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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查批准逮捕走私犯罪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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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此类犯罪日趋突出,呈现出走私行为多样、走私货物种类繁杂、走私主体复杂等特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罪的界定及走私罪的证据审查标准难以把握。笔者试从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谈谈对认定走私罪证据标准的几点看法。
一、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一)走私罪的客体特征
走私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这是走私罪区别于其他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根据其对国计民生关系的大小,实行准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2)对进出口的非贸易性物品,根据其种类和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3)对金银、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制度;(4)对进出口的货物及其他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走私犯罪通过破坏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不但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冲击国内市场,阻碍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甚至危害国家主权。一些违禁有害物品的进入,还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之必须严肃惩处。
(二)走私罪的客观特征
走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依法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以及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物品或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走私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4类性质的行为:
第一种是绕关的走私行为。这是指走私行为不经过国家海关或边境哨卡检查站。绕关走私行为不仅破坏了对外贸易管制,而且同时偷越了国(边)境,因而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大些。
第二种是通关的走私行为。即走私分子通过海关进出境,但采取假报、伪报、藏匿等欺骗走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偷运、偷带、邮寄货物和物品。近几年来走私分子贿赂海关人员,海关人员协助走私的通关走私行为呈上升趋势。
第三种是后续的走私行为。即行为人先是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然后违反海关法规以出售或违法处理该货物、物品,偷逃关税,使其性质转变为走私行为。
第四种是准走私行为。准走私行为不是直接进出国(边)境的走私行为,而是属于一种间接走私行为。具体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非法收购进口的其他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以及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各种方便条件的走私共犯行为。
走私犯罪的对象,即走私的货物、物品的种类繁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一是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我国限制进境物品包括无线电收发机及通信保密机;烟、酒;濒危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极其种子和繁殖材料;海关限量管理的其他物品。限制出境的物品包括金银等贵重金属极其制品;外币极其有价证券;无线电收发机极其通信保密机;贵重中药材极其成药;一般文物;海关限量出口的其他物品。禁止进口的物品有武器、弹药、核材料和爆炸物;无线电收发机极其主要器材;人民币和有价证券;有害文字、图画、音像制品;烈性毒药和毒品;有危害性病菌、虫害的动物极其产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
二是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即海关法规定的应减免关税之外的一切进出口货物、物品。
三是特定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具体包括: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规定减免关税的边境小额贸易货物、物品;法律规定减免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四是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保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的,必须经海关许可,并照章补缴关税,否则即属走私行为。
构成走私罪,其客观方面除了必须具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具体走私行为外,还应考虑走私情节。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以谋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均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因此走私情节的轻重是区分走私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较轻”构成犯罪的把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走私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标准进行审查;(2)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按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一般来说,走私数额没有达到情节较轻的标准,其行为即不构成走私罪。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条件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罪一般要取决于走私分子的走私数额,如果走私分子的行为尚属一般违法行为,与其通谋的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
(三)走私罪的主体特征
走私罪的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16周岁是构成走私罪最低责任年龄。构成走私罪的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华侨,既可以是我国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身份如何并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构成走私罪的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一般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此外还应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含有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因而它们也具有全民所有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私营组织不能成为单位走私的主体,因为私人经济组织进行走私的违法所得显然归私营者所有,而这已符合自然人走私的特征。
构成单位走私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如果是盗用、冒用单位名义所实施的,不属于单位走私,应追究盗用人、冒用人的刑事责任。
2、走私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如果单位内部成员以走私违法所得中饱私囊的,构成个人走私,单位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单位构成走私罪的实质条件,也是单位走私与个人走私的主要区别所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单位走私犯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要根据其在单位走私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来考虑,可以确定为一人也可以确定为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走私罪的主观特征
走私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走私犯罪。因为走私罪客观方面所表现出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反映出行为人在主观上显然是明知故犯而非过失。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在经过海关时漏报所带商品的,或者行为人携带着难以辨别的珍贵文物出国而申报不实的等,行为人都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
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听;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走私犯罪就整体而言,一般并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尽管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这一目的,但是有的具体走私罪是以特定目的包括牟利目的为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才能够成走私罪。
二、审查批准逮捕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意见》第四条详细规定了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标准:
(一)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值或者偷逃税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
2、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现场查获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2)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4)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6)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3)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5)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是指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犯罪事实和其犯罪情节,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主要是指:走私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的。
三、走私罪的起刑点
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是逮捕的首要条件,走私罪是一类罪,刑法从第一百五十三条至一百五十七条详列了十种走私犯罪行为,由于每一具体的走私犯罪的对象不同,其够罪标准即起刑点也不同。
1、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走私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不满500发的;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属走私武器、弹药情节轻微为该罪的起刑点。
2、走私核材料罪的起刑点:本罪是行为犯,即构成本罪没有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核材料的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即可以本罪论处。
3、走私假币罪的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属走私假币情节轻微为该罪的起刑点。
4、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走私黄金出口5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为该罪的起刑点。但是,走私黄金如果接近50克,并且具有诸如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的,冒充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或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走私黄金出口等严重情节的,就不应再理解为情节较轻,这点应当引起充分的注意。
5、走私珍贵文物罪的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为该罪的起刑点。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附表一的规定的数量标准,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该标准的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属于情节较轻为该罪的起刑点。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起刑点:走私的珍稀植物及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的珍稀植物,这些珍稀植物的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该罪的起刑点。
8、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起刑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为该罪的起刑点。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该罪的起刑点。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10、走私固体废物罪的起刑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十吨,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为该罪的起刑点。
四、审查走私犯罪案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解释》、《意见》及有关法律规定审查走私犯罪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注意的问题。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作出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无法认定单位或个人其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个人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情节较轻不以犯罪处理的问题。走私的数额没有达到该罪的起刑点标准,且购买的珍贵动物制品在购买地是允许交易的;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的。
3、携带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金银等贵重金属入境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此类犯罪非法出口的才构成犯罪,未把进口视为犯罪。此类犯罪只侵犯了国家的“禁止出境制度”。
4、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二)“销售牟利”的认定。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不影响其定罪。
5、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的认定。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对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6、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二)运输、收购、贩卖限制国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认定。要求这些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没有合法证明。对数额较大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相关解释规定的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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