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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专家组成员详解新《律师法》三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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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法修改专家组成员详解新《律师法》三大突破
张敬
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将要实施,新《律师法》不仅消除了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技术性瑕疵,在若干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突破。本报记者专访了律师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他对修改后的《律师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记者:《律师法》这次修订,有哪些方面的突破?
王进喜:主要是三方面突破。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使得律师事务所大的能够做大,小的能够做小。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使得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成为大型律师事务所得以运作的平台。另一方面,增设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形式,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降低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竞争,为解决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途径。
其次,进一步强化了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护,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一方面,这次修订明确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为律师的使命,并改善了律师与委托人的会见环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扩大了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这次修订确立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强化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并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第三方面是为律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法律职业流动进行了技术性铺垫。一方面,立法改变了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允许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以外的业务,从而有利于调动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立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既免除了重复考试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也为《法官法》、《检察官法》解决类似问题开辟了道路,为取得律师考试资格证书的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提供了技术上的铺垫。
记者:“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可是又和刑事诉讼法有相冲突的地方,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王进喜: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这些变化都为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了方向,6月1日起,《律师法》就要实施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如果《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些方面发生冲突,应该按新法的规定实施。不过具体怎么办还缺乏一个救济措施,律师权利的范围到底多大,检察院、侦查机关应该怎么做?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完善。
记者:现在法律虽然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不需经过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但是如果在实际的过程中,你去调查取证的话,可能还会有一些人不愿意接待,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王进喜:需要比如《刑诉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相应执法处理的配合。
依照新《律师法》,他可以请求检察院和法院密切配合,比如说我举证我举不到,那我就跟检察院、法院说,我说我这个证取不到。如果证人不愿意来的话,我们可以请人民法院来解决。另外我们看到新的《律师法》当中,对于律师的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因为律师在法庭上讲的话是应该有豁免权的,就叫职业豁免,这是理念上的进步。
记者:您谈到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我们知道修改后的《律师法》还取消了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这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到底有什么意义?
王进喜:修改后的《律师法》为中国律师未来10年的发展提供了宏观布局,在律师的组织形式上充分考虑到了宏观竞争的问题。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际是过渡的一种形式,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律师法》修改后把它取消了。与此同时,合伙律师的组织形式上了,除了普通合伙以外,又规定了另外一种形式,就是特殊普通合伙,让律师事务所可以进一步做大,那么做大就是可以强化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从国外来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很大,我们的律师服务市场迟早都是要开放的,那么国外的律师事务所进来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如何和它们竞争,在规模上要考虑,通过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能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与此同时,我们还保留了其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普通的合伙,又设立了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使得整个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的布局比较合理。
记者:以前不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王进喜:以前不得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可能就是个人无法承担无限责任,另外还有个人能否有效创造自己的品牌,但是现在看来时机成熟了。因为不管在大中城市,还是中小城市乃至中西部地区,都有必要开设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实际是让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降下来,让律师进一步参与到基层的法律服务中,保证更多的人获得法律帮助。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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