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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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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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