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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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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与普通受贿案件相比,其作案手段更为隐蔽,证据更容易发生变化,取证认定工作更为艰难。针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犯罪手段隐密、证据稳定性差的特点,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对于提高成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实践,就解决“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稳定性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注意取证的秘密性
“一对一”受贿案之所以难办,就在于贿赂案件的发生无第三人在场,受贿方一不签字、二不留名,案发后不是矢口否认,就是避重就轻。当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侦查的能力也不断提高,有的一遇风吹草动就迅速潜逃,有的订立攻守同盟或毁灭、转移罪证。所以,侦查取证时一定要秘密进行,以防打草惊蛇。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利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如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获取证据。因为犯罪分子对他们的戒备心理不强,通过取得这些机关的配合,“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表面上是去例行检查,而实际目的是去发现犯罪事实和获取犯罪证据。
二、通过详细讯问受贿具体情节来固定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尽可能收集更多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但是,在许多“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可收集证据的数量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详细讯问受贿具体情节来固定证据。具体做法是:询问笔录对受贿事实的记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包含丰富的细节,不能过于简单、概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问清受贿的时间、地点、方式、当时的天气、行贿货币的名称、数量、票面及包裹物等。如果受贿的是物品,则应问清受贿人所受物品的数量、型号、品种、包装、特征等。详细讯问法在侦查伊始阶段即第一次审讯时使用,其作用、价值最大,效果最好。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惊恐未定,没有思想准备,容易将受贿的细节全盘供出。如在查处犯罪嫌疑人梁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某摩托车厂负责人所送金项链一案时,梁某刚开始矢口否认受贿事实,声称金项链是自己买的,发票已经遗失,是别人有意栽赃诬陷。面对这一情况,侦查人员采用详细讯问法,进一步追讯。问:“金项链是从什么地方买的?”答:“在广州某某商场买的”。再问:“这家商场的金器首饰柜台是在几楼?”“这条项链有多重?”、“当时的金价一克是多少钱?”梁某没有考虑到侦查人员问得这么细,一时张口结舌,再也不敢胡编乱造。经过法律政策教育,梁某终于承认了收受金项链等物的犯罪事实。
三、利用行贿方和受贿方之间的矛盾击破攻守同盟
“一对一”受贿案中犯罪分子为了共同的利益纠合到一起,而不同的欲望在他们之间形成了难以消除的隔阂,侦查时应将着力点放在利用和激化这些矛盾上,注意巧用行贿方和受贿方之间的矛盾,抓住他们本身的地位和所负法律责任的不同,打破其心理平衡,促使其互相揭发和证明犯罪过程。如在查处某公路局副局长罗某受贿案中,罗某和包工头王某自视行为诡秘且早已订立攻守同盟,拒不认罪。于是,侦查人员在对罗某实行监视居住的同时拘留了包工头王某。侦查人员故意让王某造成罗某已如实交代了问题并获从轻处理的错觉,使王某心理上产生已被对方“出卖”的感觉,很快摧垮了其心理防线,一举查清了全案。
四、广泛收集基础性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对一”受贿案件证据的不稳定性是普遍存在的。在收集“一对一”受贿案件的证据时,要特别注意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众多证据中筛选出证明力强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挖掘其价值,适时收集多个基础性证据,在数量上加强证据的证明力。首先,从行贿方收集直接证据;其次,围绕行贿方的证言,广泛收集与之相关的旁证。行贿人的供述不能盲目轻信,要对行贿人的供述进行审查,分析行贿人供述的背景和内容,搞清其与有关基础证据的内在联系,并把行贿人供述与基础证据反复印证,确定行贿人供述中的真实情况,排除虚假内容。搜集基础证据时,必须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从而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
五、利用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获取直接证据
“一对一”受贿案件的主体多为公职人员,一部分还具有相当高的职务,优越的社会地位使其反侦查的本能更为强烈。案件侦查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常常矢口否认接受行贿款物,有些则把希望寄托在为所收的受贿款物找一个貌似合理的理由上,在侦查阶段的反侦查活动,多是编造“借款”、“代收”等理由。实践证明,要使反侦查活动成为破案的契机,需要侦查人员善于捕捉战机,细察疑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用犯罪嫌疑人自制的武器去攻克其精心构筑的堡垒。如2004年某地检察院在查办某银行副行长陈某在一笔直接委托贷款中以中介人张某名义向贷款单位索要五万元现金一案时,犯罪嫌疑人陈某依仗职权,进行了大量反侦查活动,给侦查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当办案人员找张某调查时,张某断然否认自己有受贿行为。办案人走后张找陈妻询问此事,身为法院干部的陈妻深知事态的严重,陈某夫妇二人商议后,便把五万元赃款交给张某,威逼张自首替罪。后陈又带张到检察院自首,并建议办案人对张某从轻处理。张态度的突然转变,陈亲自带张投案等一系列反常现象,自然引起侦查人员的怀疑。为了拨开这层迷雾,侦查人员主攻张某,促其幡然醒悟,交代了串供替罪的前后经过。这样,侦查人员通过戳穿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反侦查活动,获取了陈某索贿的直接证据。
六、针对案发后受贿人的行为表现收集其犯罪的间接证据
“一对一”受贿案件的侦查中,有些行贿人交代了行贿事实,但受贿人却矢口否认,从而使案件陷入直接证据不足的困境。此时,全面收集和恰当运用间接证据,使单个的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是侦破此类受贿犯罪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受贿人一旦发现罪行被觉察,特别是知道行贿人已作了如实供述,必然会产生反常心理,采取各种掩盖事实真相的对策,进行频繁活动。如转移赃款赃物;涂改、伪造和销毁能够证明受贿的书证;同行贿人会面或以书信同行贿人联系,订立攻守同盟,进行串供,表现出紧张、忧虑、彷徨等反常情绪,应注意从这些规律性的表现中发现问题,获取间接证据。
总之,“一对一”受贿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其证据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必须进一步强化证据观念,充分掌握案情并根据案情的变化适时调整对策灵活处置,想方设法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蔡立忠
《人民检察》2005.7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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