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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探索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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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6年底,高检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分案起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限 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为正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高检院上述精神,本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办理制度。自2007年上半年以来,本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37件101人,分案办理9件24人,占受理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24%。分案起诉制度的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文拟结合我院试点实际,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意义、主要作法、存在问题及建议作粗浅阐述,以求教于同仁。
8 g; A8 k. P& I 一、分案起诉的含义及意义8 |, a2 J) N9 x; x6 I% L1 j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受理的制度。
# t6 F( l" w# T" p  C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制定和落实了一些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方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进行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但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仍然是以成年人为标尺的,在现阶段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仍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考虑到未成年人尚未完全社会化、对后果缺乏应有的警惕但同时又比成年人易于接受改造的特点,实行分案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必然体现,对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意义重大。
5 Y4 G6 m1 P: Q8 e (一)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原则,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正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面临诸多生理上的变化和心理成熟过程中的困惑,表现为情绪控制障碍、群体倾向性明显、辨知能力不稳定等。我国虽已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强制辩护原则,但是随着司法理念的发展及实践的积累,上述原则已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完整的司法保护。例如,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大都处于从属性地位,加之现阶段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以成年人为标尺构建的,所以容易导致对未成年人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被忽视。分案起诉制度可以避免这一弊端,有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感化工作。
$ G2 v* c! g9 c3 O6 v% ~ (二)有利于创造适于未成年人犯悔过自新的庭审氛围。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分别处理的司法系统,这包括分别侦查、分别起诉、分别审理和分别执行等。建立分别起诉制度直接针对的诉讼程序是庭审。混合式庭审,不仅会使成年人的狡辩行为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加大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难度,而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特别突出的人性关怀,也往往引起同案成年被告人的失望,对其悔改设置障碍;同时,因同案成年被告人的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充分的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感化这一原则,不利于创造悔过自新的庭审氛围。( {( V1 x7 b" c$ @7 |
(三)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确立了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主、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通常实行不公开审理,这就造成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旁听审理的权利被剥夺了,而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就是未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实行分案起诉制度则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9 d" l; V% C2 h% q& l* } 二、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分案起诉的具体实施办法
, _7 |  e+ Y2 `5 t5 M$ l7 T (一)分案起诉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办理,不是简单地就案而分,而是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在实施分案起诉中,要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 Z; T- Z2 n/ Q/ r1 k 1.审查、讯问区别对待。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我们在讯问未成年人时,采用特殊讯问,主要以谈心的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引导其全面彻底地叙述案件事实。讯问时还要对其学习经历、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外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同法定代理人一起对其进行教育疏导。5 s$ E) x$ t/ A) v8 g
2.减少监禁、多实施轻刑罚处理。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公诉过程中,本院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减少羁押措施,具体的做法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阶段,我们对一部分特殊的犯罪未成年人,如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等有帮教条件的采取提前介入的手段,较早的掌握其犯罪的特点,对其特殊年龄、身份、背景及犯罪原因开展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为以后审查起诉阶段的教育、挽救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在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实体处理时,充分考虑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重新犯罪可能性及悔过程度,原则上尽可能地采取非刑罚化的处罚手段。1 c: Q1 l4 J. m* O
3.专人办理和优先保护原则。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本院实行的是“专案组”专人审查,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以尽快结束案件的不确定状态。今年上半年,本院受理的37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在受案后十五日内审结。在迅速审理的同时,时刻注意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并且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其他方面的权益发生冲突时,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首选原则。
, X3 \0 d* E2 |" d+ u7 o( m 4.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分案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案件,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出发,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
5 R4 ~& |: T+ p5 _' f9 Q- p (二)分案起诉的具体做法。! R5 O" }; M% J/ o: U2 T! w; Z
1.分案的文书制作。由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是并案起诉的,所以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我们只制作综合的结案报告,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进行系统分析,但起诉书和公诉词则是分别制作,起诉书也分别用不同文号,这样做既能够分开起诉,又能在这一基础上兼顾办案效率。$ _2 X1 z) V+ Y4 i  w
2.分案的开庭审理。在分案起诉后我院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使得相互分开的两个案件能够均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进行审理。这样做既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司法成本,又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时还可避免不同法庭在对共同犯罪事实、证据认定上的冲突。对分案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是我们加强审判监督力度,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以其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保护和辩护人的帮助、救济;二是落实不公开审理原则,以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仅有的自尊和人格,尽量减少社会对其犯罪行为的鄙视,减少其内心重新走向犯罪道路;三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坚持每案都进行因案制宜的法庭教育和感化,以激发犯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渴望回归社会的心理。
- z) U- E% H  S 3.分案起诉的标准把握。对规定中“不妨碍案件审理”的,本院在实践中具体掌握为以下几点:(1)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牵连的事实较多,且在处罚时“要按照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和“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如果进行分诉分审,就有可能妨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和案件的法庭审理。(2)未成年被告人所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属于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实行分诉有可能造成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如聚众斗殴、多人的故意伤害等案件,分案办理不易区分各自作用地位,且还存在共同赔偿的问题,故一般不宜分案。(3)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其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为了慎重起见,也不宜适用分案起诉。(4)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例如父子、兄弟关系的,合并起诉既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的实现,同时还可通过对亲属的教育工作间接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更为全面的帮教。& T, i5 W. _. z/ c7 c
三、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0 w& Z, d8 u$ r4 ~9 | 未成年人分案起诉制度对于教育、挽救、保护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试点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从立法、司法等各环节加以完善。. K8 c# [# T( R$ I$ s' Q( i
(一)未建立起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的法律制度。2006年底,高检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分案起诉制度作了规定,让未成年人分案起诉有法可依,但对于应当怎样分案只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进行,而在侦查环节和审判阶段未作具体规定,难以做到公、检、法三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无法得到彻底落实。这就需要我们以现有的法律资源为基础,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做到分案报捕、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真正实现公、检、法无缝对接。
9 K! @4 l- {( k' B (二)分案起诉制度的“保护”与“效率”存在矛盾。分案起诉制度目前之所以未被严格地诉诸于实践当中,很大的原因在于此项制度本身从纯客观上讲是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一方面要复印全部侦查卷宗增加办案成本,消耗财力、物力;另一方面,要一个案件制作两套文书、进行两次庭审,消耗人力。加之公安机关内部未作此规定,审查起诉时因于法无据而不便提出要求,自行分案又嫌繁琐,因此将规定与现实的矛盾突出化。但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司法职能所要体现的诸多价值目标中,“保护”应居于价值取向的第一层次,即“保护”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优先权,而“效率”则具有次后性,所以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始终秉承“保护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理念。" }* B9 u2 W. k+ v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证据材料分开使用存在问题。在分案办理过程中,将原始材料复印订制成两套卷宗,分别制作两份起诉书起诉至法院。复制大量的证据材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证据材料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也存在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应由出具证据的部门盖章。实践中,我们的做法是在证据材料复印件上加盖本院公诉科印章,但此种做法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有影响,还值得商榷。
* c6 q, S9 |: ?+ R' j! N. P! _  b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中只对不宜分案的情形有所规定,对于应“怎样分”无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由于在实践中这样操作的案件相对较少,实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总结,使之不断地成熟。我们应该以现有的法律资源为基础,在实践操作的层面上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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