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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暗示法在反贪侦查讯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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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暗示是人类固有而特殊的心理现象,暗示法是运用暗示这种心理现象进行心理治疗的方法。在我国,早在三国时期就有所谓“望梅止渴”的传说,这实际上就是将暗示法运用于军事的实
例。可以说,在特定情景下,一句话、一个眼神或手势就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特殊效果。而在反贪侦查实践中,暗示法作为一种心理战术方法,被侦查人员有意无意间运用。特别是在侦查讯问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环境中的心理状态会发生一些变化,审讯人员准确运用暗示法更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下面,结合反贪工作实际,对暗示法在侦查讯问中运用的相关问题略作探究。
一、暗示法在反贪侦查讯问中运用的理论基础
反贪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贪污贿赂案件、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审查,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与辩解的一项侦查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对抗性。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出于逃避或减轻罪责心理,要么矢口否认、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沉默拒供,他们会与肩负查明案件事实重任的侦查人员发生冲突与对抗,侦查讯问过程就是化解对抗的过程。二是直接性。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面对面的较量,讯问主体和讯问对象近在咫尺,双方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论是自觉的还是下意识的,都将给对方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三是强制性。侦查讯问一般是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到案、限制人身自由、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进行的,它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四是时限性。由于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地限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有专门的时限规定,如规定拘传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五是智能性。因为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拥有较高智能和复杂的社会关系,检察机关的侦查讯问相比公安机关等的侦查讯问而言更具有智能性。因此,反贪侦查讯问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心理战的过程。
既然反贪侦查讯问是一种心理战,那么就需要运用一定的心理战术方法。而暗示法就是心理战术体系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所谓暗示,它是一个心理学名词,许多专家和学者都对它做出过定义和诠释。日本学者千叶康则在他的著作《自我暗示》中认为,“以一般脑机能为基础,语言介入其中行为因之发生——对这种情况不妨称之为暗示。”前苏联学者彼得罗夫斯基
认为,“动机不是从自己形成的意见和信念中产生的,而是旁人影响的结果。”暗示在《辞海》中定义是“在无对抗态度条件下,用含蓄的间接的方法对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心理影响表现为使人按一定的方式行为或接受一定的意见或信念。暗示多采用言语的形式但也可用表情或其它暗号来进行。”它具有独特的特征:一是针对性。暗示者总是针对被暗示者的某
些需要来施加心理影响,因而表现出很强的方向性和专一性,导致解决问题非常明确。二是诱发性。暗示者用某种方法暗示被暗示者,无需强制,就能使其在心理上产生共鸣,很容易起诱发、启示和引导作用,因而使心理影响显示出自觉性。三是速效性。正因为暗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诱发性,所以,被暗示者能迅速在心理上产生影响和变化,并在其行为上表现出来,见效很快。
暗示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在反贪侦查讯问中运用暗示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巧妙、恰当地运用暗示法,有助于讯问目的的实现。
(一)可以造成对方错觉。在反贪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充足,而犯罪嫌疑人由于面临即将受刑罚处罚这一特殊处境,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和讯问意图不明确。但这些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选择供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他们迫切需要了解这些信息。迫切性越强,对认识对象的注意程度就越高。当个体全神贯注于注意对象时,会导致他的感觉阈限降低而感受性增高,从而较易受侦查人员提供的暗示信息的影响。因此,如果侦查人员在此时巧妙地暗示,很容易使对方做出错误的判断,造成错觉。
(二)减轻畏罪心理,矫正侥幸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由于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势,他们面临即将受法律追究,即将失去自由、前途和家庭,往往要设置严密的心理防线。如果侦查人员用暗示打消其顾虑,就可以减轻其畏罪心理,促使其交代罪行。犯罪嫌疑人为逃脱法律惩罚,大多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侦查人员不可能掌握他犯罪的证据,但这种心理是建立在自己主观认识基础上的,比较盲目。因为任何犯罪在作案过程中都必然要留下痕迹,反侦查手段再高明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肯定侦查人员不可能掌握他犯罪的证据。这导致其侥幸心理比较脆弱,在外界信息的影响下,能够改变其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认识,矫正侥幸心理。
(三)避免出现僵局。在讯问实战中,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懂法、不知法,或出于胡搅蛮缠的目的,常常会提出一些无理的要求,侦查人员如果明确表示“可以”,一旦承诺不能兑现,就无法再取得对方的信任;如果明确表示“不可以”,则会使其产生抵触情绪,使已到嘴边的话又缩回去。此时,如果用模棱两可的话答复对方,就可以避免这两种情况发生,使审讯继续下去。暗示法是避免出现僵局的有效手段。
二、暗示法在反贪侦查讯问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反贪侦查讯问中的暗示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们在实践中大多相互配合使用,并结合其他讯问策略综合运用。实践中最常见形式如下:
(一)语言暗示
语言暗示,是暗示者运用语言的形式向被暗示者传达某种信息,使其接受暗示的方法。在反贪侦查讯问中大量运用的是语言暗示的方法。这种带有暗示性的语言,可以是确定性的一般语言,也可以是不确定性的模糊语言。前者主要适用于政策攻心、打消疑虑、说服教育阶段。如:“我们不掌握足够的证据,是不会传你来的。”“靠侥幸心理是过不了关的。”后者主要适用于审讯突破阶段。由于模糊语言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伸缩性,直接用于暗示犯罪嫌疑人,不至于被其抓住把柄,可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武汉某军工企业供销站在移交地方政府过程中,该站站长时某某销毁本单位帐目并携款潜逃。侦查人员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将其抓获。时某某自知罪行重大,拒不供述,侦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在审讯中,针对他讲面子、爱攀关系的性格,我们决定施以暗示法的策略
问:这个案子够让你掉脑袋了。
答:(沉默不语)
问:最近在号子里过得怎么样?
答:还好。
问:管教干部关不关心你?
答:还可以。
问:你为人还是不错啊!
答:(笑着说)你为什么这么说?
问:(微笑)你在外面的朋友还是蛮多啊都还蛮关心你呢!
答:(将信将疑)是吗?
这时,时某某听出话中“有音”,以为有关系人找我们求情,但又将信将疑。为了进一步确定这一信息,他趁这位侦查员上厕所之机,笑着向另一位年轻的侦查员求证:“是不是有朋友找你们了?”年轻的侦查员认真地说:“我不是蛮清楚,不过,我的确看见有不少人私下找了我们科长。”此时,他已确信无疑。这位侦查员回来后,时某某马上发出了“求救”信息:“那我该怎么办呢?”侦查员说:“事情都是明摆的,你应该实事求是地说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从宽的条件创造了,我们才可以帮忙。”时某某说:“好,我信你们。”接着,他如实交待了一笔在供销站向广州某私营企业购买走私汽车过程中贪污160万元公款的事实。在整个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一直采用双关的模糊语言暗示对方,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时某某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心理战实践中运用语言暗示,首先,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根据,不可随心所欲地乱编。否则,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觉察,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其次,要选准突破口。暗示的内容必须满足犯罪嫌疑人的内心需要,适合他的口味,而且在表现形式上能使他自然接受。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职业特点、社会地位、社会经历和当前的心理状态,以便对症下药,突破其口供。第三,使用语言要一语双关,尽量含蓄、模糊。只有这样的语言,才能既不被抓住把柄,又给他理解和思考问题留有余地。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自己的想象作出错误的判断,影响其心理活动,有利于侦破案件。
(二)行为暗示
行为暗示,是暗示者用自己的行为方式对受暗示者施加影响,使受暗示者接受暗示者行为中潜藏意义的方法。在反贪侦查讯问中,行为暗示所起的作用非常巨大,有时比语言暗示更具有说服力。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既想抗拒交代,蒙混过关,又怕犯罪证据已被侦查人员掌握,不交代会陷入被动。所以,他们对讯问人员的言行举止、证据材料、家属子女及涉案其他人员的动态等都十分关注和敏感,以此来分析判断案件侦查情况及自己的处境,并决定相应的对策。针对讯问对象的这一特点,用虚虚实实、真假莫辨的行为暗示使其产生错觉的策略方法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如根据案件有人知情或有同案犯的情况,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我们有意让他看到侦查人员与其他知情人或同案犯谈笑的场景,使其产生“知情人或同案人已作交代,自己被出卖”的错觉。成功运用行为暗示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设计的行为要与案件相关,要合情合理,并且这种行为的意义能为被暗示者接受。如根据犯罪嫌疑人收受钱物时其配偶、子女往往知情的特点,使其产生亲属已作交代的错觉;根据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经济反常的特点,使其产生赃款赃物等罪证已被起获的错觉;根据贿赂案件的行贿人为了防止事后说不清楚,在送钱送物时让第三者“跟踪”作证或进行录音等情况,使其产生”把柄”已被抓住的错觉。上述目的都可以通过设计行为暗示来实现。
(三)证据暗示
证据暗示,是指暗示者通过出示证据,证明某种犯罪事实,以影响被暗示者的方法。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存有侥幸心理,负隅顽抗,主要是认为侦查人员未掌握其犯罪的证据。一旦这个想法被事实所击破,侥幸心理就会化成泡影,缴械投降就成必然。但在反贪侦查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开口,侦查人员是很难获得充足证据的。那么在掌握小部分证据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如何使用证据呢?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不要急于抛证据来引供词,因为直接出示证据固然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但是侦查人员只能得到该证据范围内的供述,而对该范围外的其他罪行则可能一无所获。为了使现有的证据发挥更大的威力,出示证据要注意技巧性、隐蔽性,要带有迷惑性,尽量少出示证据或使用“点证”,杜绝用模棱两可的证据。每出示一次证据都要起到令犯罪嫌疑人对我们掌握程度错觉的扩大和强化的作用,加速对其心理限制的实现。如贪污、贿赂犯罪的证据大多是书证材料,侦查人员放置时既要让犯罪嫌疑人看见这些材料,又要让他不清楚具体内容。有时可以从中抽出部分材料,宣读其中某一内容和情节,通过犯罪嫌疑人联想扩大,形成系统化,达到证据材料的“无中生有”。
(四)神态暗示
神态暗示,是指暗示者通过自己的神态来影响被暗示者的方法。在反贪侦查审讯中,侦查人员的喜怒哀乐都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影响,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刺探审讯的目标和重点,会采用各种方式刺激侦查人员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自己的意图就露出满意的神态,不符合自己的心愿就表现出不耐烦的神态,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知道侦查人员对什么感兴趣,对什么不感兴趣,久而久之就连侦查人员手里有多少“底牌”都能知道得一清二楚,这样的审讯就不可能成功。因此,在审讯中,侦查人员必须把握好自己的神态,要态度庄重、沉着、冷静、注意力集中,以不变应万变。只有隐蔽了自己,才能迷惑对方。如,在审讯武汉某军工企业供销站站长时某某过程中,当他交待了贪污160万元的事实后,我们并没有露出惊喜的表情,始终表现出漫不经心、无所谓的神态,并说:“这个事我们知道,你接着说。”时某某最终交待的贪污金额是212.5万元。在审讯中,假如我们流露出任何异常神态,都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惕,导致出现不配合的局面。
(五)场景暗示
场景暗示,就是暗示者有意创造某种环境或气氛使被暗示者受到影响的方法。在反贪侦查审讯实践中,这种方法实际上就是“造势”,通过布置审讯的场地、位置、灯光、道具及讯问人员着装、出场顺序等,既体现出法律的威严,也能从气势上压倒犯罪嫌疑人。对审讯室内环境的“造势”,主要是利用审讯桌作文章。实践证明,出于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一进入审讯室,首先注意到的就是审讯桌上放了些什么东西,通过观察桌上的物品和资料,来判断自己的处境,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摸清审讯人员的底。假如他一眼就看见审讯人员桌上放着的只有寥寥几张纸内容的卷宗,就会感觉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多少犯罪情况,易产生相对稳定的定势心理来与审讯人员周旋。但是如果我们适当地将其他材料多放一些在审讯桌上,此时他的反映就截然相反,会把桌子上的卷宗和自己的犯罪联系在一起,自然产生联想:司法机关已作了大量的调查,并收集了大量的资料,这些资料上到底记载了我哪些犯罪问题呢?越看越觉得自己犯罪事实已暴露了。此外,侦查人员还可以通过改变讯问气氛、讯问地点和讯问人员
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传达某种信息,使其形成“问题已经升级,继续避重就轻、抛小瞒大已经不能蒙混过关”的认识,从而引起供述动机的形成。
三、暗示法在反贪侦查讯问中运用应注意的事项
暗示法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在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如果我们运用不当,也可能造成审讯工作的失误,甚至导致冤假错案。因此,要使暗示法在反贪侦查讯问中达到预期的效果,侦查人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都明文规定,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暗示法虽然在某些方面与引诱、欺骗方法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同于这两种方法。它是通过含蓄的语言或行为等形式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认识,使其形成有利于讯问目的实现的推测,但他有供与不供的选择自由。我们必须严格区分暗示法与引诱、欺骗的界限。并且,要切记不能在犯罪的具体情节上暗示犯罪嫌疑人,否则极易出现引供的局面,导致无罪的人作有罪供述,有罪的人作虚假供述。
2、暗示的内容必须符合犯罪事实并能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侦查人员在进行暗示前,一定要对使用何种暗示法、怎样暗示进行周密思考。暗示的内容和道具一定要与案情有实际关联,而且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知晓和非常关心的问题。暗示的形式要视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受暗示性强弱而定。对不易接受暗示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场景暗示的效果不如语言或证据等暗示;对受暗示性较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运用各种暗示方法。
3、暗示要掌握恰当的时机。侦查人员运用暗示法的时机一定要恰当。在反贪侦查实践中,一般来说,当犯罪嫌疑人情绪紧张或动机冲突激烈时,侦查人员运用暗示法效果较好。此时,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对审讯形式认识不清,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猜测不准,对自己交待问题的利弊难以准确衡量。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情绪紧张时施以暗示,较易使对方相信暗示的内容;在犯罪嫌疑人动机冲突激烈时施以暗示,能使对方重新衡量交待与否的利弊,引出如实供述的动机。
4、暗示法不能频繁使用。在反贪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在运用暗示法时必须慎重,不能频繁地使用。因为过多地使用,容易使犯罪嫌疑人识破侦查人员的真实用意。在使用暗示法之前,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受暗示性的强弱。对受暗示性较弱的,最好不使用暗示法。即使要使用,也必须选择好适当的方法和恰当的时机。
张志超
《武汉检察》2006年第1期(总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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