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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根:捺指印可减少笔迹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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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闻背景:在香港曾经有一起涉及400亿港元的“世纪争产案”,时间持续了整整8年,至今仍余音袅袅。巨额遗产,豪门恩怨,一张遗嘱引发中美笔迹专家庭前鏖战。作为案件关键证据的这份遗嘱上的签名到底是真是假?扑朔迷离的案情最后是因谁而拨云见日?2007年3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物证技术学的学科创始人、中国笔迹鉴定界知名专家徐立根教授为我们拨开层层迷雾,剖析笔迹背后的悬疑。
笔迹鉴定在案件审理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笔迹鉴定的奥秘,概括起来就在于“三性”和“三心”。“三性”即科学性、复杂性、专业性,“三心”即细心、公心、责任心。
■笔迹鉴定的“三性”
1.科学性。指纹反映的是皮肤上的纹理结构,而笔迹反映的是人大脑中的书写动作习惯,因此笔迹鉴定要比指纹复杂得多。鉴定笔迹实质上就是鉴定笔迹所反映出的书写习惯系统。
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笔迹形成机理的科学性。笔迹形成以后本身就有特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决定了笔迹形成机理上具有科学性。②检验方法的科学性。我们并不能光靠眼睛看,还要运用显微镜等高科技工具。③思维方法的辩证性。我们做任何事情,唯物辩证法都是唯一正确的思维方法,笔迹鉴定也要利用思维的辩证性。
2.复杂性。①鉴材的复杂性。鉴材就是要鉴定的材料,除了鉴材以外还要有样本,即某人真正书写的样本。实践中,鉴材的复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书写人伪装自己的笔迹或签名;二是书写人模仿他人的笔迹或签名;三是书写人在醉酒的情况下书写的笔迹或签名;四是书写人在老病的情况下书写的笔迹或鉴定;五是书写人利用对方书写的真实笔迹或签名来移花接木伪造字据;六是两人合写一份鉴材字迹;七是鉴材字迹实际上是他人代写的。
②样本性质的复杂性。一是样本字迹签名的书写时间跟鉴材的书写时间相差很远。比如鉴材是2006年的,而样本却是1986年的,甚至是1976年的,这样就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二是被审查人故意不提供案前字迹样本,对一些比较明显的字迹特征进行伪装。三是对受审查人员的字迹偷梁换柱,当做样本送给鉴定人进行鉴定。四是把受审查人档案材料中实际上是家人代写的字迹材料当做受审人的字迹样本。五是样本字迹或签名的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工具、书写姿势、书写依托表面等)与鉴材有重大差别。实践中我们要注意书写条件所导致的差异。六是故意把他人书写的字迹材料作为受审人书写的字迹样本提交给办案人员。七是受审查人把经过精心伪造的平时书写的字迹,作为案前样本提交给办案人员。八是提交的样本材料中有的是他人代签的。
③送鉴人员的复杂性。这主要表现在送鉴人员在向鉴定人介绍案情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其目的是要对鉴定人员进行误导,希望鉴定人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应该认真细致,否则很容易受误导。
3.专业性。笔迹鉴定是以物证技术学中的专门知识为基础的,鉴定人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宽厚的语文功底。笔迹鉴定的专业性主要涉及物证技术学领域的一些有关笔迹鉴定的专业知识,再加上一些中文语文方面的功底。
■笔迹鉴定的“三心”
1.细心。笔迹鉴定,“细”字当头。笔迹鉴定的复杂性要求鉴定人必须十分细心。比如香港龚如心案,遗嘱上的签名“王德辉”三个字,有笔尖划破的现象。我们知道只有字书写得很快的时候,纸才容易被笔尖划破,这便否定了对方认为该遗嘱是临摹的主张。该案第三审终审的时候,五名法官以5∶0采纳了我们的鉴定意见,推翻了一审和二审的结论,龚如心胜诉。
2.公心。做笔迹鉴定,“公心”特别重要,我们只能以文字的笔迹特征为依据,绝不能唯心地作出结论。做笔迹鉴定还是要实事求是,凭借我讲的“公心”,一切从实际出发。
3.责任心。笔迹鉴定,“责任心”可一点也不能马虎,因为鉴定人往往要面对许多错综复杂的情况。有一个新疆的“案中案”,当地一位老太太被一个司机告上法庭,声称她借了他5万块钱迟迟未能归还,关键证据是一份老太太“签名”的借据。但老太太对此表示坚决否认。经过仔细观察,发现其中一个样本和其他样本都不太一样,露出了蛛丝马迹。这个样本是老太太给她儿子开的借条,而两人之间曾经发生过关于赡养费的官司。发现疑点之后,我建议当地检察院对这个案子进行复查,以便提起抗诉。后来发现老太太在向他儿子借钱的时候很心酸,眼泪掉在借据上将字迹给弄模糊了。于是可以发现,这张字迹清晰的作为样本的借条原来是他人伪造的!这样,我将这一样本排除,然后再根据其他的样本得出结论,那个司机出具的借条也是伪造的。可见,像这种“案中案”,鉴定人如果没有高度的责任心,就很容易为纷繁复杂的案情所迷惑。
■现场听众提问
问:笔迹鉴定引起的争议在实践中已不鲜见,有没有一种比较好的方法来代替笔迹签名,以实现更好的人身识别呢?
答:确实到了该采取一个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时候了。我具体的意见是按照老祖宗的办法捺指印。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名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范捺指印。可以考虑由立法将这种做法制度化,当然这种做法的推广还需要一定的器材。我们以后要避免使用目前广泛使用的盖图章用的那种红印盒,而应当推广使用公安机关捺指印所使用的特制的油墨,这样就有利于制作高质量的指印以便于日后的鉴定。如果大家都对捺指印引起高度重视,就可以大大减少司法实践因为笔迹所引起的纠纷,也更有利于法官的裁判。
问:现在有许多鉴定中心,而法官作为非专业人士,在面对多份结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时候应当如何取舍?
答:有一个办法就是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比如在英美,鉴定人是作为双方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像在龚如心的案子中,原告方请的鉴定人是美国、加拿大的专家,被告则请我们作证。当然,关于笔迹鉴定的真相是采用双方律师对我们进行的交叉询问来实现的。所以,让结论不同的双方鉴定人出庭,面对法官各自陈述作出鉴定结论的理由,有利于让法官在矛盾的鉴定结论中作出取舍。
问:从鉴定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签名有利于防伪?比如现在外面的地摊上有专门设计签名的,那样的签名是不是就有利于防伪呢?
答:如果设计的签名非常复杂,就增加了伪造的难度。但是对这种伪造的复杂签名,仍然是可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在此,也建议大家在给孩子起名的时候可以适当取那种笔画比较多的名字,千万不要取诸如“丁一”这样的名字,否则如果别人伪造的话,就很难作出判断了。
(文字整理:梁 坤 常秀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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