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967|回复: 0

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处理原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践中,由于刑事案件的情节错综复杂,社会危害程度轻重有别,办理情况各不相同,致使许多案件存有疑点、难点。能否高效、准确、妥善地处理和解决个案中的疑点、难点,既关系到刑事审判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又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实维护,个中问题值得深入探究。
一、透彻把握案件事实是解决疑难问题的基础
在刑事审判中,遇到争议较大且关乎定罪量刑的疑难问题,法官常常希望借助咨询、论证等形式予以解决。这固然必要,但是解决刑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重心还是应该放在对事实的切实把握方面。因为许多疑难问题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在厂法官对案件事实了解得不够深入,对案件的关键环节、必要细节没有抠准、抠死。因此,刑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必须从案件事实特别是细节人手,查清疑点,明晰案情。
在刑事审判中,许多问题看似属于法律问题,实则系事实问题;即使是法律问题,也难与事实问题截然分开。对法律问题的正确解决,也必须建立在对事实全面、透彻了解的基础之上。因此,处理刑事审判中的事实和法律疑难问题,都必须立足案件事实。
立足案件事实,就要求全面、透彻、客观、准确地把握案情。很多案件“难产”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案件情况缺乏一定深度或宽度的了解。有时候对某一问题存在分歧意见,主要原因也在于不同的人对事实了解、理解得不一致。有些疑难问题之所以能够在专家论证会、审判长会议、审判委员会得以明晰,关键也在于经过多人多次提问、回答之后,疑难问题变得清晰、客观。
立足案件事实,全面、透彻、客观、准确把握案情,这一要求看似简单,但做起来并不容易。必须做到,其—,对案件的了解要全面,不能浮于表面。对案件作全面、透彻了解,要求除掌握基本的犯罪事实外,还应全面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前因后果,并且要准确分析、把握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准确分析、把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但是,由法官职能决定,法官的认识受控、辩双方提供证据的限制,法官只能从有限的材料中对案件作尽可能全面的了解难免存在局限。法官要想方设法克服这一局限。其二,对关键环节要有的放矢,重点了解,心中有数。每—种犯罪都有—定的关键环节,如对贩卖毒品犯罪来讲,—般存在上家、下家、价格、重量、包装、报酬等问题,对故意杀人犯罪来讲,—般存在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犯罪后表现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应当有意识地去了解。有时这些问题难以从卷宗里直接找到答案,但法官对这些问题应有所考虑,形成类似条件反射的机制,一旦遇到这样的案件,就能够想到这些问题,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定罪量刑结沦的准确性。当然?真正做到心中有数,需要经验与归纳。其三,卡准细节。在讨论案件时经常发现。在有些细节问题上,承办人往往经不住有经验法官的提问或者追问,对细节抠得不死。实际上,有些细节问题往往是决定能否定案的。关键。对口供而言,一个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某些细节问题上的“说法”是难以一致的,即使有逼供、诱供现象,在细节上也难以天衣无缝。案件质量与对细节问题的处理不无关系。因此,绝对不可轻视细节问题,在细节问题上的疏忽极有可能影响到定案。其四,卡准证据。证据是定案之本,一定要卡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不能想当然。其五,注意卡死其他可能性。对同—事实的认定,不同的证人可能有不同的说法,法官根据案中证据可能采信了其中一种说法,但应当意识到,对于认识有分歧的事实,法官的认定也仅仅是对其中一种可能性的肯定,除非证据非常充分,否则还存在其他可能性。比如,在一起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离开杀人现场后,在公路边遇到—名过路人,该过路人在得知被告人杀人后,打110报警。该过路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称,其打电话时被告人不在身边,被告人不知报警—事;而在二审时称,其打电话时被告人就在身边,被告人知晓报警—事。被告人究竟是否知晓报警一事只有一种可能:要么知晓,要么不知晓,但是,无论采纳哪种可能,法官都应当对于另一种可能予以警惕。
二、把握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是解决疑难问题的关键
刑事案件在具体情节上千差万别,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端赖法官对个案的特殊情况、疑难问题的把握,所以,正确、妥善解决疑难个案,必须切实把握个案的特殊性。其一,把握个案犯罪手段、后果等方面的特殊性。对同—种犯罪来讲,不同犯罪人选择的犯罪手段并不相同。其差异对于评价犯罪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具有重要意义。其二,把握被告人个体的特殊性。一位犯罪心理学教授坦言:切不可用自己的感受去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其言外之意是,研究犯罪行为应当从犯罪人的角度去考虑。许多常人难以理解的犯罪事实,只有从犯罪人个人的特殊性人手,才能得到合理解释。因此.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必须队被告人本人的实际情况入手。比如,对于有些犯罪手段异常怪异的案件,在认定时必须考虑被告人的特殊经历或性格特征,否则,从常人的角度考虑,就会怀疑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到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也必须考虑到被告人个体的特殊性。比如,因饱受虐待而实施杀人行为的被告人,与因琐事动手杀人的被告人相比,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不相同;因婚姻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与其他案件的被告人,情况也不一样。另外,一般认为,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与具有普通心理障碍的犯罪人相比,可改造性也不一样。这就要求法官切实从个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出发,弄清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把握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方面,须注意一般性的规律对于某些具有特殊经历或性格特征的人可能并不适用。
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解决疑难问题的妙策
(一)透过案件表象,把握案件本质
定罪问题,实质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归类。既然是归类,就应该撇开表象,依其本质。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本质特征明显,行为性质容易判断,有的犯罪行为本质特征不太明显,在定性时就需要从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本质特征,而不能在表象上浪费精力。尤其对于伴随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变化而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行为,更应注重其本质特征。比如,王某某原为一国有资本控股的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指使他人将该公司一笔款项的利息收入200万元不入账,并购买4辆汽车,利息余额存人银行;在国有企业资产改制时,因上述车辆和利息余额未入账而未进行评估;后王某某安排将上述车辆和利息余额转入改制后工某某占股份达50%的公司。王某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贪污罪?从本质上看,王某某的行为实质是利用职务便利和国有企业资产改制的契机,将国有企业资产侵吞,显然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
(二)具体分析自首、立功情节,准确公正量刑
实践中,不仅犯罪行为千差万别,而且自首、立功情节也不相同,有时候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立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如对处于政策边缘的非典型情节,能否认定往往会有不同的看法。自首、立功是法定的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认定与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很大影响,因此必须慎重对待。笔者认为,在情节不够典型的情况下,应当从自首、立功制度的出发点出发,权衡认定与否的利与弊,从而决定认定与否。自首、立功制度的出发点,指立法机关制定该制度的基本考虑,如这一制度本质及价值追求。个案中如果认定更符合自首、立功的本质及价值追求,则应予以认定,反之则相反。
(三)具体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准确公正量刑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决定犯罪分子的刑罚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准确分析、把握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尤其在死刑适用方面,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尽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是深藏于被告人内心的一种深层次的特性,难以直接从具体犯罪行为或被告人脸上找到答案,法律与司法解释也难以给出非常明确的判断标准。但是法官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的办案经验和难以成文的判断规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背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准确剖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
四、坚持“公正在我心中”
由于刑事审判事关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和当事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因此,法官行使刑事审判权,需慎之又慎。面对疑难问题,法官须有良知,必须确保天平不倾斜,公平正义不受阻,用“公正之心”去裁量。
唯有用“公正之心”裁量,才可能还事实本来面目,从而顺利化解疑难的事实问题。对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来讲,刑事审判都是从结果推论原因的过程。过去的既已过去,还原谈何容易?况且,绝大多数犯罪人都具有天然的逃避法律制裁的心态,因此,他们在犯罪后往往一错再错,或多或少地制造一些假象加大公正审判的难度。审判其实就是在形形色色的证据载体中发现真相,剔除谎言,其难度本已不小,如果审前工作不扎实,法官的任务就更艰巨。而在存疑案件中,案件事实的还原需跨越重重障碍,唯有法官用心裁判,用心去抠一个个细节,才可能使疑难化于无形。
总之,唯有用“公正之心”裁量,才能准确归纳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准确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准确裁量刑罚的轻与重,从而顺利地澄清定罪量刑的疑难和障碍。刑事审判中,定罪需要对犯罪行为本质准确归纳;量刑需要对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精确评估。稍有不慎或粗心,就可能酿成错误。而法官唯有用“心”裁量,才可能从错综复杂的证据中准确归纳出犯罪行为的“质”,才可能从虚虚实实的表象中判断出犯罪分子的“恶”,对案件作出准确、公正评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蔡金芳
来源:《公检法办案指南》2008年第9辑(总第105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19 15:55 , Processed in 1.09184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