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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技术鉴定应重视检材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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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是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必要条件,而其中合法性则是对证据最基本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时,必须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以合法方式收集;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当然必须符合关于证据合法性的相关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技术鉴定因其专业性较强,并由有关司法机关作出,往往会被忽视其合法性问题。笔者从检材提取方法、检材移交程序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检材是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基点,而要想保证刑事技术鉴定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力,首要问题便是一定要保证检材的来源合法,确实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因此,必须制作详细的提取笔录,从取样的批准(如强制取样)、取样采用的方法、取样后样本的保存方式和处理程序等各方面全面反映检材来源的合法性。
一、对取样的批准应符合权益保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在采样前,首先应取得被采样者的合作,如果确实由于侦查的需要而实施强制检查,也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以防止实践中滥用强制采样措施的发生。因为刑事鉴定采样有的直接威胁被采样人的身体健康权,如抽血;有的则涉及到被采样人的隐私,如过去在强奸案中普遍实行的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鉴定就是关乎被害人隐私的一项鉴定,直接侵害被采样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权,而我国目前对强制采样的相关程序缺乏必要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问题多多,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建立强制采样许可制度,使这一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诉讼手段得以稳妥进行。
二、取样前履行必须的告知程序并记录在案。无论是已取得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配合的情况,还是经相关批准程序需强制取材的情况,均需在采样前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即采样的目的、理由、法律依据及被采样者享有的权利,并一一记录在案,并由侦查人员、当事人或在场见证人签字,盖章,以明确显示采样的程序合法性。
三、在取样中采取科学、规范的手段并记录在案。取样手段的科学、规范是直接关系到刑事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关键。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力求真实反映客观事实。如在一起强奸致使被害人怀孕的案件中,在对流产胎儿作DNA鉴定时,相关人员没有采取科学的取样手段,致使检材无法使用,以至于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直接证据。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在提取现场遗留的菜刀时由于记录不周,时间、地点记录失误,造成证据不能采信。因此,采样的方法必须科学,同时要注明时间、地点、提取方式,以及由提取人、见证人签字、盖章的提取笔录,以明确取样来源的合法性。
四、完善样本和资料的移交、保存程序并记录在案。对检材作出鉴定结论后,需将检材妥善保存,将保存方式、检材数量记录在案,以备重新鉴定等后续需要。实践中?曾多次出现由于检材保护不当?在当事人对鉴定发生疑问时?检材已不符合重新鉴定的要求而导致案件悬而不决。如在一起案件的DNA鉴定后?被告人提出合理怀疑?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检材保存方式不当?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最后只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作者单位:朱蓉蓉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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