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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掌握庭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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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人的临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公诉人如何在庭上掌握主动权,控制场面,使庭审活动按照公诉人的意图进行,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公诉机关的形象,乃至诉讼的结局。笔者试从出庭公诉李某、蔡某、任某等抢劫一案谈谈相关体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蔡某、任某三人酒后在马路上闲逛,见某厂工人周某、方某骑自行车经过此地,顿起谋财之心。由李某故意横穿马路,往周某、方某合骑的自行车上一撞,随后三被告人便以周某、方某撞人为由,围住周、方二人进行殴打,逼迫二人拿钱出来。经法医鉴定,周某、方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公诉策略?
■庭前预测拟订庭审方案
在新的庭审方式下,庭前预测是公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开庭前能否准确预测辩方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做好庭前预测工作,公诉人就可以在庭上胸有成竹,不仅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施加了很大心理压力,也树立了公诉人雄辩、自信的良好形象。本案公诉人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预测辩方辩护观点:
(一)从犯罪事实着手预测辩方观点。针对本案的情况,辩方在犯罪事实方面提出的辩护意见可能是:本案的被告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没有预谋。
(二)从适用法律着手预测辩方观点。
辩方极有可能从“本案系事出有因,不能认定抢劫罪,应属寻衅滋事罪”入手进行辩护。
■精心编排科学系统地举证和质证
新的庭审方式加重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但也为公诉人掌握庭审主动权提供了条件。公诉人在本案出庭公诉时,在庭前拟订的庭审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采用了灵活多样、比较科学的举证方法。
(一)针对被告人的供述情况,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
(1)对于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被告人蔡某,让其对整个犯罪事实进行供述,然后侧重针对其陈述中不够具体全面的内容进行讯问,查清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参与犯罪的人员、造成的后果、赃款赃物的数量、特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
(2)对于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被告人李某、任某,首先让其辩解,然后抓住其中的矛盾和漏洞,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讯问,适时宣读二被告人以前的供述。
(3)随后采取面对面的形式再次进行讯问和质证,由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蔡某予以证实和揭露,并针对否认事实的被告人李某、任某之间的供述矛盾再次讯问,再次查明事实的真相和戳穿他们的谎言。
(二)适时使用“反对权”,掌握庭审主动权,控制庭审局面。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当庭宣读了其找两个被害人作的一个笔录,意图证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起到积极作用。公诉人立即当庭指出辩护人在找被害人取证时,没有征得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程序违法,该证据无效,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其中的一个辩护人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有诱导性发问的倾向,公诉人也立即提出了反对。这些意见均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适时的反击,有力地打乱了辩方的阵脚,在极大程度上也捍卫了公诉人庭审主动权。
■突出重点提高辩论质量
在本案进入辩论阶段后,三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主要有:
1.没有预谋。
2.本案事出有因,不是抢劫,属于寻衅滋事。
3.起诉书的被告人排序有错,被告人的主从地位有误。
4.是初犯,偶犯。打人的程度不是很强烈。
在对辩方观点进行归纳后,公诉人认为前两项涉及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属于辩护的重点。于是在答辩时,只针对此两项进行主要答辩,对后两项以已在总结性陈词中论述,声明不予再答辩,有效地控制住了辩论的范围。在答辩的时候,根据庭审的情况也采取了多种的辩论方法。
在答辩辩方被告人没有预谋的观点时,首先采取了正辩的方法,质问道:“临时起意难道不能认定存在犯罪故意吗?那么所有的突发性犯罪均不能予以定罪啰!”辩方对此无言以对。
辩护人提出事出有因的观点,理由是两被害人骑自行车车速过高,在被告人李某横穿马路时刹车不及时撞倒了李某,是两被害人的过错。在答辩时,公诉人首先指明案发地点是在一上坡路,两被害人是合骑一辆自行车。然后说:“谁都知道骑自行车上坡的速度本来就慢,何况是带人骑车上坡呢?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刹车,只要不用力蹬,自行车就会停下来。怎么会出现刹车不及时而撞倒人的情况呢?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只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告人故意撞车。”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观点的错误。
由于公诉人在庭前进行了正确的预测,拟订了可行的庭审方案,在庭审过程中,采取了有效的策略和方法,成功地控制了庭审的主动权,使得整个庭审活动在公诉人的指挥和调度下一步一步地进行,查明了事实真相,揭露了犯罪,三被告人均被以抢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圆满地完成了出庭公诉任务,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杨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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