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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检”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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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件检验,简称“文检”,它是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检验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文件物证,确定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书写人)的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检验鉴定手段。大多数的“文检”案件,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的、能与检验材料(以下简称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以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而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从事“文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送检的“文检”案件却不多。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办案人员送检的,由于他们的“文检”知识匮乏,不知道“文检”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包含的内容多而杂,也不清楚从什么途径收集样本材料,以及如何正确收集这些样本材料,致使送检的样本材料大多不符合鉴定要求。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样本是与检验材料进行比较检验的标准式样,是真实客体特征的再现和反映。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不同类的“文检”案件,收集样本材料的途径、方法和侧重点亦不相同。
(一)笔迹检验案件。在涉及“文检”的案件中,笔迹检验案件数量最多,影响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结论较其它文检案件的鉴定结论作用大。
1、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书写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书写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签名等。二是可以收集书写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账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书写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作书写人的笔迹,就很可能把该认定的人给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出现错案。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较好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书写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书写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书写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案后笔迹样本。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书写人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书写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书写人书写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书写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书写人书写。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书写人懂得一些“文检”方面的知识,或书写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办案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书写人的警觉,书写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实验笔迹样本。实验笔迹样本是指让书写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实验笔迹样本,要由办案人员亲自收集。如果检材笔迹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笔迹少,可以让书写人直接书写。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办案人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书写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书写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如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印章分为公章、专用章和私章(名章),是文件真实、有效的重要凭证。印文在单位的文件、支票、合同及个人的有关材料上经常会用到,公章、专用章印文也大都在工商局有备案样本,所以很容易收集。印章印文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与笔迹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类似,不同之处是收集的重点不同。印章印文要重点收集发案时期的样本,一方面印章很容易更换,距发案时间太长的印文,很可能与发案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办案人员一定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清楚同内容的印章共有几枚,是否更换过,何时更换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印章本身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了解印章的制作时间,是否经常使用,因为印章用久了会有磨损,有些笔画会发生变化或缺损。送检时最好将印章实物一起送来,如果不能送印章实物,办案人员要模拟检材印文的盖印条件,尽量多做一些实验样本。
(三)文件书写时间的检验案件。书写时间的检验其本质是形成字迹墨水时间的检验,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鉴定墨水的绝对书写时间(即确定的某个时间),即墨水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被书写在文件上的;二是要鉴定墨水的相对书写时间(即相对于某个确定的时间),即比较两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墨水的绝对时间检验一般不需要样本;相对时间检验,则需要收集合适的样本:一是收集文件标称时间(即文件真实形成的具体时间)的样本,二要收集可疑时间(即案发前后的一个时间段)的样本。同时,还要收集与检验字迹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即相同品牌的蓝黑或纯蓝墨水)字迹材料,墨水成份不同,不具备可比性,不能检验。并保证样本的保存条件、形成条件与检材基本一致。圆珠笔字迹鉴定的时间检验,同样要保证样本字迹与检材字迹印油的成分相同(即相同圆珠笔品牌),保存条件、形成条件基本相同。
(四)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时间检验案件。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即收集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历时样本,从印文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特征变化来判断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文件的时间密度越小越好。
二、收集样本材料时须注意的事项
(一)收集的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必须是书写人亲笔所写,办案人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能将甲的笔迹材料当作乙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与样本弄颠倒。因为样本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文检”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实或弄错了样本有关,这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并不少见。
(二)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字迹要有足够的数量,同时要与检材字迹基本一致,如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书写人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习惯和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三)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即充分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笔迹特征),要具备与检材进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即具备检验条件),如果样本与检材没有可比性,则无从检验。
(四)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实践中,个别书写人在办案人员询问时承认样本笔迹是其书写的,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又都予以否认,更甚者对其在法庭审理时当庭书写的笔迹也不承认,导致在法庭审理时出现被动情况,给鉴定工作带来影响。
(五)注重对样本材料原件的收集。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也必须为原件。
高忠祥朱红春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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