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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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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土普遍关注的—个问题。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更确实际意义的阶段。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串,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与此相适应,公安执法人员必须强化证据意识,转变执法观念。
一、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该坚持的六项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既是我国在进行刑事证据文法时要确立的重要原则,更是我国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原则。—方面,我们要通过立法和制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并规范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我们要确立严格依法办案的保障机制,有效地约束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行为,真正做到“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二)人权保障原则
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也是刑事司法制度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立法要确立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我们必须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注意对被害人和证人权利的保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从—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三)无罪推定原则
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任何人在法院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应该被推定为无罪者:(2)公诉方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3)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而应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四)证据为本原则
所谓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主义”.坚持证据为本原则,就要求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事实,不能以主观的臆断或猜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五)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称为“直接审理原则”,是与间接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其要旨在于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其要旨在于庭审调查过程中等举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得—项原则.由于其出发点在于保障注官刘证据的直接审查和采信,所以又称为直接采证原则.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不使用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但是其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具有同样的效果。坚持这一原则,就必须要求并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六)公平诚信原则
公平诚信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案件的审判应该是诉讼双方公平的对抗,因此诉讼参与者都应该按照确定的“游戏规则”公平诚信地进行“竞赛”。特别是就正式的公开的诉讼程序来说,要公平竞争,要讲诚信;要文明司法,也要讲诚信.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特别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司法人昆和执法人员。
二、执法观念的转变
(一)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
多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然而,现代社会的司法活动应该崇尚公正与文明,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因此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目标之—就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不过,我们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个极端.例如,当我们纠正过去那种“只讲打击不讲人权”的司法态度时,也不能只片面强调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我们不能用牺牲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基本需要来换取人权保护的“美名”。如何在确立中国的沉默权制度时保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们应该追求司法的文明,也应该重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法院判决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不能因此就忘记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根本任务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
(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着军事斗争观念的影响或者说,人们习惯于用军事斗争的思维模式来指导执法工作。然而,军事斗争的基本规律是“你死我活”;而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军事斗争具有野蛮性,而现代执法活动则趋向文明.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就是要转变执法中的军事斗争思维模式,坚持依法办案,推行文明办案.
(三)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
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谓司法的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世界各国在确立其刑事证据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当然,各国的作法并不尽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另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在所不惜.由于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一直片面地强调实休公正的价值,而忽视了程序公正的价值.时至今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仍然对侦查人员和执法人员有着广泛的影响.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我们必须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必须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诉讼时限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诉讼时限也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强化时限意识.但是,我们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也不能只片面强调司法的程序公正.总之,我们应该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特别应该强调以下两个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
(四)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
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具有“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审判为中心”的传统-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变化,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心也逐渐由侦查转向审判.换言之,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符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以侦查为中心的.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的核心应该是审判,因此,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从“侦查中心”转变为“审判中心”,而这一思想必然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体现.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转变司法观念,提高证据意识,明确自己定位,做好本职工作.另外,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还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遏止刑讯逼供.总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观可以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办案,提高犯罪侦查工作的质量.
(五)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在司法活动中,查明与证明是—对很容易互相混淆的概念.所谓查明,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所凋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碗或表明。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就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证明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查明与证明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但是证明并不等于查明,查明也不能代替证明.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例如,侦查人员已经查清了案件事实,但是他们若想让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相信这确实是事实,就要靠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而这在许多案件中都绝非易事.在犯罪侦查实践中将办案重心从“查明”转移到“证明”。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依法办案意识.毫无疑问,证明比查明的难度更大,要求更高,但这是社会朝向法治的进步.
(六)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
就司法证明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上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当前,人类的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司法人民也必须“与时具进”,转变观念,从以人证为工的司法证明转变为以物证为主的司法证明。然而,目前我国的一些侦查人员还习惯于依赖人证的侦查方法和手段,或者说在内心深处还残留着“人证情结”。在办案过程中,他们只知道“从人的嘴里要证据”,却不重视对各种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在一些案件中,犯罪现场本来留有许多物证,但是由于侦查人员对“人证”的偏爱,结果错失了提取物证的时机,错失了用合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机会,导致案件虽已查明却不能证明,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犯罪侦查人员来说,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既符合人类司法证明活动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社会文明与法治发展的历史潮流.
执法观念是一种思维习惯.其形成之后便会具有惯性,只有通过努力才能改变.个人的观念如此,群体的观念更是如此.因此,要转变执法人员多年来形成的执法观念,绝非发一道命令或通知就能完成的,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而且要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我认为,这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现代执法观念的教育和养成;第二,确立现代执法观念的制度保障机制;第三,健全并维护现代执法观念的良好环境。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自:武汉市政法系统领导干部执法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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