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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侦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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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4: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生命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非法剥夺。如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说来,人的生命始于出生后能独立呼吸,终于心脏停止跳动。在这期间,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剥夺。杀人罪也就是侵犯了人的这一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首先是非法的,如果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战争中杀死敌人、依法执行死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等,虽然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不是非法的,也就不是刑法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其次,该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预备、中止、既遂还是未遂,也不管其使用的手段如何,如持枪杀人、投毒杀人,还是持刀杀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他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正确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区别用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界限。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只要不是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及公共财产的安全,而是以特定的一人或几人为杀害对象,仍然定为故意杀人罪。如以投毒、放火或爆炸的方法杀死特定的一人或几人,只要没有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或公共财产的安全,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毒罪、放火罪或爆炸罪。
(二)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同因抢劫、强奸致人死亡的界限。故意杀人并不一定要使用暴力,而抢劫与强奸往往与暴力或暴力威胁相联系。在抢劫和强奸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就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但是,从故意杀人罪与抢劫、强奸罪的犯罪动机和构成要件上看,前者是故意致人于死地,后者则无此主观目的。因此,因抢劫或强奸致人死亡的,仍应依法定为抢劫罪或强奸罪。司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或强奸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抢劫或强奸后杀人灭口,这种情况则分别构成抢劫罪或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要严格区分“逼人自杀”的几种不同情况。所谓逼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利用权力压迫、暴力胁迫、要挟等手段将被害人逼上没有生命希望的绝路,迫其自杀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逼人自杀的主观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逼人自杀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心理或其他方面的弱点,采用胁迫威逼、要挟等方法致人自杀,其实质是借被害人之手达到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其采用的逼人自杀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所谓的“逼人自杀”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逼迫行为,但该行为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当引起自杀结果,且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则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如单位领导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以如完不成任务就要被撤职、辞退相威胁,从而引起心胸狭窄者的自杀;再如债主向债务人索要到期债务,债务人因还不起债务而自杀等行为均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处理这种情况,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第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第三,自杀者的自杀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是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一般说来,行为人的行为一不违法,二没有达到足以引起他人自杀的程度,而且自杀者的自杀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他人自杀,就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2.相约自杀,一人或几人自杀而死,对未死者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都想自杀,而相互约定互相帮助自杀的自杀形式。相约自杀有人先自杀而死,有人没有死亡,只要未死者不是用欺骗手段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实际上并不想自杀,就不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未死者故意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引诱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想自杀,实际上是借自杀者之手达到杀死他人的目的,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未死者是否具有以相约自杀为手段欺骗或引诱他人自杀的目的,其情况极为复杂,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教唆他人自杀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所谓教唆他人自杀,是指以杀死他人为目的,利用欺骗、引诱等方法促使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如利用花言巧语或物欲刺激,引诱、欺骗本来没有自杀意图的精神病人、少年儿童自杀的,其教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杀人手段,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五)溺婴行为和动手杀死具有“安乐死”意图的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婴儿一经出生,就具有完整的公民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他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确认“安乐死”为合法,所以,具有“安乐死”意图的危重病人的生命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溺婴行为和动手杀死具有“安乐死”意图的人,都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杀人犯罪的常见作案手段
(一)凶杀,包括用可以用于砍、劈、刺、切、割、剁等锐器实施的故意杀人和用各种棍、棒及棍、棒状物,石块、砖块、木板、铁条(块)等钝器实施的故意杀人;
(二)持枪杀人,既包括用手枪、步枪、冲锋枪等军用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也包括用钢珠枪、猎枪等民用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还包括用其他非法自制的枪支实施的故意杀人;
(三)投毒杀人,既包括使用剧毒农药实施的杀人,又包括使用其他可以致人死命的药物实施的故意杀人;
(四)爆炸杀人,如用手榴弹、炸药包、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实施的故意杀人;
(五)纵火杀人,主要是以放火为手段将特定的一人或多人烧死的犯罪,如在被害人住处点燃汽油、柴油、煤油、煤气、天然气、木材等实施的故意杀人;
(六)雇佣杀人,指以财物收买他人代己故意杀人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杀人手段;
(七)其他杀人手段,如溺水、电击、活埋、勒死、冻死、撞死、掐死、逼人自杀等。
四、故意杀人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
1.勘查现场,检验尸体
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法,杀人案件也不例外。杀人案件现场的勘查,包括对尸体的勘查和对现场遗留物的收集与判断,以发现犯罪证据,确定死亡原因,确认案件性质,判断杀人手段,明确侦查方向。
杀人犯罪现场的勘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现场血迹的勘查,包括对被害人血迹的勘查和对犯罪嫌疑人血迹的勘查;二是对现场遗留痕迹、物品的勘查,如枪弹痕迹、弹壳、指纹、脚印、伤痕、衣物,以及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如手套、作案工具等;三是对尸体的检验,主要包括对尸表的检查与解剖检验两部分。
如黑龙江省公安机关1995年初侦破的一起特大持枪杀人、爆炸纵火、抢劫案件就与认真的现场勘查工作密不可分。1995年1月28日19时许,4名犯罪分子(其中两人男扮女装)驾车窜入该省某矿区办公楼院内,持枪分东西两路突然袭击北楼的经济民警队和保卫科值班室,当场开枪打死9人,抢走手枪3支。在钱库值班的保卫干部持枪坚守库房。对射中,一名戴假发的犯罪分子被击毙。当犯罪分子意欲踹门侵入库房未遂时,就点燃炸药包,炸毁保卫科值班室,并纵火灭迹后弃车逃跑。应当说,这起案件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物证除了一辆汽车和假发外并不多,可用价值也不大。然而,被击毙的犯罪分子的尸体就成了侦破案件的关键。经过枪击和火烧,尸体已面目全非,无法确认其身份。经过科学的技术处理和认真细致的检验,发现尸体左臂有一龙型图案纹身的明显特征。经将尸体纹身照片下发有关单位开展摸排工作,当天下午就通过被收审人员确认了其身源,并由此迅速确定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了这起轰动一时的恶性案件。
勘查现场,检查尸体的目的:一是确定死亡原因,如自杀或他杀;二是确定致死方法,如刀砍、斧剁、枪击等;三是确定案件性质,如仇杀、情杀、财杀、奸杀等;四是确定被害人身份;五是确定发案时间;六是确定发案地点,如发现尸体的地方是否是第一现场,现场有无伪装等;七是收集犯罪证据,如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衣物、作案工具等;八是根据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勾画和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形象或确定其身份;九是收集侦破案件或证明犯罪的其他物品和信息。
勘查检验要全面细致。所谓全面,是指凡是现场一切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都要进行勘查、检验,不能遗漏;所谓细致,是指勘查和检验工作必须认真、仔细、深入,不能出现错误。
2.及时进行调查访问,寻找犯罪线索
所谓及时进行调查访问,是指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就要开展调查访问工作,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为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为侦查指明方向。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有报案人、最早发现尸体的人、被害人的家属及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及其他可能知道案情的人。
通过调查访问,主要了解以下问题:
第一,现场情况。如发案前现场的原始情况,发案后的实际情况及变动情况等。
第二,被害人情况。如被害人的身份、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平时及发案前的表现,经济状况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向被害人的家属及周围群众了解哪些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以及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根据;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口音、衣着打扮、携带物品等;三是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或者藏匿地点等。
第四,与犯罪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发案前后是否有人听到异常响动,可能是什么声响,发案前后发案地点有何异常事、异常人等。
3.正确判断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破计划
正确判断案情是保证侦破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对案情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正确判断死亡原因,如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等;
第二,正确判断杀人性质,如凶杀、奸杀、财杀、仇杀、情杀等;
第三,正确判断杀人时间;
第四,正确判断杀人地点;
第五,正确判断杀人手段;
第六,正确判断杀人工具,如是枪杀还是刀杀,是投毒杀人还是纵火杀人等;
第七,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数;
第八,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
第九,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如性别、身高、体重、体态、口音等;
第十,正确判断犯罪过程;
第十一,正确判断犯罪情节;
第十二,正确判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正确判断案情的基础上,准确划定侦破范围。杀人案件的侦破,一般都是通过由案及人的侦查途径进行的。在划定侦查范围,寻找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其总的原则是宜大不宜小,宜宽不宜窄。宽大则工作量多,侦破过程长,但破案的把握大;窄小则工作量少,侦破过程短,但破案的把握相对较小,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漏网。在把握侦查范围大小的时候,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要主观妄断。在掌握的情况充分准确的情况下,范围可以相对窄一些,以缩短侦破过程,及时突破案件;反之,范围就要宽一些,以免使犯罪嫌疑人漏网。
制定侦破计划是每一个故意杀人案件的组织指挥者都要考虑的问题。所谓侦破计划,就是关于侦破工作的打算、安排,以及具体的方式方法。一般说来,在正确判断案情,确定侦破范围后,就应当制定侦破计划。侦破计划宜宽不宜窄,宜全不宜缺,宜具体不宜笼统,同时要注意可操作性,为顺利组织实施做好准备。
4.及时组织侦破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
及时组织侦破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于故意杀人案件,更是如此。在组织侦破的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按照侦破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侦查职责,又要注意侦查工作的灵活性。在侦查工作中,随时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的犯罪线索,如果机械地执行侦破计划而不灵活运用,有时会贻误战机。正确的方法是,既要严格按照侦破计划的要求开展侦破工作,又要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注意发挥侦查员的主观能动性。前者是侦破工作的基础,后者是侦破工作必要的补充。
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是破案的关键环节,侦破工作要紧紧围绕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这个中心开展。在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具有作案时间的人,即犯罪嫌疑人自己举不出发案时自己不在发案现场的证据,侦查人员也找不出他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第二,犯罪嫌疑人是具有杀人动机的人,如仇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而杀人,财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杀人等;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身边或住处可能有杀人凶器或杀人现场物品的人,如在某人的住处发现了与现场遗留物相同的物品,经鉴定认为某人家中的菜刀的锋口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相符等;
第四,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身上带有特定伤痕、血迹的人,如身上带有被被害人咬伤痕迹的人、沾有被害人血迹的人等;
第五,犯罪嫌疑人一般作案后都会有反常行动,如无端清洗衣物、粉刷墙壁、打扫房间、精神反常,对案件及案件侦破情况特别敏感,多方打听消息,甚至找人作假证明等。当然,也不排除有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深藏不露,显得比平时更为深沉,假装对案件及案件侦破情况漠不关心等。所有这些,都是反常的表现。侦查人员要细心观察,抓住这些蛛丝马迹,尽快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还要继续进行认真的取证和甄别工作,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排除可能错抓的犯罪嫌疑人,为侦破工作寻找新的方向和思路。取证工作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但要及时收集,以免罪证消失、毁灭,对侦破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杀人碎尸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杀人碎尸是指杀人后将尸体肢解成若干部分分散抛弃或藏匿的犯罪案件。
杀人碎尸案通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从发案地点看,多数发生在犯罪嫌疑人的家中或住宅附近的隐蔽场所;第二,从抛尸、匿尸的地点看,多数距杀人碎尸地点不远。杀人碎尸后,犯罪嫌疑人总想把尸体抛得越远越好,但除了在交通方便的大中城市和中小城市具有现代交通工具的犯罪嫌疑人外,一般不会太远。因为抛尸越远,所需时间越长,暴露的危险也就越大。第三,从抛尸的地点看,一般都有多个地点,即分散抛尸;第四,从犯罪嫌疑人本身看,多是本地人或长住本地、熟悉本地环境的外地人。
下面的一起杀人碎尸案件的侦破过程就充分运用了此类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
1999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某市大修厂在清理一个废弃车间时,发现一塑料编织袋装着无头、无四肢的人身躯干。尸检认为,死者系女性,尸表无伤痕、痣,子宫有生育史,内带T型节育环。推断死者的年龄在28岁左右,身高大约1.68cm,体态较胖,发现尸块时间距死亡时间大约10天左右。从碎尸情况看,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和隐蔽的场所。寻找其他尸块和碎尸现场的工作同时进行。通过大量的调查访问,3月10日获得重要线索:某矿务局女工杨某春节前到案发地区打工至今未归,其体貌特征、身高及内衣与尸块特征基本吻合。杨某,女,现年28岁,1997年离异后未再婚。1999年2月9日经人介绍到当地一洗头房打工一直未归。其家人看到电视播出的寻人通告后,立即到洗头房寻找杨某。店主说杨某2月12日跟人离开后便没再露面。公安机关根据店主提供的信息找到拉杨某等四人出去鬼混的出租汽车司机,通过司机提供的线索抓获与杨某鬼混的王某,再通过王某于3月12日抓获嫖宿杨某后,因嫖资争执而在自己的住室将杨某杀害后肢解抛尸的刘某。至此,全案告破。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侦破杀人碎尸案件,除了运用杀人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外,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破工作:
1.寻找尸块,检验尸体。侦破杀人碎尸案的首要环节就是尽快搜寻分散各处的尸块,然后由专业人员按照人体的自然结构把尸块拼接起来,并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检验,以确定死者身份,收集犯罪证据,明确侦破方向和范围。寻找尸块、检验尸体要找到一块检验一块,最后再做综合检验,不要等到全部找齐以后再检验(有的尸块可能永远都找不到了,如抛在野外的尸块已经腐烂或已被野兽吃掉),因为这并不影响通过检验得出科学结论。在检验尸块时要注意检验尸体上的伤痕、碎尸的方法、手段和使用的工具以及尸块上的包布和包布上的痕迹等。
2。通过确认被害人身份发现犯罪嫌疑人。确认被害人身份是侦破杀人碎尸案件的关键,也是顺利开展侦破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确认方法主要有:第一,对拼接到一块的尸体进行整容,然后组织辨认以确定被害人的身份;第二,通过审查失踪人员资料发现并确认被害人身份;第三,调查访问,收集失踪人信息确认被害人及其身份;第四,发动群众提供失踪人信息,确认被害人身份;第五,通过科学鉴定确认被害人身份,如DNA鉴定;第六,通过鉴定并确认死者的生理特征和身上特有的疤痕以及其他标记来确认被害人的身份等。
一般说来,被害人身份确定后,依据被害人的身份、社会关系和因果关系等就可确认犯罪嫌疑人。
3.通过寻找杀人碎尸现场,确认犯罪嫌疑人。在通过科学检验和组织辨认等方法确认死者身份后,就应当立即判断确认杀人碎尸现场。一般说来,碎尸案件的死者多数都与犯罪嫌疑人相互认识,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且这类案件多数都发生在犯罪分子的家中或附近较为隐蔽的场所。因此,有时只要确定了杀人碎尸现场,也就等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另外,在被害人生前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所居社区进行排查,有时也能发现犯罪嫌疑人。
4.收集犯罪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杀人碎尸的罪行。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就要立即展开对犯罪证据的收集与核实工作。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往往可以直接获取犯罪证据,如血迹、血衣、被害人的衣物等;检查包尸物品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确认犯罪工具、手段、方法等途径都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三)投毒杀人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投毒杀人,即以毒物作为杀人手段的故意杀人,其在性质上与凶杀案件是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作案手段的不同和犯罪嫌疑人隐蔽较深。如1997年3月至1998年11月,浙江省某地的一个村庄先后发生投毒作案18次,毒死4人、12条耕牛的恶性案件。中毒而死的4人都呈口吐白沫,呕吐、抽搐症状。虽经大量工作,但除了从一被害人的胃容物检验出毒物系农村常用的“424毒鼠强”外,既找不出毒源,又排查不出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曾一度陷人僵局。后来,侦查人员把同村前后发生的三起案件并案侦查,并且决定以查找三起投毒杀人案件的内在联系为侦查重点,排查犯罪嫌疑人。很快发现:1.有两户人家均是先死牛后死人;2.耕牛死了以后,两户都买了耕田机器替村民耕地挣钱;3.附近几个自然村三年之内先后被毒死12头牛,且死前症状一致;4.同村的牛全部中毒死亡,惟有村民毛氏夫妇的牛安然无恙。难道毛氏夫妇是犯罪嫌疑人?破案结果与刑警们的分析完全一致。原来,毛氏夫妇为了与其他养牛户抢耕田生意,便将老鼠药包进菜叶,先后13次将同村及邻村的12头耕牛毒死。没想到,耕牛死了以后,牛的主人又买了耕田机器与他们抢生意,于是毛氏夫妇遂生毒死机器主人的恶念。
由此可见,侦破投毒杀人案件,除了运用故意杀人案件的一般侦破方法外,还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检验中毒尸体,确定毒物种类
侦破投毒杀人案件,首先要对中毒尸体进行法医检验和科学鉴定,以确定毒物种类。投毒杀人案件不同于其他手段杀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投毒杀人后必然会在死者身上留下毒物的痕迹。确定毒物种类,除通过对尸体内残留的毒物进行检验外,还可以通过了解死者中毒以后的症状,如食后多长时间出现中毒反映、有何反映,有无头晕、腹疼、呕吐、出血、麻木等方法进行。除此以外,对投毒现场进行勘查,查验死者死前一两天内用过的碗、筷,吃过的食物,喝过的水及各种饮食用具,也可以发现并确认毒物的种类。
2.通过确认毒物来源排查犯罪嫌疑人
查明用于投毒杀人的毒物由何处生产、何处销售,一般人得到这种毒物需要什么条件和程序,购买毒物有无登记,然后在持有同类毒物的人员当中进行排查,其中和死者直接认识的人为重点排查对象,和死者间接认识的人也要作为排查对象,注意这些人中近期和死者有过接触者。当然,查明毒物来源有时非常困难,由于毒物种类繁多,持有者众,很难进行排查和确认工作。但是,通过确定毒物来源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侦破投毒杀人案件的一个重要方法,只要肯于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侦破工作定有进展。
3.通过确认投毒地点来排查犯罪嫌疑人
通过对死者尸体的检验和现场勘查工作,确认投毒第一现场对侦破投毒杀人案件意义也非常重大。死者中毒地点可能是在自己家中,也可能是在外面的其他地方,如邻居家、饭馆、茶馆等地方。如进毒地点在家里,则确认进毒以前一两天有过什么人到过死者家里对排查犯罪嫌疑人非常重要;如进毒地点是在家外,则要细致的排查死者死前一两天接触过什么人,都有什么活动,做过什么事也是侦破投毒杀人案件的重要方法。
4.通过因果关系排查犯罪嫌疑人
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投毒杀人案件也不例外。通过被害人的职业、职位、经济状况、社会交往、利害冲突、居住情况和家庭成员的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排查,也是侦破投毒杀人案件的重要方法。
(四)持枪杀人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持枪杀人是指利用枪械射杀他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不是用枪作为击打物的杀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在我国目前的枪支生产、销售、配发、使用及管理制度下,侦破持枪杀人案件可以采取确认枪支来源,然后以枪找人的方法。然而,由于枪支种类繁多(有国产的、进口的、走私的、非法自制的等),要准确认定枪支来源绝非易事。近年来,涉枪案件,尤其是持枪杀人案件有增无减,成为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要有效地侦破持枪杀人案件,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人手:
1.勘查枪杀现场,检验枪伤及现场遗留物,确定枪支种类。侦破持枪杀人案件,首先要对杀人现场及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勘查的重点是死者身上的枪伤痕迹、弹道轨迹及现场遗留的弹头、弹壳和可能丢弃的枪支以及枪支上的指纹和现场脚印等。通过这些工作,就可能确认用以杀人的枪支的种类,收集到一定的犯罪证据(如现场指纹、脚印等)和勾画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个人特征。
2.确认枪支来源,发现犯罪嫌疑人。目前我国有效运行着一套完整的关于枪支的生产(包括进口)、配发、使用、管理的制度,这是我们侦破持枪杀人案件的优势。一般说来,如果作案枪支属于“建档”枪支,就很容易查到其来源。然而,由于枪支被盗、抢现象时有发生,非法制造、走私枪支也屡禁不止,有些持枪杀人案件即使确认了枪支的种类,但却无法查明其来源,或者查清了枪支的来源,但却难以查清枪支下落。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采取多种侦查措施,如并案侦查、运用秘密力量等方法来确认作案枪支的来源及其持有人,从而发现并确认犯罪嫌疑人。
3.通过检验死者的中弹部位,射击角度、弹道,流向等情况判断射击高度、距离、方向,并结合其他信息勾画犯罪嫌疑人的形象,为发现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
4.通过因果关系排查犯罪嫌疑人。即在准确判断持枪杀人案件系财杀、情杀、仇杀、奸杀或其他性质后,根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发现的赃物,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方法,排查犯罪嫌疑人。
(五)雇佣杀人案件的主要侦破方法
雇佣杀人是指以财物为手段收买他人代己杀人的案件,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此类杀人案件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的显著不同是体现杀人意图的主观与实施杀人行为的客观相分离,且隐蔽性较深,侦破难度大。
雇佣杀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预谋周详,成功率高。此类犯罪都有一个预谋过程,即雇主产生杀人恶念、下定杀人决心、物色杀手、与杀手谈交易条件(直接或间接)、杀手预谋杀人到实施杀人等若干个阶段。接受他人雇佣的杀手,绝大多数都是惯犯,作案计划周密,手段残忍,带有一定的职业特点。因此,此类杀人犯罪成功率极高,且侦破难度极大。第二,雇主与杀手之间存在着隐蔽的特殊利害关系,这种关系也许是直接的,也许是间接的,但知道其关系的只是极少数人,甚至无人知道。第三,雇主与被害人之间有着较深的关系,如夫妇、同事(尤其是有利害冲突的上下级之间)、生意伙伴,同时这种关系又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第四,杀害目标单一,作案时间短,不易判断案件性质。第五,雇主一般都是具有较好经济条件的人。
1997年,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雇佣杀人案件在侦破方法上就很有代表性。1997年2月2日21时许,被害人高某与妻子宋某在一餐馆吃喝后在餐馆外的煤堆旁被人用猎枪打死。宋未受伤,但昏迷不醒。现场由于遭到严重破坏,未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分析判断为有预谋的报复杀人案。经大量工作,先后排查并否定了34名嫌疑对象,而被害人的妻子宋某的嫌疑却在增加。通过对宋的秘密住宅进行秘密搜查,发现了猎枪枪带、弹丸、引火帽和钢锯条,与杀害高某的猎枪属同一种类。同时,还发现与宋某关系密切的付某1月23日曾在宋某的秘密住宅住过,且春节后下落不明。鉴于宋某的特殊身份,专案组决定从付某身上突破。付某被抓获后,立即拘捕宋某,二人均交待了宋某雇佣付某杀夫的犯罪事实。
侦破雇佣杀人案件,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准确判断、认定案件性质是侦破案件的关键。雇佣杀人案件发生以后,侦查的初始阶段由于掌握的案件信息不多,质量不高,有时难以一下准确地判断案件的雇佣杀人性质。这类案件的性质,对于雇主来讲,既可能是财杀、仇杀、奸杀、情杀,也可能是其他目的,但对于杀手来讲,主要是为了获取财物。因为杀手获取财物的途径是从雇主处取得,在雇佣杀人的现场,很难一下准确判断出案件的性质。但如果通过现场勘查和多方调查,杀人性质、动机仍然不明的,有可能就是雇佣杀人。
2.案件的雇佣性质确定以后,在摸排犯罪嫌疑人时,不要轻易排除与被害人有明显利害冲突或其他特殊的不正常关系,有作案可能,但却没有作案时间的人。雇佣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有主谋(一人或数人)与杀手(一人或数人),其特点就是雇主不直接实施杀人。因此,雇主肯定能找出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由于雇主与被害人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或某种特殊的不正常关系,因此,雇主就是没有作案时间但具有杀人动机而又不能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人。
3.注意从杀手寻找雇主和从雇主寻找杀手两条途径开展侦破工作。雇佣杀人是共同犯罪,其犯罪嫌疑人至少有两人以上。从理论上讲在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越多,越容易暴露,侦破案件的途径和机会也就越多。因此,在侦破雇佣杀人案件中,要两个侦破途径同时进行。一方面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寻找杀手,然后通过杀手寻找雇主,另一方面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中排查雇主,通过雇主寻找杀手,二者相辅相成。
4.侦破雇佣杀人案件要注意使用秘密力量。由于雇佣杀人的杀手多为惯犯,多数没有正当职业,在当地或异地的特殊群体(如经常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中一般有一些名气,运用秘密力量打人内部,从寻找杀手人手,往往可以获得较好的侦破效果。
五、故意杀人案件的取证要点
(一)取证内容
1.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系他杀的鉴定结论;二是证明被害人被刀劈致死的证据、被枪击致死的证据、被勒死的证据、被掐死的证据、被钝器敲击致死的证据、被药物毒死的证据等。
2.证明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
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指纹、血迹、衣物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身边发现的犯罪工具、被害人的物品、犯罪嫌疑人拟定的书面杀人计划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亲眼看见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结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杀人凶手等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杀人的讯问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杀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询问笔录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面证明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正常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病历以及法定鉴定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的医学鉴定结论等。
(二)取证形式
1.物证
(1)实物,包括衣物(如上衣、衬衣、裤子等)、手套、鞋、帽、纽扣、菜刀、匕首、猎枪、手枪、步枪、棍、棒、砖、石块、绳索以及其他遗留物等;
(2)照片。
2.书证
包括信件、字条、日记、购买作案工具的发票(收据)、病历、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借条、辨认笔录、收缴证明等。
3.证人证言
包括侦查人员的证言、鉴定人证言、知情人证言、目睹人证言、围观人证言、扭送人证言、邻居证言、被害人亲属证言、发现人证言、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证言、基层组织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主要表现为询问被害人的笔录及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表现为讯问笔录及有关录音带、录像带等。
6.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包括死亡鉴定、伤害鉴定、尸(活)体鉴定、血型鉴定等;
(2)精神病鉴定,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等;
(3)毒物鉴定;
(4)痕迹鉴定,包括对指纹、足纹、弹痕、牙痕的鉴定等;
(5)文字鉴定;
(6)物品鉴定,包括毛发、遗留物、胃存物、排泄物、唾液、呕吐物、烟头等物的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范围(包括杀人现场、藏尸现场等)、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等;
(2)物证,主要包括物匪勘查图、物证照片、物证勘查笔录等;
(3)人体,主要包括人体照片、检查笔录等;
(4)尸体,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图、尸体照片、勘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微机数据库等;
9.作案工具,如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棍、棒及棍、棒状物,绳索,石块、砖块,药物等;
10.其他证据。
六、故意杀人案件的讯问要点
(一)讯问其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
(二)讯问有无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三)讯叫杀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如仇杀、情杀、财杀、奸杀、斗杀、愤杀等。
(四)讯问杀人犯罪手段,如凶杀、溺水、电击、掐死、闷死、勒死、冻死、饿死、毒死、烧死、撞死等。
(五)讯问杀人犯罪使用的工具及其藏匿地点,如各类枪支及其藏匿地点,各类棍、棒及其藏匿地点,砖头、石头及其藏匿地点,各类刀具及其藏匿地点等。
(六)讯问杀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包括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七)讯问杀人犯罪涉及的人,如有无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姓名、职业、身份,藏匿地点,有无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及其藏匿地点,对被害人是否认识或了解,被害人死伤情况等。
(八)讯问杀人犯罪涉及的事和物,如杀人犯罪有无他人指使,杀人后是否窃走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销赃或藏匿地点等。
(九)讯问犯罪的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怎么预备杀人犯罪,如何实施杀人犯罪;犯罪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情,有无他人看见或知道;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被害人有无反抗,反抗或搏斗的情况如何;以及什么人有可能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等。
(十)讯问与杀人犯罪有关的其他人、事与物的有关情况。
李新成《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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