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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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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1月24日鄂检控发[2005]6号
各市、州、林区人民检察院,江汉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审查办理申请人民检察院司法行为违法的刑事赔偿确认案件,现就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执行《规定》的意义,努力提高确认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审查水平。确认是赔偿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与请求人求偿权能否实现直接关联,各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绝对不能有原则上不确认、不赔偿的思想,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确认,依法给子赔偿,尽可能减少案件到上级院后才能被确认的现象出现。上—级检察院要从规范执法行为着手,认真及时地做好审查把关工作,确保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确认案件,切实尽到把关的责任,保证案件质量。
二、存疑案件的确认问题。在被追诉者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中,有一个或几个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的,属于高检院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而对于只有—个犯罪行为的案件,尽管有很多的证据证明被迫诉者有实施犯罪的可能,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较大疑点,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予以确认的决定。要彻底纠正办理确认案件中“宁枉不纵”的执法思想。只有该确认的案件确认了,才能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法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有效地维护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确认案件的办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司法审查工作,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结果都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规定》正式实施前,全省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学习,《规定》正式实施后,—定要严格执行,并注意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确认案件的办理水平。对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省院。同时,各地根据具体工作量应适当增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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