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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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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一)概念
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
本文书适用于相对不起诉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一般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称为相对不起诉。关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37条作了规定,根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则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免除处罚”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未遂犯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条件之一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此时就需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三)文书格式样本和制作说明
本文书格式如下:(见样式一O四,本书第520—521页)
本文书为叙述式文书,其内容分为以下三部分:
1.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人民检察院名称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即不起诉决定书;文书编号为“检刑不诉[]号”,空白处分别填写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具体办案部门简称、年度和文件序号,其中年度编号应填写完整的四位数,如“2002”。
2.正文。包括以下6部分内容:
(1)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应逐一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如案件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一般写被不起诉人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则应分别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如果被不起诉的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并以被不起诉单位替代不起诉格式中的“被不起诉人”。
(2)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辩护人的姓名、单位。
(3)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表述为:“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则表述为:“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则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情况写明。)其中,“案由”(即格式中被不起诉人所涉嫌的罪名)应当写移送审查起诉时或者侦查终结时认定的行为的性质,而不是审查起诉部门认定的行为性质;“案件来源”中“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等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表述方法已单独列出,所以,此处的侦查机关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这部分里,还要写明移送审查起诉及本院受理的时间,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则应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4)案件事实情况。此部分要概括叙写案件事实,要重点写明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应注意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而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则不必叙写。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此文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在叙述完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5)不起诉理由、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具体表述为:“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XXX情节(具体写明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教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6)告知事项。《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第146条分别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根据上述规定本文书专门规定了对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权利告知的内容,其表述为:“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此处的“XXX人民检察院”应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至于“XXX人民法院”则一般是指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
3.尾部。包括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院印及文书制发日期。其中,制发日期应为签发日期。
(四)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把握不起诉决定书的使用范围。对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对于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不能决定不起诉。
2.本文书虽然是针对有犯罪事实的行为人制作,但不属于定罪,行为人在法律上讲是无罪的,在文书中不应出现“行为人犯有XXX罪”的表述。
3.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对有关财物采取了扣押、冻结措施的,应予解除。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由其解除扣押、冻结。
4.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如果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书,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5.本文书以被不起诉人为单位制作。
6.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数字一律用汉字表示。
7.本文书应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副本发送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机关(部门)。
样式一O四
不起诉决定书格式(样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起诉时适用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告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X年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XXX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X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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