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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定势及其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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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侦查定势,是一种心理活动趋势,具自发性、惰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同时具有正、负迁移作用。在内容上,侦查定势包括定向、定法、定序,其机制主要表现为侦查定势对侦查活动的“同化”和“顺应”。影响因素包括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问题的性质。案件特点相似、发生情境相似、已有知识的有限性、物象概念化易造成负迁移。侦查定势的负迁移可从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观察力和分析力、增强思维的灵活性等方面克服。
# [1 q! W0 X( _; \- w) P* f 【关键词】侦查定势;迁移作用;机制;克服
! |9 q# o% n3 _& m( } 一、侦查定势及其迁移作用
. S( Z; F5 k9 T4 j, v (一)侦查定势( {% |- N' c8 O) F$ S8 n
定势的概念最初是由德国心理学家缪勒和舒曼于1889年提出来的。它指的是一种心理活动趋势,即当人们面临某一刺激情境时,不受情境中呈现的客观条件影响,个体总是先以某种习惯的、主观的经验和方式进行反应的心理倾向。侦查定势,是侦查人员对刑事犯罪现场的感知,对案件性质、特点、作案者个人特征的分析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以某种习惯的、主观的经验和方式去进行反应的心理倾向。[①]
0 z# [9 e% F8 l' K+ j- D& T6 W& ` 侦查定势具有自发性、惰性和可变性。/ q5 n2 D* G4 G0 `  w* H
1、侦查定势的自发性。自发性是指定势往往使人自然而然、不知不觉地这样或那样地解释或理解对象。正因为这种自发性,定势才被心理学家看作是一种未被意识的心理准备状态。侦查中,侦查人员往往都是自然而然、不自觉地运用已形成的定势,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使用侦查手段。( @: I3 S$ {( F
2、侦查定势的惰性。定势的惰性包括定势的韧性和惯性两个方面。所谓韧性是指主体认识图式的实践所固有的顽强性和持久性,它能使人看准某种实践目标就执著追求,使人坚持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坚信自己的计划、假说、推测等能够得到实现、证明。所谓惯性是指主体认识图式的实践所固有的习惯性、一贯性、惯常性。定势的惰性有时主要由主体认识图式中的意志因素、信念因素的主导作用所致,有时由情感因素等造成,但更确切地说是由主体认识图式各构成因素交相融合的结果。在侦查中,当犯罪现场的门被破坏、室内有搏斗的痕迹、被害人死亡、室内重要财产丢失时,侦查人员往往会习惯性地定性为入室抢劫。这是因为,在侦查人员的头脑里,入室抢劫现场图式就是如此,当实际现场与图式相一致的时候,这一犯罪的性质自然就被侦查人员认定为入室抢劫,这是一种惯性使然。
" \! C* j. \& d' ~0 C) ~/ h 3、侦查定势的可变性。定势一旦形成,它就具有一定的惯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定势就是一成不变的。当新的实践与已有的认知图式不一致时,人们就会修订已有的定势,形成新的一种定势。侦查中,当现场情形与侦查人员过去的入室抢劫认知图式一致时,案件会被认定为入室抢劫。但如果随着侦查的深入,发现罪犯是先杀人、后拿走财物时,侦查人员的定势就会发生改变,并可能在这一案件的基础上形成新定势。& x8 |* ~6 Y% {- Y* ~1 J( d
侦查过程是一个侦查决策的实施过程。侦查决策是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确定侦查要实现的目标,设计和选择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②]因此,从内容上看,侦查定势包括三个因素:定向、定法、定序。9 K; [  [" _0 m& w- i
定向是指侦查人员在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倾向。定法是指侦查人员在使用的侦查方法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倾向。而定序则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步骤、程序上所表现出的心理倾向。侦查方向的确定是一个案件进行侦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明确了一定的侦查方向之后,侦查人员就要确定侦查所使用的方法以及如何具有运用侦查方法。这些侦查方向、方法和步骤上所表现出的固有的心理倾向,是侦查定势的主要内容。
3 D' Y$ e9 k& F: v2 \5 _/ E# h. H3 O (二)侦查定势的迁移作用. E6 l3 G' N/ D& j  P7 F9 q
侦查定势之所以能产生和存在,是因为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定势进行侦查时,心理能量大大减少,在这种状态下,侦查人员的心理压力最低,认知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心理比较稳定。- l- N* S4 B4 {$ I
不过,侦查定势对侦查的迁移作用却是两方面的,表现为积极的迁移作用和消极的迁移作用。侦查定势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一定的知识、理论基础上所形成的心理定势有助于侦查人员的侦查,也称侦查定势的正迁移;侦查定势的消极作用则表现为一定的知识、理论基础上所形成的定势妨碍着侦查人员的侦查,也称侦查定势的负迁移。
0 T. R8 ?9 C1 [7 m* V  A 侦查定势的这两种作用与侦查定势的惰性相联系。对于任何一项侦查活动来说,侦查定势的惰性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因为定势本身也是在知识、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知识和经验对随后的侦查活动是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知识和经验的“革命时期”,侦查定势的惰性会作不适当的膨胀或片面发展,从而妨害案件的侦破,起消极作用。实际上,当侦查定势的惰性有碍于获得正确认识或接受新知识时,它就由一种必要的、合理的特性变成为有害的封闭性、保守性和僵化性。对于侦查定势的惰性是否适当,我们可通过以下几种情况的分析来讨论:当该坚韧不拔地向预定的实践向侦查目标挺进时,侦查人员坚守原有图式,直到取得完全成功,这种惰性就是适当的、必要的;当实际表明侦查人员不应当坚守原有目标(或观点等)时,他及时放弃这个目标(或观点等),接受新的理论、意见等,这种惰性也是适当的;而如果主体固守原有图式,拒绝一切与之不相符合的东西,这种惰性就不适当了,便成为保守、封闭、僵化的东西了。
1 X/ R, u1 H* e9 k/ _/ L 二、侦查定势的机制及制约因素
8 ?0 N4 M% n! u4 |& l (一)侦查定势的机制( q! e8 t4 N$ Y4 g* T2 a: e& Z3 t
要了解侦查定势的机制,我们可从思维定势的运行机制入手。! j( s3 \0 n! }1 ]! [0 p
思维定势的运行机制是思维客体主体化和思维主体客体化的相互作用机制,是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两者不断地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过程。[③]实际上,定势的机制主要体现在主体的思维认识活动中,是主体不断地通过实践活动结构的升华和社会文化的积淀而形成思维定势;然后,通过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去“同化”客体并获得成功,使思维定势得以巩固和完善;或者是由于思维定势不能成功、有效地“同化”客体,从而导致思维定势“顺应”客体,迫使思维定势的变更和重组的过程。
1 H5 u, X* C% O' z% C; m4 O7 j. x 侦查中侦查定势的机制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定势对侦查活动的“同化”;二是侦查定势对侦查活动的“顺应”。
# A, N2 Q' v- L8 K6 y8 @7 X 1、侦查定势对侦查活动的“同化”
* w  o1 @+ Y. ]6 p1 u 简单地说,就是侦查人员运用自己的侦查定势成功地解决了侦查中的问题的过程。侦查定势是侦查人员在过去的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表现为侦查人员在解决侦查问题时使用相同的知识结构的倾向。因此,当新的侦查问题与原有的侦查知识结构向吻合的时候,侦查定势就可以对新的侦查活动起到一种“同化”的作用。$ m$ J* J6 t+ W. G* L
在侦查中,侦查定势的这种同化过程很常见。当侦查人员面对一个新的侦查问题,他首先会从自己原有的知识经验中去寻找类似的问题,然后在已有的认知图式中搜寻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运用这一方案解决眼前的难题。侦查定势对侦查活动的同化过程要较好地完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侦查人员已有的认知图式必须具有丰富性,这样他才能在面对很多新问题时都能从已有的认知图式中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7 I) f. d# e7 b3 o3 }: d 2、侦查定势对侦查活动的“顺应”
. I3 s" i, G4 d( W; g6 @8 z 侦查定势对侦查活动的同化,只是侦查定势的一个方面。但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有的是以前从未遇到过的新问题,有的问题则与原来遇到过的问题似是而非。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仍然运用侦查定势,则侦查人员肯定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并可能误入歧途。
. ]. S8 C3 k" v! {- C: ?& R. l7 q 因此,当侦查定势不能有效地“同化”这些问题时,侦查人员必须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方案。这样侦查定势就不再发挥作用,但是解决问题的新方案被证明成功后,它又会融入到侦查定势中,对侦查定势进行变更和重组。7 ~! M, D6 S# [' l7 d2 H
侦查活动对侦查定势的变更和重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体有:①丰富,即在侦查定势中加入新内容,使侦查定势的内容变得更加丰富;②替代,即在侦查活动中形成了新的侦查定势,并且用这种新的侦查定势代替原有的侦查定势;③修正,即对原有的侦查定势中某些不合适的地方进行了修正。
0 O' N6 f& A) t6 E/ } (二)侦查定势的制约因素
  @* P. ~( f; Z 从侦查定势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影响侦查定势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T0 f, T6 h+ q  m( n 1、侦查人员已有的知识结构
) \4 F8 \- g& ?. T% h8 H4 Y 这是指侦查人员在原有的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知识结构。定势是人们在解决问题时具有的每次都用相同的方式(即相同的知识结构)的倾向。[④]因此,已有的知识结构直接影响定势作用。已有的知识结构越丰富,对类似问题的觉察程度就高,侦查定势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侦查定势更可能发挥消极作用。5 e9 Y2 x# h& [: V% S7 e. |
2、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 H  G8 g7 U4 p( `2 q" `- S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根据思维的创新程度,思维可分为常规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常规性思维是指人们运用已获得的知识经验,按现成的方案和程序,用惯常的方法,固定的模式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创造性思维是指以新异、独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⑤]从侦查定势的惰性看,习惯常规性思维的侦查人员更容易受到侦查定势的影响,而习惯创造性思维的人则较少受侦查定势束缚。+ q! V3 X5 g% Y6 Y6 h, I
3、侦查中问题的性质% C6 P. a! a0 Z# h% w0 Y# [
侦查中问题的性质主要是指侦查遇到的新问题和过去遇到过的旧问题之间的类似程度。一般情况下,新旧问题越类似,人们就越倾向于用已有的知识结构解决新问题,定势就越容易发生作用,这是因为新旧问题越类似,人们辨别新旧问题差异的难度也增大了。相反,新旧问题之间的差异越显著,定势的作用就越弱。在侦查中,侦查人员面对的新问题与侦查人员遇到过的旧问题之间差异程度不同,侦查定势起作用的程度也不同。
, c( i9 H7 H  v  F* r' J 三、侦查定势负迁移的原因及克服2 R  v; m4 f3 Q
(一)侦查定势负迁移的原因0 O, Q' {! i( S' F
侦查定势的负迁移指的是侦查定势的消极作用。侦查定势负迁移的产生常常是“想当然”的结果,遇事“想当然”就容易让思维定势牵着鼻子走。要想避免侦查过程中的负迁移,就必须弄清楚它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侦查定势负迁移的产生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h3 v8 u# i* a% |
1、案件特点相似造成负迁移
' ~$ R$ B# F2 l9 f0 ^ 一般来说,每一类案件都有一类案件的特点,如杀人案件的一般特点有:多有预谋;多有尸体、伤可验;多有因果关系可查;现场上遗留的物证较多[⑥]。侦查人员在长期的侦查过程中也会形成关于某类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当实践中发生案件的特点与这些特点相符合时,侦查人员往往会自然而然将案件进行归类。这就是定势在发生作用。但是,案件的特点只是案件的外在形式,特点相似并不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就相同。当案件特点相似但案件性质并不相同时,侦查定势就会对侦查活动产生负迁移作用。
4 Q/ f7 S/ ], r! K0 f! s 2、案件发生的情境造成负迁移+ R8 l0 ~5 _5 ~- C, |3 y1 Q* ^
案件发生的情境,包括案件发生的自然情境和社会情境。案件发生的自然情境,指的是案件发生的地点,如发生在偏僻的地方还是发生在喧闹的地方、发生在家里还是外面等。案件发生的社会情境,是指案件发生时的社会治安环境。在某一地方某一时期某类案件发案率较高或者某地方老发生连环案,在这种情境下侦查人员更可能将新发生的并不是很类似的案件与常发案件归入一类,从而产生侦查定势的负迁移影响。7 T. X2 ]+ r' `, N; \
3、已有知识的有限性造成负迁移  _/ K; [* y: @7 J/ h# f8 t$ g
认知心理学将知觉看作是感觉信息的组织和解释,也即获得感觉信息的意义的过程。这个过程相应地被看作是一系列连续阶段的信息加工过程,依赖于过去的知识和经验。[⑦]实际上,侦查过程就是一个对发生案件的知觉过程。因此,要形成对案件的正确知觉,过去的知识和经验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侦查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则可能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这个过程中的侦查定势则可能产生负迁移作用。
7 G& y9 X' [" {) i, t. x 4、物象概念化造成负迁移$ |* g; }6 _6 N
物象概念化,是指人们对某类事物形成的某种固定的观念。如人们一般都认为知识分子有修养较少犯罪,即使犯罪也是实施智力犯罪,农民文化水平低自制力差常犯罪,而且多实施暴力犯罪;长相优雅的人多实施诈骗犯罪,而长相凶暴的人多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等犯罪。但事实上这种认识并不全面,如果居于这种认识进行侦查有时可能会弄错侦查的方向,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定势发生了负迁移作用。& b" t; J) T; E+ H+ ~
(二)侦查定势负迁移的克服
/ H. K) f6 {+ k8 I4 S0 Z" p+ i6 x( | 为克服侦查定势的负迁移作用,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我完善:
3 O6 b; d6 g) m. P/ @ 1、尽量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0 M1 s; L* E& @4 R
一定的知识结构是侦查定势发挥作用的前提,而知识结构的完善与否则是侦查定势发生正迁移还是负迁移重要因素。一个完善的知识结构能够使侦查人员在遇到新问题时迅速而准确地进行认知模式识别,并因此使得侦查定势发挥积极作用。相反,不甚完善、不甚严谨的知识结构则可能使侦查定势对侦查中的问题造成负迁移。侦查人员必须从理论、实践等方面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以更好地发挥侦查定势的积极作用。; f: o( O* ~( |- ~8 M0 ]7 C  f) y
2、努力提高侦查中的观察力和分析力,鉴别新旧认知的异同- g7 ~6 \  M/ \2 x
侦查人员要正确利用侦查中的思维定势或者要有效地克服侦查定势的消极作用,首先就必须要能有效地将侦查中的认知与侦查人员已有的认知模式进行识别。为此,侦查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观察力和分析力,能够形成对发生案件的正确认知,同时善于分析发生的案件与过去类似案件之间的异同。
; C0 z# Z+ R3 I  ]$ A9 N 3、多角度思维,训练思维的灵活性& o3 P6 J% B' {
侦查定势的惰性与思维中的常规性思维相近。因此,要克服侦查定势中的负迁移作用,在一定情境下侦查人员应该摆脱思维的惯性,提高思维的灵活性,这样在侦查中就不至于简单地对号入座。提高思维灵活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学会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换一个角度,问题可能就与当初所发现就不一样,这样往往就不会局限于某一种认识,从而摆脱定势的不必要影响。
. X, x8 Y  G* n# J) a9 h: Q5 \ [①]乐国安主编:《法律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页。
. O% h4 ~  e' P7 N [②]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页。
7 `  T0 T! Z7 [: W( a* f1 x [③]丘有光:《论思维定势的形成及其运行机制》,《玉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8 ^) M8 |  k9 \+ `# C5 `" V
[④]乐国安著:《当代美国认识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 b8 \. [1 r' s0 u [⑤]叶奕乾等主编:《普通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278页。# r$ J7 ~0 Q7 Z& X8 ]2 s  o1 y. n* U
[⑥]王传道主编:《刑事侦查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x0 Y' i7 t5 }+ u# s0 a- D
[⑦]王甦、汪安圣著:《认知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 L* w5 i$ x5 V1 a! e2 `- M0 ] (作者袁彬系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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