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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明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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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庭单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自2004年3月开始,被告人朱军明、李健伙同李汉平(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及东莞市从事假冒思科技术公司的“CISCOSYSTEMS”字样与图案组合的注册商标的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朱军明负责组织生产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网络模块,被告人李健负责委托卢敬和、王东岩等人伪造思科公司的标贴、说明书、外包装纸盒,用以包装网络模块,然后大量销售。
2004年10月13日,深圳、东莞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部门在联合行动中抓获朱军明等4名被告人,查扣大量假冒网络模块,其中成品1708块(经鉴定,其中1622块价值人民币480余万元,其余86块因无价格信息未作估价)、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贴8万个,说明书1万本,外包装纸盒1万多个。
公诉意见书精选
被告人朱军明、李健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即思科公司的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被告人卢敬和及王东岩也是在明知自己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制造、销售思科公司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朱军明、李健、卢敬和、王东岩主观上以获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用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润,这是生产经营的普遍法则,这种法则一旦被扭曲,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扭曲表现之一,就是“拿来主义”。用别人花大量时间、精力、资金、技术投入创出的名牌,在自己的产品上冠上这一名牌商标,很快就能在市场上招来大批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所谓“快捷”、“高效”的利润,假冒注册商标就成了最佳捷径。
本案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思科公司的商标注册所有权;更为严重的是,被告人朱军明、李健生产的产品未能达到思科公司产品的质量要求,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思科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案被告人朱军明、李健非法经营数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不仅损害了思科公司及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还损害了中国和深圳的国际形象。
有句古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本案四名被告人都是三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可谓年富力强,被告人王东岩还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合法劳动勤劳致富,但他们却在利益的驱使下,置良知、诚信、商业规则甚至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协作态势,社会危害性之大可见一斑。他们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自由的惨重代价。这种代价是金钱所无法赎买的。不仅如此,他们的行为还使他们各自的家庭受到不同程度的痛苦。四被告人应当为此感到羞愧,更应该接受教训,真诚悔过,重新做人。
(公诉人胡捷、丘华红于2005年8月24日当庭发表)
点评
评审委员会
本案系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社会各界和舆论广泛关注。此案法律文书制作规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准确。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始终保持着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公诉形象,讯问重点突出,举证层次分明,质证有力,答辩理由充分,论证准确,针对性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发问,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紧扣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采取多媒体系统分组举证、示证,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罪轻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在每组证据出示前简明扼要地说明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和证据的来源,导向明确,证明力强。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给予了充分回应。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意见内容充实,表述准确,入情入理,有较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不仅对被告人有很强的教育作用,而且对旁听者也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答辩针对性较强,论证准确、理由充分。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问题,公诉人从法理、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被告人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证明本案各被告人主观上均具有犯罪故意。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军明、李健是从犯的问题,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朱军明、李健从犯罪开始就分别全权负责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即两被告人实施的是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综合两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能认定两被告人为从犯。
此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还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朱军明、李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卢敬和、王东岩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四名被告人当庭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忏悔。
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了判决,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四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四名被告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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