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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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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市公安局在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挪用资金案中认定:1995年3月20日,武汉大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冶金机械轧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两公司共同参股武汉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大地公司独家经营并确保法人股及个人的股利。2004年5月11日至2006年3月9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民星公司董事的职务之便,挪用民星公司土地转让款400余万元。
7 g$ Y& g5 I/ F9 C 公诉科承办人雷刚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民星公司系大地科技公司与邢台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联营单位,实际投资人主要是大地公司、邢台公司,实际经营者为大地公司,邢台公司既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只享有固定利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邢台公司与大地公司之间的关系属“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民星公司应属大地公司独自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大地公司如何使用民星公司款项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内之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案现已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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