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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站车交接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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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铁道部公安局
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站车交接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公法[2006]44号
各铁路公安局、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几年来,各级铁路公安机关认真执行旅客列车刑事案件站车交接制度,对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认真受理,及时将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和证据依法移交前方车站公安机关侦查,有力地打击了列车上的刑事犯罪;各级铁路检察机关加强了对站车交接案件的审查逮捕、侦查监督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站车交接案件中的协调配合,保证查办站车交接案件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各级铁路公安、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对于依法正确处理站车交接案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公安机关要提高对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认识,自觉接受监督;铁检机关要充分理解公安机关站车交接工作中的困难,要在加强侦查监督的同时对公安机关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铁路公安、检察机关既要加强协调配合,又要各司其职,依法办事。要不断增强公正执法意识,有效减少和避免执法中的随意性,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有罪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切实维护旅客列车秩序和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铁路公安处和铁检院应于每季度末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公安处主管处长、法制、刑侦、治安部门负责人和铁检院主管检察长、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通过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办理站车交接案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查办站车交接案件工作。各铁路公安局和铁检分院应于年中和年末举行一次联席会议,公安局主管局长、法制、刑侦、治安部门负责人和铁检分院主管检察长、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办理站车交接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和相关材料互通制度。各铁路公安处应于每季度末向铁检院书面通报站车交接案件的发案、立破案、提请批捕、撤案和作其他处理的情况。各铁检院应于每季度末向公安机关通报站车交接案件的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情况,特别是对有报案登记而未立案、有交站记录无回执等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对于有关案件登记台账、办案记录、交站手续等原始资料,铁检院侦查监督部门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查阅,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提供。对于接收案件的站所办理站车交接案件,铁检院侦查监督部门应依法进行检察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切实予以配合。
四、铁路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站车交接的工作任务,克服困难,正确划分有关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具体责任,认真办理每一起站车交接案件。受理站车交接案件的公安机关如果作出撤案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文书向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回复。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同级检察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分别向上级请示办理。铁路检察机关要认真审查站车交接案件,重点审查有报案登记而未立案的案件和有交站记录无回执的案件,及有旅客报案而未予登记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站车交接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铁路检察机关应积极配合。
五、加强执法检查。执法监督检查以各铁路公安局、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单位,于每年10—11月进行,重点是那些危害大、影响大、破坏稳定和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检查结果分别报送铁道部公安局、高检院铁检厅。铁道部公安局、高检院铁检厅必要时要进行抽查并予通报。
各级铁路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把本通知的精神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铁道部公安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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