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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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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一)概念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
本文书适用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就需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三)文书格式样本和制作说明
本文书格式如下:(见样式一O五,本书第526—527页)
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其内容分为以下三部分:
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人民检察院名称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即不起诉决定书;文书编号为“检刑不诉[]号”、空白处分别填写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文件序号,其中,年度应填写完整的四位数,如“2002”。
2.正文。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
(1)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应逐一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案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一般写被不起诉人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分别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如果被不起诉的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并以被不起诉单位替代不起诉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2)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辩护人的姓名、单位。
(3)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表述为:“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表述为:“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则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情况写明。)其中,“案由”(即格式中被不起诉人所涉嫌的罪名)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的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中“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等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表述方法已单独列出,所以,此处的侦查机关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这
部分里,还要写明移送审查起诉及本院受理的时间,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则应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4)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此部分根据侦查主体的不同有两种表述方法:其一,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表述为:“XXX(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X(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其二,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表述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5)告知事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本文书专门规定了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权利告知的内容,其表述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此处的“XXX人民检察院”应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至于“XXX人民法院”则一般是指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
3.尾部。包括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院印及文书制发日期。其中,制发日期应为签发日期。
(四)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把握不起诉决定书的使用范围。对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对于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不能决定不起诉。
2.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对有关财物采取了扣押、冻结措施的,应予解除。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由其解除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如果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书,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4.本文书以被不起诉人为单位制作。
5.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数字一律用汉字表示。
6.本文书应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归人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样式一0五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间。)
XXX(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X(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X人民检察院(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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