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869|回复: 0

审查批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构建设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4: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查批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构建设想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性规定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审查批捕环节怎样排除非法证据仅在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笔者从审查批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问题入手,提出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路径和程序构建。
一、审查批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面临的问题
在审查批捕环节,在审查非法证据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证据存有疑问的,有四个途径可以予以审查:一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关信息;二是听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律师的意见;三是询问证人;四是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但实践中,后三种途径实行起来往往有困难。绝大多数案件仍是以书面审查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主,这种只有检察院一方依职权主导,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动参与机制的局限性,制约了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作用的发挥。
二、构建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想
(一)在审前逮捕环节,如果发现有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可以先行启动排除程序,可举行听证,由检察人员主持,侦查人员和被告人及其律师参加。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可以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疑点后依职权主动启动,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申请启动。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范围。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3.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可以在被告知相关权利与程序后三日内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时限内予以启动并办结。
(四)复议:侦查机关对排除非法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有关决定。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认为没有排除其认为的非法证据的,可以申诉,由公诉部门再次进行排除审查或者经过法院庭审最终决定取舍。
(作者单位:冯兴吾 刁岚松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8 06:35 , Processed in 1.10324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