心移到法庭调查阶段。即主要论证为什么被告人有罪,当然其中涉及法律怎样适用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将指控犯罪的证据组成一个体系,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因此,公诉人举证、质证时的说理性至关重要,这是公诉人参与庭审的重点。
田文昌(以下简称田):在新的审判方式中,审方由主动问案变成了以听案为主,控辩双方也有变化,对辩方来讲,我体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及时质证。在过去的审判方式中,控辩双方的作用似乎主要集中在法庭辩论中,法庭调查好像不是太重要,主要是法官在问,控辩双方适当地有一些交叉询问,对抗性和主动性都不太明显。所以,庭审调查中控辩双方的作用都不够充分。与这种庭审方式相适应,控辩双方所注意的重点主要是法庭辩论,对于调查质证往往不够重视。但在新的审判方式中,由于举证和质证主要是由控辩双方交叉进行,那么,及时质证对于控辩双方,特别是对于辩方来说,就变得非常重要。在庭审改革以后,有些律师没有及时调整辩护思路,就难免出现质证不及时或者忽视质证作用的失误。例如,在控方举证之后,有的律师会不假思索地回答没有异议,或者认为当时不说也不要紧,反正在法庭辩论时还可以反驳。但是,有的法官在辩方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后,对于该项证据当场就表态予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陷入了很被动的局面。所以,不要轻易讲没有异议,一定要认真听取和分析对方的举证,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然后及时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目前庭审重点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法庭调查阶段,原来是去法院查阅全部案卷,心中有数,现在却不同了,因为事先并不了解全部案情,更不能全面地了解证据内容。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把以前在幕后了解和分析的东西全搬到法庭上来,当庭了解和加以鉴别,所以,法庭调查中及时质证就显得非常重要。
第二个变化就是质证和辩论交叉进行,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在过去的审判方式下,经常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截然分开,先调查后辩论,所以在法庭审理中经常出现失控的情况,常常在法庭调查阶段发表辩论的观点,却遭到法官制止,说这个问题留到辩论阶段再谈。这说明旧的庭审方式有很大的弊端。新的庭审方式克服了这种弊端,将一部分辩论内容前移,溶进了调查质证之中。在法庭调查质证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局部辩论,简要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这个问题很重要,控方和辩方都必须注意到这个转变,因为将部分辩论内容前移,在质证中允许辩论,是新的审判方式的客观需要。不这样做,就不利于法庭准确地认定证据。
2.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姜:讲到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个观点。我同意田律师讲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存在辩论,这是相互交流的过程,但这种辩论和后边的法庭辩论在范围上应有所界定,不能转移主题,不能本末倒置。按我理解,法庭调查的辩论应该围绕某个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或关联性进行辩论,不能就整个证据体系应该得出什么结论,根据这个证据应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辩论,这样会远离主题。法庭调查的特点是一个一个证据来举证,但是案件结论应该在所有证据举完之后最终得出。能不能在举单个证据时便就整个案件去辩论?显然不行。就单个证据是否客观,是否合法,是否关联形成一致的意见,这就是质证的问题,质证本身就有辩论的意义,但辩论的内容应局限于某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
田:就是说调查和辩论有交叉、有交融,但是这种辩论是局部性的和针对性的,针对性要强,不能超越一定的范围,最后的辩论是总结性、概括性的综合论证。法庭调查时的辩论要有具体性和针对性,这本身就加大了控辩双方辩论的难度。原来可以事先写好辩护词,只是在辩论阶段作一个系统发言,现在不可能事先准备好系统、完整的辩护词,并且又在质证中阐明了一部分辩论观点,所以,法庭辩论阶段需要的是一种高度概括的总结性发言,而这种发言又不能过多地重复前面的观点,这样就对控辩双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姜:对。双方应变能力要更强,对案情要熟,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更要熟,这样有助于审判长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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