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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辨认需把握好四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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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侦查辨认需把握好四个规则9 u+ o" l% h+ V0 A: E6 ^
王秋杰
4 Q6 l2 P7 n1 ]  g& h# \; [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组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未知名尸体、物品或场所进行识别和认证的一种侦查措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辨认笔录”纳入了证据的行列,充分说明了辨认在侦查中的重要性。为了保证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合法性与相关性,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的过程中应坚持四大规则:
/ u$ F; M$ Y2 X9 c% l6 {4 q8 o8 O 一是告知性规则。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但这对于保证辨认的证据性还是远远不够的。侦查人员应将以下内容告知辨认人员:一是在辨认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二是作假辨认要负的法律责任;三是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可能在辨认对象中,也可能不在。其中,第三点最为重要,这能有效地防止辨认人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必然混杂在所提供的辨认对象之中,保证辨认的客观性。
. q2 ?2 w# u+ ~2 M9 a 二是双盲性规则。如果辨认主持者事先知悉需要辨认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基于职责需要,可能会不由自主地给辨认人一些暗示,让其依照自己的暗示作出判断。同时,如果辨认人知道要辨认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在辨认对象中,即使在不确认目标的情况下往往宁愿选择一个与自己记忆最接近的辨认对象,也不愿意承认自己辨认不出来。因此,辨认必须坚持双盲性规则,辨认主持者与辨认人都不知道辨认对象里有无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更不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 C- c/ a% Y; q# _( p/ R: l! H
三是独立性规则。由于辨认人易受周围人或物的影响,尤其是在犹豫不决、判断不准的情况下希望有人能够给予一种提示,以让自己尽快摆脱“困境”。因此,辨认必须坚持独立性规则,保证辨认人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判断。如果有两名以上辨认人,在实施辨认中应将他们分开,按顺序单独进行,防止辨认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或干扰,以保证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主持者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或指示,应让其独立、自由判断,并尊重他们的选择或判断结果。
5 K% y2 x0 o$ w 四是近似性规则。如果辨认对象与陪衬对象的差别太大,一看就便知辨认对象,辨认也就流于形式,失去了实施的意义。因此,在陪衬对象的选择上,侦查人员必须坚持近似性规则。陪衬对象不仅种类相同,特征也要相近。如果辨认的对象是人,这些人在年龄、身高、体重、脸型或特殊特征等方面相近似;如果辨认的对象是物,这些物品在大小、形状、颜色、重量等方面也要近似,使不了解案情的人根本无法区分,保证辨认结论的可信度。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陪衬对象的数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也是不得少于五件(五张)。
* M: Z, u) X$ r, S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 `3 h0 ^1 P7 j4 e$ j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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