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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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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应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姚晓滨
近年来,随着电脑、移动存储、网络的广泛应用,一些重要的案件线索、证据越来越多出现在电子产品中,个别犯罪嫌疑人具备较高智商,善于利用计算机资料,反侦查能力非常强,办案过程中经常碰到犯罪嫌疑人将硬盘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为毁灭证据,将自己的笔记本硬盘多次格式化,并反复写入数据,试图阻止数据恢复,为突破自侦案件设置了重重阻力和障碍,有时甚至使案件办理陷入困境。
随着检察机关科技强侦战略力度的不断加大,检察机关大规模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数据恢复和密码破译,为成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强大的证据支持,为突破案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笔者认为,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突破自侦案件必须注意把握三个原则。
一、电子证据搜集要做好前期各项准备,树立运用电子证据搜集、修复技侦手段突破自侦案件的意识。由于电子证据在办理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所以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利用技侦手段搜集电子证据,必须做好前期各项准备。首先,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要一同对其可能作为电子证据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移动存储设备、个人网络联络工具等进行搜查、扣押,即使在初查后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证据,也不应排除犯罪嫌疑人将电脑资料等电子证据予以删除的可能性,通过技侦手段进行数据恢复,搜集犯罪嫌疑人已经毁灭的电子证据,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其次,对扣押不便的大型数据中心、集团服务器等大型设备,要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硬盘与硬盘的100%无残留对拷,之后封存,为日后获取目标电子物证提供保障。再次,电子物证收集应关注的物品包括以下内容:1.台式、笔记本电脑:包括硬盘、内存。2.手机:(特别是智能手机)包括TF卡。3.移动存储:移动硬盘、U盘、各种存储卡、光盘。4.娱乐用数码:数码相机、摄像机、MP3、PSP等。5.复印机、传真机:其中的记忆芯片可以恢复出复印、传真的内容。6.服务器。
二、选择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物证实验机构进行数据恢复和密码破译,为自侦案件侦查取证扫清障碍。实施人才强侦、科技强侦和改革强侦“三大战略”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也相继建成了国内技术领先的电子证据搜集、修复百级无尘实验机构,是为检察机关量身定做的电子取证基地,亦是保障检察机关打击多种复杂环境下计算机犯罪要求的取证系统和技侦工具。实验机构将把物证法学与电子取证紧密联系起来,对计算机逻辑层、物理层存储电子物证进行提取,以缩短侦查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在调取、甄别证据过程中,为提取有效证据,展示客观真相,要充分注意对电子数据遭人为篡改、删除、被伪装、被加密,存储器遭反复擦写、格式化,遭砸、水浸等物理损坏的情形;当电子证据被人为破坏、删除、覆盖修改时,必须对电子信息进行还原操作。有效协助执法办案人员对犯罪现场、目标物证、电子数据进行固定、提取、分析。
三、电子物证的收集及应注意的原则。1.程序合法性原则。电子取证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首先,在获取证据时,必须是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各二人以上,在被扣押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对设备进行对拷,对原盘封存,被扣押人、见证人及办案人均在封条、扣押手续上签字,这一过程应以音像形式不间断记录。2.操作规范性原则。对操作的时间、操作人员、操作对象、操作结果、结果的保存等,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填报,还要对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且,严禁在原盘上操作,原盘作为证据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移送法院,如当事人及律师对恢复数据产生怀疑,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原盘的操作。3.全面恢复性原则。恢复数据要坚持全面、系统,杜绝断章取义式地部分恢复,对于一份证据资料如掺杂其他数据,在恢复中不得加以筛选,以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连续性。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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