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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律师法就等于修改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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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改律师法就等于修改刑事诉讼法”
——法学家樊崇义认为,贯彻好新律师法的关键是观念
刘金林
2008年3月28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举行了《聚焦“新律师法”——检察官与律师的对话》研讨会,通州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与北京市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一些律师就修改后律师法实施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交流。
就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有律师提出担心,新律师法中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能否在新律师法6月1日正式实施后得到切实执行,因为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而律师法是一般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对此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他指出,首先,《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律师有关权利的规定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符合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因而这些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条并未对一般法律与基本法律作出位阶区分,因而不存在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法律效力高低的问题。
第三,《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而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同一机关”?《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部分职权,所以应认为两者属于“同一机关”。樊崇义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修改后律师法的规定要优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得到执行,从观念上应认识到,修改律师法就等于修改刑事诉讼法。
有检察官提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律师则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并不一致,要协调好双方执行律师法的关系恐非易事。也有检察官认为,当前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害怕律师权利的扩大,甚至担心律师可能会滥用会见权、阅卷权,主要是由于当前在办案中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对此,樊崇义教授认为,目前一些司法人员对律师法扩大律师的有关权利有抵触情绪,认为不利于查办案件、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这反映出这些司法人员仍存在有罪推定、忽视人权保障的思想。律师法的修改要求改变传统的办案观念,一些司法人员对修改后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应当进一步细化以及刑事诉讼法尚未与之衔接因而产生质疑的观点,实际上也是尚未转变思想观念的反映。因此,司法机关要贯彻好律师法的新规定,关键就是要转变观念。樊崇义认为,律师法的修改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的需求,体现出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社会和谐的理念。司法人员要从上述理念出发来理解律师法的修改,进而相应地调整办案观念,比如要从原先的人证本位改变为物证本位,要运用好科技手段,等等。
另外,随着律师权利的扩大,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水平,樊崇义提出,要力争使初查合法化,检察机关要增加秘密侦查、监听等手段,争取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就能掌握主要证据。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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