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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侦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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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拟对侦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方法略述管见,供大家参考。
一、滥用职权罪线索采源及初查措施
(一)线索来源
滥用职权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告和检举。具体包括两类:(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控告和检举;(2)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控告和检举;
2.各级人大、党委及政府部门交办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法院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4.自行发现和其他渠道:
(1)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2)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3)诈骗、走私等犯罪案件的查处中暴露出来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以及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线索;
(4)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现的线索,包括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发现和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并移送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通过上述渠道得到的滥用职权犯罪线索,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以确定有无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审查时可围绕如下问题进行:(1)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是否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2)损失结果是否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所致;(3)行为人是否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初查或立案侦查。
(二)初查措施
受理案件线索后,经审查,需要进行初查的,即依法进行初查。
初查时要注意把握时机和方法,并可采取如下措施:
1.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3.查询有关行为人身份等证据;
4.询问有关人员,既包括与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人,也包括可能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5.进行技术鉴定、辨认;
6.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初查措施。
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立案
因滥用职权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不同形式滥用职权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在侦查时要注意选择突破口。因为侦查途径是查实滥用职权犯罪的切人点,既可以从现场勘查、调取物证书证、鉴定人手,也可以从认定损失后果和询问被害人、知情人等人手。为及时突破全案,对具备犯罪事实或有犯罪嫌疑人的,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立案。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在侦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时,对立案工作往往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以人立案
对有明确的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其特点是在制作的立案决定书中,不仅要有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而且还应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依此方式展开的侦查活动是以人查事。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采用较为普遍,对于及时查处滥用职权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以事立案
对有滥用职权犯罪事实、而犯罪嫌疑人又暂时没有确定,但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其特点是暂时没有明确的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但有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并且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种立案方式主要用于犯罪事实以危害后果方式体现出来的滥用职权犯罪。如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造成公民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因暂时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但又必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严重后果”这一事实先立案,通过对危害后果的查证,分析判明该危害后果是否由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查清是否有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此方式展开的侦查活动是以事查人,查明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活动即可转入以人查事的阶段。
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是两种突破滥用职权犯罪的立案手段,至于如何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不管适用哪一种,只要通过立案,查清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就可突破滥用职权犯罪案件。
三、滥用职权罪的取证方法
案件取得突破后,围绕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进行取证就显得十分关键。为获取充分的证据,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与立案方式相适应,可以运用顺藤摸瓜的“顺查法”和顺瓜摸藤的“倒查法”两种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以人立案的案件,先由犯罪嫌疑人查其滥用职权行为,再由滥用职权行为查其危害后果。“倒查法”适用于以事立案的案件,先顺着损害结果这个“瓜”去摸犯罪行为这些“藤”,继而顺“藤”去拔“根”,根据行为确定责任人。
(二)从现场勘查、鉴定入手,获取证据
关于事故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负责现场勘查的应是公安机关。但有些事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是暴露于外部的“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隐藏于内部的“因”。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现场勘查,为揭露和证实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犯罪作好收集证据的准备,这是侦查相关类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获取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线索和证据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案发现场及时进行全面、客观、认真、细致的勘验、调查,并运用录像、绘图等技术手段发现和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从询问证人、知情人入手,获取证据
在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还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案发时的目击证人、知情人、受害人等进行询问,这对于了解案发原因、发生经过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案发的关系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现场调查中必须趁当事人、现场目击证人记忆犹新、提供证据较为客观全面之际,及时进行询问调查,以获取可靠的证人证言。
(四)全面收集和固定原始证据
滥用职权罪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违反职责要求,不按规定行使职权义务,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在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行政命令、决定、会议记录等书证、物证,就属于滥用职权犯罪的原始证据,对这些证据要及时收集并加以分析、认定,从而判断出有关责任人。此外,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职责范围、证明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行为等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所有书证应全面收集。
(五)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发生后,在调查中要充分运用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对相关证据及时加以固定,特别是那些易灭失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性格多变易翻供的,更要运用科技手段来收集和固定证据,使证据更加真实可靠。
四、滥用职权罪的取证要点
根据滥用职权罪的特点,我们认为对滥用职权案件在取证时,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认真收集损害后果的证据
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程度如何等,是认定滥用职权罪及准确量刑的关键。在收集证据时,要按照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注意围绕如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认定损害后果的证据:
1.全面收集经济损失结果的证据。经济损失,包括案发后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可通过所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情况,对损失数额进行客观界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应以检察机关立案时已无法挽回的损失为限来进行计算。
2.查清人身伤亡结果,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轻伤人数。
3.查清给国家的信誉或社会影响所造成的损害程度。
(二)认真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则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犯罪的主体,也就不能按照滥用职权罪处理。因此,收集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证据时,务必查清行为人的职责范围。从实际工作看,行为人的职责包括法定职责、职务性职责、授权性职责和公认性职责。查明行为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是确认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查清行为人的职责,对于是否追究行为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查清:
1.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即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在取证时应注意查清行为人担任何种法定职务,行使何种法定职责。
2.行为人的基本职责,即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及系统制定的、行为人在其工作岗位上应遵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所确立的工作职责。
3.授权性职责,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对其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为完成某项工作授予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授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公认性职责。在行为人没有上述职责的情况下,还应查清行为人的公认职责或惯例职责,即行为人从事某一项公务性活动所应遵守的约定俗成的职责。
(三)认真收集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
滥用职权案件造成危害后果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包含着多种因素,只有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存在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联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刑事责任。查明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要把造成这一危害结果的各种因素诸如人为因素、市场因素、自然因素等逐一列出。其次,在列出的各种因素中,区分哪些是原因、哪些是条件,将条件加以排除。再次,在找出的原因中,审查有无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有就要进一步查明其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四)认真收集行为人行为与职责关系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之所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往往是行为超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所致。因此,查清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与其应承担的责任,对认定滥用职权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收集这方面的证据时,主要查清:
1.行为人超越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正确行使职权时已经逾越了其职权范围;
2.行为人不正当地、胡乱地行使职权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而行为人不正当地利用职权实施了违反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3.行为人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的情形。
五、讯问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滥用职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还是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阅历较广、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反审讯能力较强。许多犯罪嫌疑人认为滥用职权罪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犯罪,是为公犯罪,往往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很难。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准备的内容包括:
1.熟悉基本案情,包括案发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等;
2.熟悉并会使用已获取的证据来揭露犯罪;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
4.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心理态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可能采取的态度;
5.熟悉和了解有关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法规;
6.制定详细可行的讯问提纲。
(二)注意把握讯问要点
讯问要点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过;
3.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及行使职责的经过;
4.犯罪嫌疑人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5.犯罪嫌疑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6.犯罪嫌疑人有无徇私舞弊的情形等。
(三)认真做好讯问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并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签字。必要时还可采取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对讯问情况进行固定,以免犯罪嫌疑人翻供。
姜郁牛正良《刑事司法指南》2002年第4辑(总第1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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