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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赃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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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查找赃款,是获取罪证,挽回国家公共财产损失的重要环节。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不择手段隐匿非法获取的赃款。研究隐匿赃款的主要手段,针对查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有效的对策,对执法机关的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隐匿赃款的主要手段和形式
隐匿赃款的手段形形色色,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隐匿方法,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赃款外流。通过非法中介机构或涉外公司,将大量赃款存人国外银行。这一隐匿赃款手段往往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条件、生活背景有很大关系,如具有较高职务,经常与国外机构有业务往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通过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有条件的组织,办理资金外存,利用子女、亲朋好友定居外国等条件,将赃款存人国外。
(二)易名易地存款。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存款,基本上是采用易名存款的办法,利用职权、关系为自己办理不为人们所知的假身份证件。还有的在银行租用保险箱,将大量赃款以合法的手段藏匿。
(三)现金存放。为了便于隐匿赃款,有些犯罪嫌疑人往往将大量的赃款藏匿在家中、办公室或比较隐秘的住所,有的则交给妻子或“情人”亲自保管。这种藏匿方式往往会因事情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如果犯罪即将败露,稍有风吹草动,这种藏匿态势迅速发生变化。赃款将被转移至父母、“情人”或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处,让其代为保存。
(四)赃款投资。为了隐匿非法所得,犯罪嫌疑人利用购房、买车、炒股、购买国债,为家属子女投资开办公司,或向一些公司投资股份等方法,使自己的非法所得安全存放和再生。往往是以家属子女的名义出现,以达到保护自己之目的。
二、查找赃款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查询受限,给查询犯罪嫌疑人及涉案人员赃款情况增加了较大阻力
在银行查询赃款账户实践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银行存款明确规定,要求办案方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款账户等,否则,银行方不予受理。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必要的,办案人员也容易做到,但提供账户这点上,实际给办案人员设置了障碍。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存款,通常较为隐秘,不为人们所发现,查不到相关人员的存单,就不会掌握其账户。这一行规,无形之中给犯罪嫌疑人藏匿赃款提供了便利。二是银行查询点多线长,误时误事。办案人员不可能每家银行都查,但不查就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的赃款成为“漏网之鱼”。为了便于办案,有些银行的各省分行,城市支行或分理处可以进行计算机检索,但有些银行在省、市这一级就没有开设此功能。因此,查询犯罪嫌疑人隐匿账户上的存款的确很难。三是对租用银行的保险箱查询情况受阻,按照现有的银行规定,没有详细号码和密码无法查询。
(二)真假身份证件的广泛使用,致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易名易地存款
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后,对易名存款情况有所控制,为强化金融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手段,为自己办理不为人们知道的易名身份证件,为隐匿赃款,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做准备。这样一来,其常用名下没有一点存款,即使有,也是其合法的收入。而所有非法所得却存在易名之下。现在仿真技术越来越高,制造的假身份证件有时会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有些办理储蓄业务人员缺乏识别真假身份证件验证常识,使“假证件派上了真用场”。也有的为了拓展储蓄业务,完成任务指标,明知对方是易名存款也不予过问。
(三)赃款外流和投资,不仅隐匿程度高,程序复杂,而且会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背后操作指挥,由妻子、子女或亲朋好友出面开办公司、购买房产或将非法所得转存国外。这种情况,在立案之前很难查处和控制,立案后,即使查出其中的问题,也难以界定赃款的所有权,有的也早已被他们转移出境或挥霍,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四)现金存放地点诡秘,知情范围小,保管人员关系紧密,给查找赃款增加了难度
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将赃款和物证藏匿于地点隐秘、关系较为紧密的关系人处,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关系人不得不替其藏匿。
三、查找隐匿赃款的对策
(一)提高对查找赃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查找赃款作为严惩腐败,打击犯罪重要突破口
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通过不法手段大肆敛财,将公私款项据为已有。获取其赃款就是最有力的犯罪证据,查找赃款的去向,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能及时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要提高对查找赃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查找赃款作为严惩腐败,打击犯罪的重要突破口。人们常说“捉贪捉赃”,办案实践中也是如此,只要把赃款查到,就是抓到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
(二)加强案件调查初查期间的保密工作,是查找赃款的重要保证
保密是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也是成功侦破各类案件的重要方面。通过秘密的手段和方式方法,在不惊动调查对象的前提下,获取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转移赃款赃物等重要犯罪证据。一是尽量缩小线索的知情范围,对获取的线索应专人专办。二是注意初查中的谋略运用,由外及内,由远及近,在不暴露侦查意图的情况下,掌握相关证据,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三是抓好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窝藏人员将赃款随机转移隐藏。
(三)积极协调人民银行执行有关协查的条件限定,建立身份证确认系统,为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提供便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界定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或他人的存款,依照其真实的身份证件就足矣,无须提供银行账号。因此,应积极协调银行、邮电部门设立专门的查询检索系统,只要输入被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一定范围内便可获得被查对象的存款、汇款情况,包括租用银行保险箱的查询情况。依托公安户籍管理网络,在各银行储蓄网点建立身份证件的识别和网上查询系统,使假证件派不上用场,让存款实名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员的摸查,研究分析其关系的密切程度,有针对性地做好侦控工作
侦查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将大量的现金暂存于直系亲属或关系非常密切的朋友处藏匿。重点可从四个方面进行排查:一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排查。二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关系方面进行摸查。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可能是同谋或由此取得好处的关系人员。三是从案件的因果关系上进行排查。研究案件的性质,事情的发生和结果等条件,从中梳理出有一定关连的重点人员,是否具有藏匿和转移赃款的必然条件。四是从关系人员所处的社会地位和工作性质来进行排查。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有较稳定收入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会为他人去担风险,即使关系较为密切也不愿去做。对于开办公司经商做生意的关系人,则有可能为其提供转款取现、赃款投资或洗钱等帮助。而像在嫌疑人老家农村的重要关系人员,则有可能采取较为原始的手段将赃款进行掩埋藏匿等。因此,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是查找其赃款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划定其社会交往圈子,并通过移动或电信部门,及时调阅移动和固定电话通话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其重要关系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对已经掌握一定赃款线索的,必要情况下可采取搜查或技术侦控等措施。
(五)继续加大银行查询、查控力度,从金融流通渠道上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赃款去向
一是要通过外围走访调查,尽量查清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假证件名称号码,查看其可能使用的范围,是否将大量的赃款以此名存放。二是对梳理出的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关系人员,列入查询范围,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在银行、邮电等部门进行必要的摸查,从中发现可疑资金。有针对性地分析识别,确认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系,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应及时予以冻结。三是对犯罪嫌疑人亲属所开办的公司、投资的产业等,进行必要的审计审查,查清所有资金来源,确定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关,以便采取法律措施。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家庭人员的消费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通过付款方式,查清其大宗消费开支的来源。五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有来往的中介机构和涉外公司进行走访,对相互的往来情况进行调查,特别是对一些经费流通情况重点查证,顺线追踪,及时追查出赃款流向境外的渠道,通过国际间的司法机构配合协作追回涉案赃款,为国家挽回损失。
赵增国
《人民检察》2005.6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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