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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电子文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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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8月18日高检会[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经协商决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时,《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有电子文档的,应当将电子文档一并随案卷材料移送给受案的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以书面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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