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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殊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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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殊无必要
李勇
关于证明标准问题,学界一直存在“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争。有些学者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解为客观真实,据此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基于唯物主义认识论而采取了“客观真实说”的立场,并对此展开了批判。
但是从立法本身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境况: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没有“客观真实”的字眼,也没有“法律真实”的字眼。“犯罪事实清楚”同样可以解读为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以及量刑事实查清,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真实;“证据确实充分”同样也可以解读为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唯一性的程度。其次,就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司法者虽然追求客观真实,但是也并未排除法律真实,一些案件并不能完全绝对地复原。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身并没有问题,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说还是法律真实说,这只是一个学术立场问题,与法律规定无关。那么在学术立场上,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孰优孰劣?如果单纯从理论上进行争论,或许结局只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考量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却能够跳出传统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争论的窠臼。实践呈现出来的事实是,每一个司法者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都在努力追求客观真实,但最终采取的是法律真实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既是司法实践真相的呈现,也是一种务实的学术立场。笔者将这一证明标准概括为证明标准的二元主义。
这种证明标准的二元主义在司法实践操作上表现为:司法者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证据过程中,带着一种查明客观真相的心态去求证,去调查核实证据,去补充完善证据,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避免错案;当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要将法律真实作为坚守的底线。作为现实底线的法律真实,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构成要件的事实及主要量刑情节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能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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