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680|回复: 0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加强侦查、审查工作联系制度(试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4: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3月26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确保本院自侦案件立得住、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了,为加强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以下简称侦查部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有效地协调配合,提高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特共同制定本制度。
一、引导侦查主要是通过对重特大、疑难复杂、社会普遍关注的或认为需要的案件介入侦查、审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途径进行。
二、把侦查职务犯罪活动立足点放在支持公诉上,同心协力提高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率。
三、侦查部门在立案后或者拘留三日以内主动与侦查监督科联系,与相关主办人介绍案情、犯罪嫌疑人及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四、侦查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及时通报公诉科。公诉科对侦查部门已经提取或正在提取的证据提出意见,对下一步侦查取证提出建议,保证侦查取证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合法。
五、建立部门负责人联系制度,由案件所在环节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协调意见,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0 16:50 , Processed in 1.12072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