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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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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12月5日公经[2003]1448号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苏公经[2003]3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行为人购买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彭大达购买非法制造的运输业发票后又虚开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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