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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证据如何公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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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们常说:“好汉死在证人手”,这充分说明了证据在法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鉴定是法院审判实践中某些案件最重要的核心证据。虽然在诉讼法上讲,鉴定证据只是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一样要接受质证审查的。但是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习惯中,它远远的不是一个普通证据那么简单。它决定着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够上犯罪。甚至它可以决定刑事审判中一个人的生死,不可谓不重要。由于司法及定证据的极其重要性,国家法律也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和约束。但是实践中这些规定和约束在传统的部门利益和现实司法鉴定广泛性需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关的混乱和无序仍然很严重。而鉴定不规范和审判机关对鉴定结论的不同认识、和采用准则往往导致了一个案件不同鉴定结论和不同裁判结果反反复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嘲弄和质疑。
我们知道在传统上公安机关为了刑事案件侦破需要,系统内有自上而下一整套自己的鉴定部门和人员。应当承认公安机关的鉴定机关在人身伤害鉴定和指纹鉴定等方面技术是过硬的,为长期的刑事案件侦破和打击犯罪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不可否认在物质利益驱动下,有时候地方公安系统的一些鉴定机关鉴定人员素质不高,鉴定结论缺少公正性。如前年笔者作为一起重伤害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审判中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是死者死亡原因是脑震荡引起严重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我提出死者是和被告人斗殴过程中倒地摔伤头部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不是控方指控的用什么酒瓶子砸伤头部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鉴定结论只是说了死者的死亡原因,但是没有说明死亡原因的来源。这个来源就是和刑事案件的不法侵害行为有没有关联的来源。否则,造成脑部损失引发的情况和多,怎么来证明是被告人的故意伤害打击伤造成的呢?
一般常见的人身伤害刑事司法鉴定结论都是什么伤够上轻伤或重伤,而结合案件情况分析伤害原因是锐器或钝器打击造成的。这样的司法鉴定结论才是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有效证据。否则,是很难说明犯罪行为和犯罪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当笔者提出证据异议重新鉴定时,法院审判人员没有理会。只是在第二次开庭时,念了一份法院的调查笔录。就是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人对原鉴定结论的一个说明,解释说是钝器打击造成颅脑损失抢救无效死亡。这么严重的刑事案件,要宣判一个人死刑的,竟然用了一个公安机关原鉴定人员的说明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的事情肯定不是第一次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在庭审中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省级以上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但是,刑事案件中常常是法院很难做到采用重新鉴定的意见,或委托由省级司法鉴定权限的机构进行鉴定。做得好的委托了法院在系统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多数是对重新鉴定的申请置之不理。这样最终形成的很判决的公正性受到质疑,造成了很多裁判不公的案件。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做出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统一管理,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去年全国人大又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完全实现。
以上说的是人身伤害之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情况和现状。在司法审判中其他司法鉴定情况又如何呢?众所周知,这些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和专利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之类的侵权违法行为越来越多。确认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必须要经过司法的鉴定来认定事实。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认定国家还没有统一的完整的详细标准,而无形资产的范围和门类广泛和潜在利益的不确定性都是价值判断和认定存在不确定性。社会上相关的评估中介结构倒是不少,但是都是些商业性的中介机构,唯利是图很难说让他们担负起司法鉴定的职能。政府系统主管部门顶多是有些行业研究会之类的协会组织。所以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是很不确定和混乱的局面的。专利和商标倒还好说,像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著作权之类的鉴定和评估很难说哪个人评估结果让公众信服的,让涉案当事人都满意的。这里我拿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几年前广东湛江某个地方法院审判了一个泄露商业秘密的案子。刚开始公安机关侦查时委托了广东省一个科研机构对采样进行了是否够上侵犯商业秘密的鉴定。因为是一家高科技公司的生产工艺设计技术秘密,被自己公司的聘用经理私自的卖与竞争对手而用同样的工艺设计流程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科研鉴定机构通过现场比对和证人供述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泄漏公司上司商业秘密事实。并评估该公司因泄漏商业秘密的损失为400万人民币的损失。法院采纳了该鉴定结论经过一审判决被告人泄漏商业秘密罪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判决生效后两年,被告人又通过关系通道申诉,提出原审采用的广东科研机构鉴定结论不合法,坚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格。自己拿出了一份北京某中介结构的评估结论。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泄露商业秘密。再审法院在描述原判采用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没有国家颁发的合格司法鉴定资质。而北京中介机构是由国家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因而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北京鉴定机构的结论情况下,推定北京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结论成立。宣告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成立。若不是该被告人还在该案中有侵占公司财产罪犯罪行为,原审机关就要承担错判的国家赔偿责任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由法院委托省级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而该案中被告人在没有法院委托情况下,私自找到了一个民间中介机构作了鉴定。尔后法院居然采纳并作了和原审截然不同的判决。很明显该案的公正性无从谈起,被泄漏商业秘密的公司的权益丧失殆尽。公安机关为了刑事侦查需要是可以设立自己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而公安机构在没有能力做有关司法证据鉴定时,常常会委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社会行业权威机构或专家机构进行鉴定。由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缺乏,公安机构找不到有司法资格的鉴定机构委托权威机构也是客观现实。最少公安机构的委托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法院审判人员以此作为证据效力的瑕疵,而违法采用涉案当事人自己委托鉴定的结论就是证据来源的不合法了。这起案件最终是以不合法来源的证据鉴定结论、否决合法来源证据鉴定机构有瑕疵的证据,案件的公平和正义很难说了。也许有人说这是一个个案问题,它的公正性与否不能代表法院全部案件都这样。但问题是这样的问题不解决今后他绝不是一两起案件的问题。
通过上边关于司法鉴定证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现状和司法鉴定证据在法院案件审判中的应用。毫不客气地说,司法鉴定结论证据决定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正义。全国人大一再强调司法鉴定统一的问题没有解决好。而法院审判中对司法鉴定证据采用的主观随意性是司法鉴定证据的法律规定流于形式。知识产权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和标准的缺失也是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处于盲区和混乱状况。这样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极其不利的。为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上严肃的明确,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参与人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异议,法院必须进行重新委托有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然,民事案件的委托鉴定可以灵活些,只要鉴定机构合法,当事人委托只要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就可以采用,这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原则的体现。必须尽快建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标准。只有这样才不至于让司法鉴定成为影响案件司法公正的生死符,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作者介绍】董正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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