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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检察机关主诉检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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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12月27日武检发[2002]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机制,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根据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诉工作和公诉队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诉检察官制度是规定依法独立承办案件的主诉检察官为办案主要责任人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主诉检察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案件的审查处理和出庭支持公诉,并指导安排其助手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为主诉检察官负责下的办案小组。办案小组由1名主诉检察官和1—3名助手组成。主诉检察官产生后,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主诉检察官助手。助手可以是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书记员。
第五条主诉检察官在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内,实行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
第六条主诉检察官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循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上岗、择优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主诉检察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实执行我国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检察工作方针,清正廉洁;
(二)有独立办理疑难案件和较强的指控犯罪的能力,具有比较突出的公诉才能;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检察员法律职称;
(五)获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证书;
(六)从事检察工作五年以上并且从事审查起诉工作三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
获得市以上“优秀公诉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不受上述第(三)、(六)项的限制。
第九条优秀的助理检察员符合第八条除第(四)项以外的条件的,可担任预备主诉检察官,行使主诉检察官职权。
第三章选任
第十条市、区两级检察院成立以政治部(处)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在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对检察委员会负责。
考核小组主要负责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和年度工作考核,并就年度考核及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执行情况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同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主诉检察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并向考核小组提出担任主诉检察官的书面申请;
(二)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及业务能力进行考评,确定候选人,并向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报告候选人情况;
(三)检察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实际工作需要及本院的主诉检察官岗位职数,确定主诉检察官人选:
(四)各级院选拔主诉检察官必须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
(五)检察长签发任命。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定向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基层检察院抽调的优秀的公诉人才,可不受本制度第八条第(六)项和第十一条的限制,直接由检察委员会任命为主诉检察官。
第十三条优秀的预备主诉检察官通过考核,胜任主诉检察官职责的,可以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直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请任命为检察员。
第十四条主诉检察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按照公开平等、择优选任的原则选出下一届主诉检察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市院根据审查起诉部门办案人员结构和受理案件的平均数量合理确定主诉检察官的岗位数。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六条主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中独立履行职责,除本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第十七条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提出意见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
(一)需要改变管辖的;
(二)需要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
(三)需要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
(四)需要增减罪责或改变定性的;
(五)需要变更、追加、中止或撤销起诉的;
(六)拟决定撤销或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
(七)拟决定不起诉的;
(八)需要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的;
(九)需要提出抗诉的;
(十)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
第十八条下列案件应由主诉检察官提出意见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
(二)重大疑难案件;
(三)上级交办案件;
(四)其他应由分管检察长审批的案件。
第十九条审查起诉科(处)长在承办案件时,履行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对主诉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是指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行情况以及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审查起诉科(处)长对主诉检察官负有管理监督的直接责任,主要通过对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的起诉书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方式,提出案件质量检查的审查意见。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还可以召集案件讨论会,调取案件进行审查或督促办案速度。
第二十二条审查起诉科(处)长对主诉检察官的日常管理可采取抽查案件、听庭评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等方式,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查起诉科(处)长在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考核意见,每半年书面报告本院分管检察长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可作为主诉检察官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检察长有权变更主诉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或中止其对有关案件的审查权。
第二十五条市院定期组织对主诉检察官的培训,培训重点是执法指导思想、法学理论水平和办案实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市院建立主诉检察官后备人才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培训活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主诉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享受主诉检察官奖金,奖金按年度发放,由市、区院按照每月办案奖l一5倍的奖金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起诉部门。审查起诉科(处)长应按照各主诉检察官本年度工作实绩的考核情况,按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主诉检察官对其助手进行考核后,决定各助手的奖金金额。
第二十八条考核小组在听取主诉检察官的述职和审查起诉科(处)长对主诉检察官的任职及工作情况评价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考核,对成绩优异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奖励、表彰。在晋职晋级、竞争上岗时,同等条件优先。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考核中不胜任主诉检察官职位要求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考核小组报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免除其主诉检察官的任命。
第三十条主诉检察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泄露检察工作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查起诉科(处)长或考核小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其主诉检察官任命,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主诉检察官对考核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于收到考核处理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向检察委员会提出申诉,检察委员会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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