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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错案:功夫下在细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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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范错案:功夫下在细微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研讨会述要
关仕新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的出台被称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但实务界和理论界认为它还有完善的空间。如何细化《规定》,将保障人权、防范错案的理念落到实处?
2011年2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北京举办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与完善”学术研讨会。会议报告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下称试点项目)的成果和经验,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该试点项目于2009年3月启动,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倡议、参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项目的主要合作方,一些检察机关(特别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也参与其中。
非法证据排除:岂止一个难题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案情真相大白,其后被宣告无罪释放。
一些观点认为,造成赵作海错案的原因,不外乎几个:一是案件疑点没引起足够重视,如未确定死者身份、没有追查凶器等,二是证人和被告人或曾遭到刑讯逼供,提供虚假证言,而正是这些可能使得“非法证据”的证言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导致错案发生。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极高关注,也将焦点聚集在如何排除非法证据,防止错案发生。
与会专家认为,就辩方而言,在目前普遍受到未决羁押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事实上处于一种举证不能的状态,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难以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而另一方面,就控方而言,在目前的办案条件下,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被害人、证人时,不可能对所有的案件和每次讯问、询问过程都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且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为了保密需要,也不允许讯问、询问时有其他人在场。这就导致侦查人员很难用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取证,更难以用证据证明自身取证行为是合法的。由此,形成了“办案人员办案难,被告人举证难,律师辩护难,法官裁决难”的困境。
细化《规定》:既要务实 又要可操作
为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经多次咨询意见和修改,试点项目的各方大多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规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盐城市院)审判委员会于2010年4月12日通过《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则),由盐城中院各部门及所属各市、县法院执行。
试行规则与《规定》精神一致,且更细致一些,试行规则共二十四条,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非法实物证据的处理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听证等具体的程序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试行规则有如下特色。
一、用“听得懂的话”进行权利告知。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重点包括权利告知和提出排除申请两个内容。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试点中,项目组与试点法院共同设计了一段规范的告知语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于对你指控的证据应当是合法收集的。如果在侦查中有使用侵犯你权利的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你有权利申请排除。”
二、举行听证,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试行规则规定:“听证程序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至法庭宣判前举行相对独立的听证程序。”特别对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进行细化,试行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举行听证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到庭说明取证情况……”并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证明不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是否作出排除决定有“两要点”。一是要符合司法实践,既要及时,又要严格把关、慎重研究后作决定;二是要对是否采纳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说明。试点中,针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刑事判决书中对是否采纳被告人申请,以及决定理由进行详细的说明和阐释。
四、设计补救程序更好地保障人权。试行规则规定,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或者作出决定驳回申请的,辩方可在上诉时一并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确有错误的,也可以在抗诉时一并提出。同时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听证或审查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五、使非法证据的范围具体化。在非法言词证据方面,试行规则对取得非法言词证据的方法进行列举式细化:(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或者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肉刑或变相肉刑损害身体健康的方法;(二)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三)以非法拘禁为手段进行强迫的方法;(四)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法。在非法实物证据方面,规定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非法侵入住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结合其他合法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予以采信。
试行规则的细化规定,便于法官规范。同时,试行规则完善了相关文书体系,分别制定完善了《权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专用法律文书等。
解题之道:亟须建立健全配套法律制度
为了有效监测和对比试点案件各项数据,盐城市院未在全市法院全面展开案件试点工作,而是从全市九个基层法院中选择东台、射阳、滨海这三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试点期间为期6个月,即从2010年5月28日至11月28日。
试点期间内,盐城市法院共对14件刑事案件开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试点,其中有1件案件中的相关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3个试点基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653件(由律师参与的案件数312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案件共34件(律师提出的2件),申请动议被采纳而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共14件(律师参与8件)。
而同期,盐城市其他六个基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53件;其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共8件案件、8名被告人。此间,六个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的案件数为425件,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为0件。
据与会者介绍,经过试点法院在试点期间发放权利告知书等措施,被告人的权利意识得以增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比例得到了明显提高。其次,涉及非法证据的案件总量相对较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侦查工作总体质量趋优,并非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不容乐观。但是,从另外一种程度上反映了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所起作用并不理想,与被告人的预期尚有相当的差距。
与会代表认为,应从多个方面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法律规定。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如严格规范讯问行为、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严肃执行惩戒制度等。三是进一步提升侦查工作水平。四是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等。
有与会专家认为,该试点项目取得的数据可信度极高,试点能起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缺陷的作用。为使法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该专家认为可以在成文法颁布之前,进行大规模的试点工作。为使其更完善,出台后也应继续作细化性试点和探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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