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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应确立主动依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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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排除非法证据应确立主动依法的理念
程先曙 葛志敏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检察人员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关键在于确立主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理念。
首先,确立这一理念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规定行使侦查权进行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要真正使监督权有效行使,就应当主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包括主动对侦查机关取证手段、取证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此来制约侦查权,使其在法律设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行使,而不偏离法律的轨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其次,确立这一理念是检察机关履行控诉犯罪职能所必需。控诉犯罪使之受到法庭的公正审判并处以公正的刑罚,是检察公诉职能所在。在证据裁判原则下,检察机关为有效指控犯罪就必须保证指控犯罪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合法性是前提,丧失这一前提,就无法实现指控犯罪的职能。为此,就必须在审查起诉中主动行使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
再次,确立这一理念是由检察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设定的程序裁判机制中的角色定位所决定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设计的制度模式下,法官依被告人方的动议启动取证合法性调查程序,检察官在调查程序启动后即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中,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达到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司法结果,关键在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是否能够主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审查证据:既要像法官那样严谨、严格地依照证据规则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又要像侦查员那样主动收集、调取材料来查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
最后,确立这一理念是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所要求的。如果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以消极、被动的态度对待排除非法证据职责,就可能会以侦查人员自己提供的说明自己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材料而结束审查。因此,消极、被动的态度可能会使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中得不到及时排除,一旦非法证据经过审查起诉这一环节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将会使排除的难度加大,无疑对保证案件质量十分不利。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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