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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化解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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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近期,我院检察委员会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10月24日2时许,吴恺饮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其所驾车辆冲入人行道,撞断消防栓后撞上大树,致使车内搭载的被害人黎冰、荆琨受伤。黎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荆琨的损伤属轻伤。
承办人审查后发现,吴恺与2名被害人之间原系好友,案发当天,吴恺与其一同进餐因饮酒后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吴恺立即报警并施救伤员。通过调查,吴恺系某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在读学生,事发前在学校表现良好,校方希望司法机关对吴恺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吴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均要求对吴恺从轻处理。承办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且吴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遂对吴恺提出不起诉意见。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吴恺作出不起诉。事后,案件当事人及公安部门对此处理结果给予了认同并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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