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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成为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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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成为证人证言
薛培 高峰
对于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互为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分界定。
第一,原则上讲,同案被告人口供仍然属于口供的范畴,而不宜当做证人证言。主要原因在于:1.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案件的处理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证人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由于被告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所以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2.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仍是一种与自己相关的口供。3.被告人和证人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排除有的同案被告人的口供可以起到证人证言的作用。1.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某被告人检举同案被告人与自己的犯罪无关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证人证言。此类检举从形式上看是被告人的口供,但实际上是以案件的局外人或第三人身份将耳闻目睹的其他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揭发,其不是被举发案件中的被追诉和可能判刑的对象,与该案的处理没有利害关系。2.已分案处理并已审结的前案被告人,对后案办理的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加以证实,亦可视为证人证言。3.因罪行互有牵连而并案办理的若干同案被告人,其刑事责任有的是可以相对分开的,其中处于次要地位的或被动地位的销赃犯、包庇犯、窝藏犯,揭发实行犯等人的罪行,也可按证人证言对待。4.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部分同案被告人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在法庭审理时,传唤其出庭作证,其所交代和揭发共同犯罪的事实,可按证人证言对待。因为其陈述内容在作为不起诉决定时已查证属实,其法律责任已被免除,与案件处理结果已无利害关系。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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