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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证据规定”要求树立证据核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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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个证据规定”要求树立证据核心意识
2010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正式施行。“两个证据规定”的施行标志着证据核心意识理念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已基本形成,那么如何依法科学规范地适用“两个证据规定”,笔者结合检察监督工作实务谈一些粗浅认识,仅供参考。
■“两个证据规定”对证据规则的进一步细化
一、增加了一些新的证据规则,同时又细化了原有的一些证据规则。
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4条,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明确了证据质证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就明确了实体性规则,对何为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法律界定,第2条至第14条确定了程序性规则,即如何审查、分析、辨别、质证和排除非法证据有了详细详尽的实体程序性规定。此外,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优先原则、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等;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对证据质证规则和制度进一步严格和细化;明确规定了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二、对于证据审查、认定、质证、判断和运用等进一步细化。
首先,明确规定了证据标准,特别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和条件”。其次,明确电子证据、辨认笔录和侦查机关就案件专门问题的说明符合法定标准条件的可以依法纳入证据范畴。再次,“两个证据规定”对七类证据等如何依法进行审查、判断、分析、质证和运用等尤其是各类证据的标准、条件、审查内容、质证程序、存疑证据和瑕疵证据排除方法和程序等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最后,“两个证据规定”是几部门联合出台的,公、检、法、司必须依法共同执行,因为“两个证据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所以发生冲突时,一般应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准。
■树立证据核心意识,依法适用“两个证据规定”
要依法科学规范地适用“两个证据规定”就必须在检察机关从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过程中特别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树立证据核心意识:1.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由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决定的。2.证据的内容、层次、程度特别是其证明力是所有刑事诉讼程序、行为及决定采取的诉讼措施和方法的核心内容。3.证据程度、证明力及证据的确定确实、充分程度直接决定刑事诉讼的中止,终止或延期等程序。4.树立证据的核心意识是司法实践的现实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要求的规定,在公、检、法三个诉讼环节对证据都有具体的不同要求,在证据的确实、充分和标准、条件上的要求和宗旨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完全彻底的一致和统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就在于要努力解决这方面的问题。5.“两个证据规定”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人民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应当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和责任关,这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证据核心意识。6.“两个证据规定”之所以严格科学细化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审查、认定、运用和排除等规则,目的和宗旨就在于抓住刑事诉讼中证据问题这一核心,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从而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科学规范地履行法定的侦查、监督和审判职能。
(作者单位:宋剑峰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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