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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理念与实务——以若干重大案件的处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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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2: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题目:律师的理念与实务——以若干重大案件的处理为视角
主讲人:李贵方律师、教授
主持人:刘明祥教授、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时间:2008年12月19日(周五)19:00—21:00
地点:明德法学楼815会议室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李贵方大律师为我们做学术讲座。在他正式开讲之前,我们还有一个简短的聘他担任我们基地客座研究员的仪式。首先,我对李贵方博士做一简要介绍。李贵方律师1957年出生于内蒙古,1974年中学毕业后担任中学教师和大队团总支书记。1978年考入吉林大学历史系,后在吉林大学攻读研究生,先后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其间1989年赴英国利兹大学博士联合培养,1990年赴美国扬伯翰大学博士联合培养。并于1994年在德国马普国际与比较刑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李贵方律师毕业后留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后任吉林大学德恒律师学院副院长、教授。1993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球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李贵方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等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担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几十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担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的法律顾问。主办过中国企业应诉美国一次性打火机反倾销案、光大资产有限公司系列经济纠纷案及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
我们李贵方博士是一位非常有成就的学者型的大律师,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聘他做我们基地的客座研究员。下面就有请基地的戴玉忠主任给他颁发正式的聘书。(戴玉忠教授向李贵方律师颁发了聘书,大家鼓掌!!!)下面请戴主任致辞。
戴玉忠主任:
我们是吉林大学的校友,关系特别好,所以我就说两句话,第一就是欢迎李贵方律师来做我们的研究人员,加入我们刑事法中心的行列。今天也欢迎李贵方律师来给我们做讲座,他有学问,事业有成就,在刑事法界有影响。谢谢贵方参加我们的工作,再一次表示感谢。
李贵方博士:
今天我坐在这儿非常高兴,以戴主任为首的基地的这些老师、同学,其中好多都是老朋友,我都已经很熟悉了。首先,感谢基地对我的信任,感谢同学们对我的信任。能到这么伟大的学府,当一个不管是客座的也好,还是其他的研究员,我很荣幸。但愿我能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发挥一点作用。明祥教授在很早就说了这件事情,我之所以接受这个,应该说是基于三个原因:第一是对学校的情结。到了我们这个年龄,回过头来,我们认为最美好的岁月还是在大学,所以现在对你们是特别羡慕的。第二个是教育的情结。在一个国家,教育总是最重要的。越差的国家,教育也越差;教育越差,这个国家也就越差。所以我觉得我们中国人还是足够聪明的,几千年前就把孔子奉为圣人,他就是教育家。第三个就是法治的情结。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必须要搞法治。所以我们把“依法治国”写到宪法里面。这么多年我一直在法律战线工作,我有一个一直信守的定律,就是法治这个工作一个人是干不成的,也干不起来,因此就需要不断的扩大队伍。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存在我当律师,我怕别人也当律师来抢我的饭碗。这个天地太广阔了,前两天开会说,我们现在中国律师是十四万多,那就差不多是一万个人才有一个律师。还有非常广阔的空间,而且法治也不光是法律专业人的事,是全国人的事情。所以基于这个我也愿意来从事这样一个法律的工作。
同学们在这里,我也说几句勉励的话。第一句话就是要勤奋,所谓勤奋就是要努力学习、自己学习。我觉得一个好学生,一个成功的人,不是教出来的,而是学出来的。所以学习是靠自己学出来的,不是靠老师教出来的。我这么说不是要贬低大学,而是要强调自己学习的重要性。第二个还是要勤奋,这个勤奋就是要好好锻炼身体。有个好身体是非常重要的。流芳百世是一种非常崇高的情结,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流芳百世,尤其是如果你没有旷世才华,你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惊世骇俗的勋业。比如说像王勃、雪莱等,这些人都是很年轻就死了,但是都流芳百世了。那我想我们大部分人都没有那种才华,那你就把身体锻炼得好一点,活得长一点,学得长一点,学问也就会大一点。歌德有一句话,叫“生命之树常绿”,我的理解是既含精神方面的,也包括物质方面的。所以在接受聘任的时候,我也就祝同学们生命之树常绿。以上就作为我的开场白吧。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律师的理念与实务——以若干重大案件的处理为视角。实际上我就是从实务上谈一些理念,就讲三个问题,因为我今天来是谈律师的问题,而且对同学们来说,也许将来当律师,也许将来不当律师。但是既然是从事法学的学习,可能了解一些律师总是必要的。
我想讲的第一个律师的理念就是服务性的理念。我讲这个是因为大家都在问律师是什么。我在英国留学的时候,我问我英国的老师,在英国律师是怎么一回事?那个老师给我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他说在我们国家律师(指barrister)就像出租车司机一样,谁招呼就拉谁。所以英国这个制度就是,警察请了律师,就作为公诉人控告;被告人请了律师,就帮被告人辩护。所以你看那些出庭律师,往往都是这个案子作为检察官控诉,下一个案子就去辩护了。在英国人的概念中律师就是这样。
律师说到底就是从事一种服务性的工作。对于服务性的工作,第一个原则就是客户至上。想去做律师,首先这个定位必须认识清楚。法官、检察官、警官都是官,律师是民,而是从事服务性工作的民。说起服务大家都知道,像你去餐馆吃饭,服务员就是服务。律师也是服务的,只不过不是给你炒菜、不是给你端菜。相比较而言,律师服务的专业性更强,显得律师的社会地位就会高一些,包括挣的钱可能比端盘子的人挣的多,但是本质上它也是一种服务。律师要树立客户至上的原则。因为有好多人,不要觉得我念了大学了,是硕士、博士了,就都比别人高。其实没有什么高的,你就是一种服务。你如果要当律师,对客户要好,这一点是首先要确立的。客户至上这个理念的第一个含义就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是《律师法》规定了的。在这里面就有些说法了,第一层意思是要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当事人也包括别人的当事人,也有你对方的当事人。但是作为律师来说,实际上是要维护自己的当事人。打个比方,你的当事人要跟别人签一个合同,由你来起草,那你在起草的时候,你要考虑怎么让你的当事人将来不吃亏。如果你认为合同中有一些条款可能对对方不利,你可以不管它。就是法律没有要求说你必须得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不是你的事,而是他的律师的事。你要考虑你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考虑对方。再比如说,让你代理原告去起诉一个损害赔偿的案件,那你就要想怎样让你的当事人得到最多的赔偿,而你不要考虑被告很穷是不是就要少一点,这不是你要考虑的,你考虑的是自己的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也有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不知你们是否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旁听,你们看到被告人上了法庭之后,检察官通常都是先问他。检察官在问他的时候,现在已经好一些了,尤其是前些年都是声色俱厉的,把那被告人都是当成坏人。实际上我们国家,包括以前我跟韩国的朋友在一起也曾谈到这个问题,我们整个东方文化中实际上很难树立起一种“无罪推定”的概念。总是认为你要不是坏人,人家就不会抓你。所以一被抓起来,就认为是坏人。所以在开庭审判的时候,检察官在问被告人的时候都是声色俱厉的。在很多时候,一上来就说,“某某某,你听好了,我现在向你提问,你必须老老实实的回答,你要不······”,先吓唬一顿,然后才开始问正式问题。那么同样我们有一些律师,我觉得这一点就学得不好,把检察官的那一套也学到自己身上来。检察官问完了轮到律师开始问了,结果我们的律师要问的时候也是,“某某某,我现在向你提问,你要实事求是回答,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这个我觉得角色就完全颠倒了,因为你给他当律师,你是要维护他,怎样打消他心情的紧张。你要让他感到很轻松的把话说出来。检察官刚把他吓完,你又再吓唬他一遍。我参加过好多庭审,我们有的律师就是这样。但是我们律师可能是从过去那种“官”,还是转变不过来,总认为我要比他高,所以说这里面就是反映了一个思想:你是要为被告人服务的,所以你不需要这么声色俱厉的去说他。第二层意思是要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也强调了“合法权益”。那么不合法的东西就没法维护,这种例子也很多。比如说,两人处对象,女的对男的说,“处对象可以,你必须保证不变心。如果你将来背叛了,你得赔我十五万。”男的当时也信誓旦旦同意了。现在请你去写这个合同,将来到法院一打官司,这是个无效的合同。所以这个不是合法权益,你维护不了。那当然类似情况也很多,比如说,因赌博欠着赌债,让你发个律师函,也没有用。但是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都会有。接下来第三层意思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就有尺度了。什么叫“最大限度”?现在我们是这么提的,法律里没说最大限度。但是给律师讲的时候,是要最大限度、竭尽全力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什么叫“最大限度”,这个在不同的案件当中,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我从刑事辩护的角度举一个例子,譬如说在我们国家,应该说刑事被告人的地位是很低的。我们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还专门搞过这种试点,就是不像现在的法庭让法官高高在上,让被告人坐在中间,有的还围着铁笼子。一看就知道是被告人,很耻辱也很害怕。说能不能让被告人坐在律师边上,有的时候还可以商量商量。当然是不是都能坐在律师边上,我也不这么看。有的被告人,像暴力型犯罪的被告人,坐在律师边上,也可能把律师的脖子拧断。所以律师也不太放心,因为你跟被告人毕竟没有很深的交情,只是做这个案子才和他认识的,可能也有一个危险性的问题。但是提出这个,就是说不要搞得对被告人总是声色俱厉,因为我们这么多年下来,以前是搞阶级斗争,过去将被告人就是作为阶级敌人对待的。现在法庭的整个布置也都是想怎么吓唬被告人,让被告人老老实实,胆战心惊,实际上是这么一个模式。在实践当中有很多这种情况,比如很多被告人到法庭来都带着手铐,也不让坐下。我们有时候也提出来让审判长允许将被告人的手铐打开,我的看法是非暴力犯罪都是不需要戴手铐的,当然有一些很危险的暴力犯罪可能需要,但是很多的时候,比如说像韩桂芝、李嘉廷等,过去都是省长,现在接受审判,他们是不会在法庭里闹起来跑出去的,所以戴手铐的必要性很小。现在北京的法院就有规定,被告人到了法庭之后要把手铐打开,念完起诉书之后要让被告人坐下。但是在外地我们也碰到很多这种情况,自始至终让被告人戴着手铐,站着。那你想,他来受审判,精神压力很大,再让他站一天,有的审判好几天,身体状况也是一个问题。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可以提出来,要求法庭把被告人的手铐打开,让他坐下,包括中午休息的时候,安排一下他吃饭的问题。虽然吃饭是一个很小的事,但没有人给他饭,他是吃不了的。那你也可以去关心,这些都是你要维护的。还有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你们在电视上可能看到,我们国家好像是从广东开始的,在被告人上法庭的时候都把看守所的号衣穿上。就是那个马甲,颜色很鲜艳的。那么为这个我还专门写过文章,对此我也有很切身的经历。这个马甲一穿之后,有罪的烙印非常明显,哪怕这个人未来被宣判无罪了,这个录像、照片流传几百、上千年之后,连考古的人也肯定会认为这是个罪犯。(大家笑!)有罪的烙印是很深很深的。很多的被告人其实也是不愿意的,但是现在很多地方都穿。我记得我在广东开庭,我就看到被告人穿着马甲,我决定要挑战一下这个规则,后来法庭刚一开庭,我就跟审判长说,“审判长,我提一个要求,能不能让被告人把马甲脱了。”从来没有人提过这个问题,结果审判长说,“脱了?不是都穿着吗?”。我说我请求把它脱了,审判长想了半天,然后跟合议庭成员小声商量了一下,说:“要不这样,我们问一下被告人,他愿意穿就穿,不愿意穿就脱了。”(大家笑!)被告人当然是愿意脱了,所以马甲就被脱下来了。第二次我又去开庭,被告人是很高级别的一个干部,我知道还是要穿马甲,所以到了刚开庭的时候,我又提出来了,我说请求审判长让被告人把马甲脱了。结果这个审判长特别痛快,说脱了吧。被告人就把马甲脱了。没想到这个案子开了两天庭,第一天被告人脱了马甲,后来又回到看守所,第二天来的时候又穿上了。我隔着门看见被告人又穿着马甲来了,那我在想还要不要说,我后来决定还是要说,我又跟审判长说,还是让被告人把马甲脱了吧。这个审判长就说:“昨天不是让你脱了吗?怎么今天又穿上了?”接着审判长又说,“你看你这律师,他自己都没说,你老替他说。”这个被告人反应比较快,马上就说:“审判长,现在我们哪敢乱说乱动啊。”这样马甲就脱下来了。结果这个案子开了一次庭之后,过几天又第二次开庭,我又去见被告人,我就跟他说,“你这回路上就跟法警说,马甲不能穿了,审判长都让我脱了,我就不用到法庭上再去说了。”结果被告人自己似乎已失去了这个斗志,他说:“哎呀,现在人都已经丢尽了,穿就穿着吧。”但是尽管这样说,我看他还是在路上说服了法警,那天上法庭就没再穿着马甲了。但是后来我又到另外一个地方去开庭,被告人穿着马甲,我就跟审判长说,让被告人把马甲脱了吧。结果审判长说,“脱了不行,这是看守所的规定。”我说这是法庭不是看守所。这个审判长想了半天,最后才同意让他脱下。但是也碰到那种就不同意让被告人脱掉马甲的。这些事情都是一些比较小的事情,但是都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就是说你要不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的的确确对律师来说,也都是一种选择。所以讲到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空间是非常大的,这是一个方面。
客户至上这个理念的第二个含义就是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这个利益优先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利益和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优先来考虑。比如说,我现在接受了一个人的委托,他向律师所支付了两万元的代理费。结果和他打官司的对家是一家公司,那公司也找我来了,说给我十万元的代理费。这个时候怎么办?我是不是为了十万元就推掉他的委托而来代理这个公司?这个不行,我得维护他。在这个时候我不能推掉这个人人去代理那个公司,我就要代理他,要么两个都不代理,我不能因为他个人付给我的代理费少,就去接受代理费多的对方的委托。另外一个呢,现实生活当中也发生过这样的案件,一审的时候代理原告,到二审的时候去代理被告,这种情况也不行。那么还有的律师已经当了死者的遗嘱执行人,然后又代表他的妻子和女儿去告死者的遗嘱无效。那等于也是个冲突,像这些情况,作为律师来说,发生这种冲突的时候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优先,不能以律师的利益优先考虑。第二,当你的当事人的利益与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你要优先考虑自己的当事人。这个就比较明显了,比如说,你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那可能就要影响别的当事人,你要想到怎么最好维护你的当事人的利益。或者说有若干个债权人去告一个公司,要求赔偿。如果你申请让那家公司破产,让所有人的保全都无效,那这种情况下你就要考虑怎样对你的当事人最有利,而不去考虑别的当事人。像前一阵子发生在昌平的案件,我不知你们是否注意到了,就是律师往重罪辩护。检察院指控这个人犯诈骗罪,结果律师给他辩护时说,他不是诈骗罪,而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本来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到集资诈骗就变成死刑了。这就是往重罪辩护。为什么要这么辩?因为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告人有意见,不想让被告人出来,就想判他重点。所以这个时候律师的立场就有问题。你不能听别人的意见,而要考虑你真正委托人的意见。还有这种情况,比如说,三个人共同去加害一个受害人,那个受害人被一刀捅死了。事后警察不能确定是谁拿的刀,你去会见你的当事人的时候,他跟警察说他没捅,但是他私下告诉你说是他捅的。那你怎么辩护,你是按他拿着刀辩护还是按他没拿刀辩护?这个时候你只能按照他跟警察说的去辩护,你不能说他都告诉我了,就是他捅的。那或者你就退出来,不去给他辩了,就回避这个问题。但是你不能把他说的这个话报告警方,因为他也可能骗你。如果你真要告发的话,就很不符合规则了。第三,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怎样选择。前面说的都是私人对私人,当事人对当事人,那还有就是可能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也是很多的,现在最明显的一个例证就是,当你知道一个被告人还犯有其他罪的时候,你要不要举报,你要不要向有关机关去作证。按照现在《律师法》的规定,这个是明确了的。有一条规定就是律师要为当事人保密,除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之外,你都不能说。因此他告诉你的一些犯罪信息,不用去说。例如,你去给一个受贿者辩护,他告诉你他不仅受贿了八万元钱,还贪污二十万,那你没必要把这二十万说出去。反过来比如说检察院来找你调查,说他是不是告诉你别的事,那你可以拒绝。这是这次《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其实就是律师有免予作证的特权。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之外,你都免予作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有些情况你就可以保密。所以以前经常讨论过一个问题,大家都知道马加爵吧,杀了同学后跑了,如果马加爵跑到你们律师事务所来,跟你咨询,说我现在杀了人,你跟我说说我该怎么办。那律师怎么办?你可以给他咨询,你可以劝他让他去自首。他如果同意了,那你就立功了。问题是如果你说了半天,他不去自首,还要跑,这个时候你怎么办?对于这种情况现行《律师法》也没有规定,但是在国外的实践当中,律师是不能把他抓起来扭送到公安局的。你就得让他走,但是你不能说你跑吧,你还是要劝他去自首,他实在不自首他就走。那你也不能见他没路费,便资助他五百元钱,那也不行。所以说这里面的分寸都是很微妙的,到了一个具体问题的时候,你该如何判断。在这里面就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实际是有冲突的。那么要按照侦查人员的想法,律师最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的那些犯罪的事全都说出来。这个显然是不符合律师的规则,不符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则。
服务性理念的第二个原则就是要尽职尽责的服务。从律师的角度,尽职尽责的服务有一些本身的规则。第一,按照我们现在律师的规则,凡是你给客户提供服务都要签协议。这是我们国家的规定,有的国家不一定都签协议,有的可能通过信的方式,但是我们都是要求要跟律师事务所签协议。不签协议就可能有问题。我不知你们是否知道,现在在辽宁也是很有影响的案子,叫马克东案,他是广东很有名的律师,一审因为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他这个案件的辩护我是参加论证的,知道一些情况[①]。马克东案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协议不明确;第二个问题是马克东收到钱后没有入到律师事务所的账上,没有给当事人开发票。这两个因素导致后来办案子的时候,人家就说:第一个,你没有协议,没有协议就不能说你接受委托来做这个案子。第二个你收了钱没有进到律师事务所的账上。这也确实是个错误,按照我们律师的规则,是要入账的,所以现在警方侦查以后,就起诉他,说他是诈骗。这个案子开庭的时候我也去旁听了,他(马克东)在庭上也一再讲“我骗了谁”。骗了黑社会老大?但问题是受骗的人并没有站出来说,“你骗我一百万,我得要回来”。他(宋鹏飞)是满意的,因为他确确实实也出来了。当然现在控方说,“你能证明你做了什么工作?”出面辩护的确实不是马克东,当然他跟着一起研究、讨论过辩护策略等等,但毕竟缺乏明显直接的证据,所以这个案子最后就导致了这个结果。我相信马克东这个案件,如果当时有委托协议,钱入了律师事务所的账,而且开了发票,就基本不会按照诈骗来追究。那现在能不能按照诈骗进行追究?就我而言,我认为也不构成诈骗罪。错误是有的,但不够一个诈骗犯罪。如果他根本不是律师,就像袁宝璟的案子似的,说我能帮你办,把你的命保下来,这构成诈骗是可以的。马克东确实是律师,也在做律师的工作,只不过是程序不规范,但是现在已经判了,所以这也都是律师界非常重要的教训。你不要小看签一个协议,开个发票,你现在想补也补不成了。第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明确和当事人的关系。一定要注意这个事情,和当事人必须保持一种正常的关系。我觉得现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实际上是在降低。有时有很多客户来跟你谈的时候,就偷偷的录音,所以我们有的律师就被人家抓住了。前面我已经讲了,因为律师在接待客户的时候,总要说说自己多有能力呀,我能给你办好呀等等。有的说得有点过,但是一旦有点矛盾了,人家就说我有录音,一听,就知道律师怎么说的,那时你就很被动了。所以你就必须特别小心,你在接待客户的时候,一定要讲得有原则,不能乱讲一气,否则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现在全国律师被投诉的事件中大部分是私下收费,因为律师是可以收钱的。律师和非律师的区别,就是律师可以合法的收钱,你提供法律服务,你就可以收钱,但是要完成我刚才说的程序。但是现在私下收费的比较多,尤其是有些客户,就像给医生红包似的,总想私下给你拿点钱,认为你就可以为我更卖点力气,或者说给点钱让你做点不是那么合规的事情。这时你得特别警惕,所以我们很多私下收钱的律师最后都被客户投诉。因为一旦事情做得不好,他马上就跑司法局、律师协会去了,说律师收了他五千块钱,甚至很细的都说出来,我把他请去办案子,结果他去的第一天根本没有办案子,就逛街,我还出了出租车费等,这些事情都说出来。所以律师跟客户的关系,你就按照他委托你做什么事情,你来给他做,而不能超出这个规则之外来办。第三,尽职尽责服务但要依照规则办事。这中间不能出现一些明显的因为律师而产生的失误。现在也是这样的,比如说客户来了,他可能指定了要哪个律师,所以报纸上你们也看过相关文章在批评,说律师事务所大律师接案子,小律师办案子,这个也是很忌讳的。现在这种投诉也很多,客户说,我当时说的是让明祥大律师办,结果明祥派他的学生去办了,那这就是个投诉的问题了。所以约定了谁,谁就得办。在北京有一个案件,客户告律师没尽责,为什么?说整个庭审过程律师就说了两句话,却收了客户好几万块钱。最后法院审完之后认为,虽然说两句话,但律师从开头包括写文件什么的,他都做了,至于在法庭到底说了多少话,那得看需不需要了。要是那两句特别有用也是可以的,最后还是把客户的起诉驳回了。第四,一定要按时出庭。全国,可以这么说,都有律师出庭迟到的情况。我就碰到过有的律师开庭晚到。法院通知九点开庭,有的律师就忘了。我在上海办一个案子,法院让九点开庭,结果我等到九点半,对方律师还不来。当时法官就跟我说,等到九点四十五他还不来,就按自动撤诉处理,我说好啊。但实际上这个律师跟法院还是比较熟悉的,书记员跑到外面给律师打电话,结果律师赶来的时候,真的就过了九点四十五了,快十点才到,那我就跟法官说是不是按自动撤诉处理,法官不是那么坚决了,他提出来说你们看看能不能和解,这样一来对方律师站的位置就不太有利了,因为我坚持要撤诉,他虽然可以再起诉,但客户对他肯定很有意见,那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赶紧撮合和解了。这种案子实际上是不少的。那我也碰到过九点钟开庭,到九点二十的时候律师才来,一来法官就说,你怎么迟到了,律师说堵车呀,今天堵得厉害。法官说堵车也不是堵一天了,这些年就这么堵,你怎么不坐直升飞机呢。(大家笑!)法官就批评了他一顿。确实你什么理由都不能讲,只要是你迟到了,你就是错,你只能自己提前到。但是这个小事有时会演变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你真的很重要的一个案子弄得撤诉了,尤其是很有影响的,那你律师就没法再做下去了。第五,一切程序问题都按时进行,首先是按时起诉。当事人委托你了,要你起诉,你搜集好材料之后你就要给人起诉。无锡就有一个律师,当事人全都委托好了,手续也办好了,让他去起诉,结果他忘了。材料放了好几个月,结果过了诉讼时效了,当事人见一直没有动静,便问他诉得怎么样了,他才发现这案还没诉到法院。案子过了诉讼时效,问题就大了,他也没有办法了,就伪造了一份判决书,判决他的当事人胜诉,说最后对方赔偿他的当事人六千九百元钱。结果他自己拿出三千四百元给了当事人,意思说我都给你执行回来了。但当事人要判决书原件,律师拿不出来,结果当事人拿着假判决书到法院一问,才知道是假的。最后这个律师就很惨了,检察院起诉了他,法院按照伪造文书罪判了他一年有期徒刑。(大家笑!)等于是小的疏忽演变成了一个大的问题。那还有就是上诉,这都是实际发生的案件,苏州一个律师给上海一个客户代理,结果这个律师出国了,上海的法院判了之后就把判决书寄到律师事务所了,他的同事帮他签收了,结果他出国一两个月,等他回来已经过上诉期了,上不了诉了,最后也是赔了客户钱。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你们将来如果谁要去当律师,签收送达回证的事一定得注意。法院给你寄来了文书,你可以放一个星期或两个星期不签,为你的当事人多争取一点上诉的准备时间。但是你签了,从那天就开始计算上诉期了,你就得特别注意。那么还有执行也是同样的道理,也有这种案子,法院判决了,把判决书寄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下来了,结果放在抽屉里忘了。过了一年了,当事人来问他判没判,他才想起来已经判了,然后拿出文书来到法院去申请执行,执行不了。那个当事人胜诉一百多万,结果没办法申请执行,最后法院判决律师所赔三十万。因为法院认为当事人也有错,为什么不去问,但是律师肯定是主要的错误,因为判决书在你手里。从这些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你作为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并不是那么简单。我说的都是比较大的,更细化的还有很多。但是最要紧的就是说,律师要注意到你是一个服务者,要给人家提供好的尽职尽责的服务。
第二个律师的理念就是律师的独立性,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很重要的。现在的《律师法》把律师定义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们通常也说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是有独立性的。我认为,独立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律师的身份是独立的。律师就是律师,所以刚才明祥教授讲我是大律师,其实没有大律师。律师没有大小、高低之分。过去我们都把律师评成一级律师、二级律师等,这个都是没有意义的。关键就看客户是不是信任你,客户信任你,你为他服务得很好,你就是个成功的律师。所谓的大律师只不过是大家客气一下(大家笑!),但是以前律师是要套到行政级别里面的,有副处级的,副部级的律师我还没见过。但实际上律师是不需要级别的,就是个老百姓,就是个民间的人,你用你的专业知识去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你不要那么多职称你就独立了,律师什么也不用评,你就好好办案子。在这个意义上就是独立的。第二,律师在经济上是独立的。现在律师事务所除了少量的之外,全部都是合伙的,不要经费,没有编制,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第三,律师的执业活动是独立的。这个独立表现在律师要独立的发表意见,在这一点上,律师和其他人是不同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法官、检察官不能独立的发表意见,如果检察委员会讨论了某个案子要怎样公诉,检察官个人可能不同意这个意见,但是他必须按照检察委员会的意见到法庭上去讲。法院同样也是这样,法官也要受到组织的制约。但是律师就不是,我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我律师所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我不能左右。但是我可以给他提建议,他接不接受最终取决于他自己,所以在这一点上律师是独立的。第四,律师独立于公权力。律师没有什么公共权力可以去行使,我前面已经提到,律师本身就是普通民众,代表的也是单个个体。不管多大的部门,比如说我代表财政部,也是单个的当事人。这里面没有公权力,在法庭面前就是一方当事人,和对方都是平等的。所以前一阵子也出现过这种情况,像征地拆迁纠纷特别多,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不让律师代表拆迁户去告,因为拆迁户一般都是起诉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有的市把当地所有的律师都聘为政府的法律顾问,那这些律师就没法代表当地的拆迁户了,因为有利益冲突了。这也说明公权力和律师是分开的,同时很多客户也希望你独立于公权力。像我们这种官本位的社会环境,有时我们可能觉得有点政府背景更好,中国的老百姓是喜欢这一点的。但是外国客户并不是,像我所在的所一开始成立的时候,是司法部管的,叫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当时这个名让我们觉得还是很好,因为我们很多客户可能一听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感觉这个所比较大,象是国家的,有很多不能明说的因素都是对你有利的。但是那个时候我就碰到好多外国客户,他一听是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就说:“我不能找你来办这个事,这个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是中国的,一旦和你们的公共利益有冲突的时候,你肯定向着中国,而不会向着我呀。”他反而不信任我们了,这说明,任何一个事情都是多方面的,律师的独立一定要独立于公权力。第五,律师也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肯定是代表当事人的,因为《律师法》就规定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反过来,你做的事情也都要由当事人来决定。那我们有过这样的案件,律师代理原告去告电信公司,告电信公司多收费,但律师在庭上见电信公司拿出的证据非常充足,就觉得这个客户赢不了,结果法官一说,律师就决定撤诉了,但是客户就把这个律师告了。因为撤诉这个权利是客户的,不是律师的,你代表的是客户,你不能自己决定。但是反过来你也不是客户的传声筒,不能客户说什么,你就答应什么。原来审判“四人帮”的时候,江青当时对她所聘的律师就有一个条件,就说我想说什么,你就替我说,但是后来律师就没有同意。律师发表意见,尽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要独立的做出专业判断。所以在这一点上你跟客户又得保持一定的距离,尤其是有的时候社会矛盾很大,往往也有的时候客户要律师写一封信把政府官员骂一顿。那这种信你是不能写的,当事人自己要写他自己写,但是你不能帮他去起草,因为我们也有律师做过这样的事情。对方当事人是个很大的国家机关,这边的当事人是一帮群众,律师写个东西跑去请愿,结果回来受处分。所以这些东西你又不能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办。我们曾经接过很大的一个刑事案件,就是武汉贾凌宇案件[②],当时他那个杀人案件很有影响,当时案子发生的时候,他的家属、朋友来找我们辩护。开始跟我们讲的时候,说得特别严重,那时美国的辛普森的案子刚刚判的时间不长,他们说这个案子跟辛普森案一样,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造出来的一个冤案。他根本就没杀人,所以你们一定要替他洗刷冤屈。我们当时接这个案子,就说要派律师去,了解情况之后回来再说。随后我们的律师就去了,去了之后会见了被告人,也阅了卷,回来一说,这个案子不像当事人说的那样,从我们律师的角度看,这个案子基本事实是没大问题的,贾凌宇自己承认杀了人,有关证据也能佐证,只是未找到受害人的尸体,可能判个死缓更好。我们当时也感觉当事人有些做法完全是背离了事实。所以我们律师的辩护原则就是,我们的辩护意见可以写,但是我们不能写是警察在栽赃陷害,警察在刑讯逼供,因为确实是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那么由此说明:你要为客户服务,但是你又不能为客户左右。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还有很多其他的案子,有的时候你被客户牵着走,你有可能一下子就出了问题。
第三个方面,我想讲一下法治的理念。没有法治就没有律师,就像文化大革命的时候就没有律师,那时就用不着律师。有法治才有律师,但是反过来,律师必须信奉法治,就是说你必须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现在在我们的社会当中就不是这样,有好多事情你用法的途径未必有效,但作为律师来说,你教当事人的和你为当事人做的必须是法律途径。比如说讨债,现在都说欠债的是大爷,不给钱,有的时候当事人可能通过暴力手段来讨债,如把债务人骗到酒店里,威胁他把钱要回来。债权人可以这样做,但律师不能这样出主意,尤其是律师也不能参加。我们也有律师帮当事人讨债,把债务人骗到酒店里,去做说服工作,最后连律师一起全都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抓了。还有很多执行的案件,现实中确实也是,通过找法院采取正当途径未必能解决问题,有时当事人就找一帮人聚集起来,搞静坐、游行。有时就引起重视了,但律师不能这么做,也不能去参加。当事人要做,那是他的事情,但律师一定要按照法律的途径来做。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按照法律办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查清事实,而查清事实就是要靠证据。你必须注重法律上的证据,你没有证据,你就不能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所以在一个案子当中,律师首要考虑的就是证据,怎么来证明这个案子。前些年,长春有个很有名的案子,叫付中涛驾林肯车拖人致死逃逸案[③],现在死刑都执行完了,但是这个案子我认为还是判的有问题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最后在指控的时候,做的鉴定缺少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孩子是被撞当时就死了还是在拖的过程中死的。这在定性上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如果是撞的当时这孩子就死了,那拖的过程就是拖尸体,只能是交通肇事的一种严重的情节。如果撞一下这孩子根本没有死,拖了半天给拖死了,那肯定就涉及到间接故意伤害或者杀人。但是这个案子就没有这个证据。付中涛在他一开始被抓起来的时候,他承认了他知道车下有个人,尤其他妹妹有个证言,告诉付中涛说人还在车底下呢,但是到开庭的时候他是翻了供的,他不承认这个事实。但是在开庭时,法官问了他一个问题,法官问:“你能不能确信,那孩子被撞之后就落在了地上,没有被挂在你的车上?”付中涛答不上来了。但是我觉得法官这个问题是问得不合适的,法官这样问不就变成让被告人自己证明无罪了吗?如果是公诉人提这个问题,就提得很聪明、很智慧。但是法官提这个问题,那法官的倾向性太明显了。那被告人就必死无疑了,肯定法官认为他把活人给拖死了。所以说这样一些案件,它们都会反过来引起我们很多的思考。由此联系,我们国家交通肇事的案件中就有很多很有恶性影响的案子。前些年河南张金柱的案子,也是被执行死刑了。他这个案子我认为判得太重,受舆论影响太大。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子跟付中涛案还不同,付中涛这个案子只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控方没有百分之百的证据证明这个孩子是被拖死的,不排除这个孩子有可能已经被撞死了,是这样一个问题。而张金柱这个案子完全不够死刑的条件,为什么呢?因为他这个案情很清楚,父子两人骑自行车,他开车把孩子就撞飞了,飞在了他前车的玻璃上,所以说他应当确信发生了交通事故。孩子弹在玻璃上又掉在地上,但孩子当时没死,滚在地上之后,踉踉跄跄往起爬,还喊“阿姨,救救我。”路人把孩子送到医院,后来这孩子死了。但是这个案子很清楚是交通肇事。张金柱案的恶劣情节是什么呢?撞到孩子之后,他没停车,结果这孩子父亲的自行车被卡在车下了,他把孩子的父亲拖了一两公里,导致孩子父亲伤势很重,但人没死,最后上医院是重伤。撞死了人就是交通肇事,对孩子父亲是伤害而且情节比较恶劣,但是没有致死。所以像张金柱这个案件我觉得判无期徒刑已经可以了,判死刑的的确确是太重了,他就是伤害,情节比较恶劣。同样的,我发现我们国家有些交通肇事的案子都搞得很大,昆明前不久出现一个女士宝马车撞死人的案子[④]。当时社会舆论对这个女的是很不利的,但是昆明警方还是下了很大的功夫,连续好几天做模拟实验,所以这个案子最后还是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所以一个案子发生以后,你不能人云亦云,要讲证据,要讲事实,最要紧的还是依法办事,在这里我想讲一些在实践当中,律师在办案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第一,要忠于自己的当事人,不能私下跟对方当事人去串通。尤其现在在社会当中也有这种情况,你给他当律师,你的对家来说,他给你五万,我给你十万,你到法庭上帮我说,收买你。这样做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说不定还会有其他严重的后果。
第二,不能造假证。这也是律师经常会面对的,譬如说在海淀,有个律师叫薛辉,据说是第一次办案子,因为串通被告人家属伪造证据,结果把自己办到了监狱里[⑤]。另外也有律师去做调查,四川有一个女律师,工作还挺认真去调查,调查之后做了调查笔录,但回来后又在笔录上加内容,结果也因涉嫌伪造证据入狱[⑥]。
第三,律师不能谋求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当事人争议的东西你不能谋求。你帮当事人去要一个房子,不能打了半天,你律师把它变成自己的,这个就不行。你想买房子,你上别的地方买去。北京也发生过这种案子,打到最后了,律师看单位不是怎么太行就伪造了单位的公章,跑到法院去把单位的执行款给领回来了。十万块钱让他领走了,最后被发现了,按伪造公文判一年半,所以这肯定是不行的。还有律师跟国有公司的领导串通起来,把执行款分了,这都是很严重的。
第四,这也是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办刑事案件会见。因为刑事案件,按照现在《律师法》的规定,凭着三证就能会见,事实上全国大多数地方都会见不了。这一点律师对检察院、公安都是有意见的,基本上《律师法》没有实行。有的地方甚至比《律师法》之前还差了,因为以前规定四十八小时内安排,现在有的侦查机关就说按《律师法》规定,我们不能再安排了,安排就违法了,你们上看守所见吧,结果到看守所,看守所说没有指示,还得让他们安排,律师就来回跑。有的看守所明确贴着告示,告诉律师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不能按照《律师法》来办,所以说反而会见更难了。但是会见确实是律师风险最大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不能替当事人传递任何串供方面的信息。以前有过帮着传纸条、传一些话的事情发生,吉林有一个很有名的律师,帮着传递一个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最后还被抓起来了,羁押了很长时间,最后被判无罪了,但是刑事程序进行了好几年;二是会见的时候不能用你的手机让当事人通电话。千万不能这么做。有的当事人家属知道你要去会见,正好你见的时候,家属就给你来电话了,想与被告人通话或传话。有的律师就因为这个被吊销执照或受到处分。三是不能让非律师参加会见。因为有的时候家属特别想去,这个你千万要注意,不要让家属或朋友跟着你去会见当事人,否则到时候受处分的是你。四是会见的时候怎么说,说什么。现在这个是非常严峻、困难的一个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准备搞一个调研、指引。这个问题非常突出,尤其是侦查阶段会见。大家现在设想一下,如果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侦查机关把一个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他不在场,律师凭着三证(委托书、律师证、介绍信)就可以会见,他刚被抓了,你就跟他会见了,他肯定有好多事想跟你说,说了之后,你想你知道那么多秘密,对律师来说是非常大的危险。一旦弄不好,肯定就说你串供了。前两天,我看杭州有个律师被抓起来了,就是因为会见。有些话律师认为也许可以说,但是侦查人员可能认为不能说。比如说,现在我听好多人讲,律师去会见,一到那就说:“你外面的朋友都很关心你,他们都挺好,你不用惦记。他们都让你坚持住。”(大家笑!)那侦查机关的人就说了,这个“坚持住”是什么意思啊,是不是要他抗拒、不坦白啊等等。还有发生在北京的一个真实案件,侦查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审了好长一段时间了,他不交代。后来可能有点想交代了,但还没交代。这个时候他提出见见他的律师,侦查人员同意了他的要求,见了之后,他就问律师:“如果我都坦白交代了,能给我从轻多少?”律师说:“基本没有用。”这样侦查机关非常不满意,说这么一讲,犯罪嫌疑人就不交代了。但是这个律师说的话对不对呢,说得绝对了一点,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确确实实作用有限。为什么呢,比如说,受贿、贪污,十万元以上就十年以上,这是法律的死规定,如果没有立功等情节,就是最少十年。尤其是受贿五十万,那十年是肯定的,坦白之后最少也是十年。那要是八十万呢,说不定是十二年。要是二百万呢,说不定十三年。所以就这样一个局面,坦白确实起不了那么大的从宽的作用。制度设计上也是有些太僵化,但是律师这么说非常不利于侦查,所以侦查机关就认为律师的话说的不对,就批评律师。但是律师说的话是不是假的呢,能找出很多的例子来证明作用不大,因为它不能低于幅度,所以说这也是个问题。我们也参加过侦查过程中律师在场的实验,有一个案件,有个小孩偷了人家几个手机,公安机关就问他偷了几个,他都交代了。后来问他总共值多少钱,这孩子马上说“我能不能向律师咨询一下?”因为是律师在场,按道理是不能咨询的,因为这个案子比较特殊,侦查人员就同意了。他马上就问律师“盗窃不是说多少钱判多少刑,你能不能给我讲一讲?”那律师一听就明白他的意思了,但那律师也很害怕,他没有直接跟小孩讲,先问偷的手机总共值多少钱,他把侦查人员问的那句话先问出来,那小孩说一万二,那律师放心了,赶紧跟他讲多少钱多少年。这些东西都是这样,你看起来很简单,我只是举这么几个例子,但是现实当中可能发生的完全不一样了,各种各样的情况都会有,那到时候怎么办,对律师来说是艰难的。所以我们现在也想搞搞调研,实际上现在不仅按照《律师法》会见难,反过来说律师的风险特别大。现在很多人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我们想真的按照《律师法》实行了,说不定又有一大批律师被抓,这是一个很悲哀的事情。
第五讲一下调查取证,我刚才已经举过例子了。96年《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全国有将近两百个律师被抓,有一大半都是和调查取证有关,都是因为调查取证出现了问题。你去调查取证,有的当事人确确实实造假证,所以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你要发现当事人在造假,你千万不要去取证。你去取就把自己陷进去了。因为我们有好几个律师被抓的案子,最后都证明确确实实是假证。但不是律师教证人作假,是家属找人帮着去做假证。往往有些证人出于哥们义气,朋友关系或碍于情面,就来跟你说一些假的东西。但他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在案件现场,那到最后律师就被抓起来了。有的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做得不规范,给这个人来取证,先把别人的证言读一遍,这个也是不对的,因为你一读别人的证言就影响了他。他本来可能记得不清楚,你这么一说。他就顺着别人的意思去说了。辽宁有一个律师就是因为这样被抓起来了。还有调查取证的时候也有一条原则,你必须亲自去或者让别的律师去,千万不能让当事人帮你去调查取证。96年《刑事诉讼法》是97年1月1日实行,1月2日那天第一起案子就是河南信阳金誉律师事务所的郑永军、熊庭富两个律师被抓起来了。他们就是这样,他们替一个挪用公款的案子辩护,接收钱的单位是个集体所有制,检察院认为这个集体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体,是民营,因为只有是民营才能直接定挪用公款,如果是国有或集体的,就不能了。所以这个案子公司性质很关键,工商登记很重要,工商局登记的是集体所有制,律师去调查了,但工商局不同意出证。家属发现证据很重要,通过关系让工商局出了证明,说这个企业是集体所有制等等。律师就拿着这个证明到法庭上去用,结果刚开完庭,检察院就把这两个律师抓走了。那个时候这种案件的办理是很不规范的,就是这个案件的公诉人亲自抓的律师,抓了之后还审他,原来两人在法庭上是对手,唇枪舌剑的在那斗,这回人家变成了审判者,你成了被审的了。最后这个案子也是压了六个多月,在各个方面的干预下撤案。但是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有些工作上的瑕疵,必须得注意。做证言笔录的时候,实践中也经常碰到的,就是当事人往往说我不认字,也不会写,要律师先写一遍,他再抄。你千万不要做这种事。你就一句一句的问他,往下记。如有你写了,你可能是按他的意思写的,但是最后就变成你在作证了。还有的律师更过分,帮当事人写,还到电脑上去打,打个稿给当事人,当事人又去抄一遍,结果检察院去搜查,把底稿都找出来了,所以这时律师就特别被动。
第六讲一下阅卷。阅卷本来问题是不太多的,实际上只要你不毁损、不丢失,阅卷没有太大的风险。但是阅了卷能给谁看就有风险。一是不能给家属看,这个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基本上是业内、公检法各个部门跟律师已经形成的一个共识。河南有个律师就因为给家属看,后来被判了刑,二审才改成无罪。改成无罪不是因为看是对的,而是检察院当时把案卷送给法院的时候上面没印“秘密”两字,不符合保密的程序,是按照这个改判无罪的,但是你给家属看还是不行。同时我到国外也专门咨询过国外的律师,国外这个规则也是明确的,就是不能给家属看,因为国外更强调,你是为你的当事人服务,你的当事人就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卷宗里面有很多内容,被告人可以看,但可能不能让家属知道。比如说有的被告人外面有情妇之类的都写在卷宗里了,如果让他妻子看了,就会闹矛盾了,所以律师在这里没有这个必要。还有其他的一些事情,像房产、存折等等。因此不给家属看,这是一个规则。二是能否给被告人看,从律师的角度,我们本来是主张给被告人看,在很多的会议上我们也这么表达。但是现在也碰到非常大的阻力,有些检察机关就不同意,检察机关认为你给被告人看,开庭之前这是秘密,你不能给被告人看。但是我觉得这里面有两个情况:一个是书证,我觉得书证让被告人看是完全应该的,因为书证是固定的东西,你审判的时候总要让他看的。如果事先不让他看,到法庭上用的时间就会特别长,因为有的案件书证都几百本,那得开很多天庭,所以法院也不愿意那样拖时间。二是证人证言能不能给被告人看,这是我们国家的特色,因为在英美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证人都要出庭作证,不可能做那么多笔录。而我们都是靠证人证言,你如果提前给被告人看了,确实被告人都知道哪些证人是怎么说的,会不会形成类似串供的一种状态,所以现在检察院有些人就不同意,这个问题在争议。
第七就是律师的言论要适当。这次《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规定了法庭言论豁免权。就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当然我们认为这个规定还不太够,我们是主张不限于法庭上,我们国家不是老开庭,法庭外写一些书面的东西,也应该是在豁免的范围内。但是现在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有个消费者告一家公司,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就说原告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是要进行恶意竞争。结果原告就告律师在法庭上说的话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如果按照现在《律师法》的规定,案中律师的情况正好够言论豁免的范围。前两天我参加一个研讨会的时候,有个检察官讲,《律师法》对律师规定的言论豁免对检察官来说,公诉的难度更加大了,律师可以随便说。但律师是不是真的能随便说,我看也不能。律师还要有基本的修养,基本的规则,讲话要有分寸。实践当中也发生过这种情况,北京有一个律师,代理两个案件都是同一个法官办的,都败诉了,他特别气愤,所以在法官判决之后,他就骂法官“混蛋”。骂了之后,法官没搭理他,让他去签庭审笔录,他在笔录上又写“混蛋”,这个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意见可以上诉或者写信向法院反映,但是骂人是不行的。律师有律师的规则,要讲道理,不能去骂人。律师这样做要受到处罚。
我上面讲了三个方面,一个是服务性的问题;一个是独立的问题;一个是法治的问题。每一个方面对当律师来说,任务都是很艰巨的。当你去做律师的时候,你会发现实践当中有很多问题不好处理,尤其是你怎么处理跟客户的关系,我认为这是律师最大的一个难题。你做得好了,他会肯定你,赞扬你,但是非常不容易。很多时候他是在办案过程中很肯定你,但是一旦结果不好的时候,就会责难你,批评你。所以作为律师来说,你这种服务和其他的服务在质上没有区别,要认真考虑怎么处理好跟客户的关系。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学生:
李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个问题,就是对律师的定位,他要对客户忠诚的话,那么这里面可能会产生两个问题,一个法律上是不是把律师定义为商人,这样会不会与律师本身的公共精神相违背。二是与此相关的是,既然律师是商人的话,为什么很多报纸里面都不允许律师去做广告?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讲的话,律师做广告,消费者得到的利益是最大的,有竞争,有质量。三是跟当事人服务的时候,与其他当事人利益的冲突,包括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到底怎么来平衡它?
李贵方博士:
第一个你谈到律师的性质,把律师定义为商人,我不赞成。当然也有人说律师是商人,但我们认为律师不是。因为律师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类似于理发师,给你剃头收钱,用这种服务来收钱。商人是通过运作钱、财产来挣钱,而律师付出的就是劳务,收的就是一种服务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不是商人。但和商人一样的就是律师提供的也是一种服务,共同的商业规则可能都适用,像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好好为客户服务等等。第二律师能不能做广告,以前有规定律师不能做广告,但是你们发现现在也有些律师做广告,但是这种广告和纯粹的商业广告又有区别,律师的广告仅限于所名、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等有限的几个方面,只是告诉人们你这个律师事务所能做什么。律师提供的服务都是个性化的,我认为,一个大的律师事务所、一个成功的律师,你办好了这个案子,不意味着你能办好另外一个案子。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同,你投入的力量也不同。所以从做广告的角度来说,实际上对律师应该有一个限制。你说的第三个问题,我前面也讲了,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说律师怎么处理跟其他客户、公共利益的关系?跟其他客户,我们《律师法》中规定的只有一条,就是不能干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举个例子,比如说,你的当事人有个证据,对方申请法院来调取证据,你告诉你的当事人把它烧了,这个就不行。你不能出这个主意,当然,你也没有必要告诉当事人叫他把证据拿出来,这个可以由你的当事人去判断。涉及其他客户的在《律师法》中只有上述一条,其余的以考虑你的当事人为主,别的当事人的利益你可以不考虑,但还是要遵守一些基本的规则。对于公共利益,这是比较敏感的话题,情况很复杂,也很难抉择、处理。如果是在国外,我们出去进行了很多调研,在这个问题上结论相对是比较明确的,当公共利益和你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我们见到的律师都是这样回答,律师协会也是这个规则。但是在我们国家怎么来定位,我认为是很难的,必须得看具体的案情。原则上说,你肯定要优先考虑你当事人的利益,因为你是为个体服务的,尤其有些行政诉讼更是这样。但是在有的时候,可能公共利益就要考虑多一些,例如,杨佳杀了六个警察之后,跑到你们律师事务所来,你要真把他放跑了,肯定得找你负责任。我们的这种文化、这种制度可能对这样的问题还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被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意见。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就是这样一个意见。
主持人:
今天李贵方先生以律师的理念与实务为题,结合他十几年办案的经验,对律师应当具备的服务性的理念、独立性的理念,还有法治的理念做了非常深刻的解说。可以这么说,他谈的许多观点和内容是他十几年办案经验的结晶。我相信,大家也同我一样,听了之后有一种非常受益的感觉,特别是我们今后有志于做律师这个职业的同学,应该要把他今天讲的这些内容作为一种忠告,要时刻铭记在心,激励自己,可能会让自己受益终生的。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关系,他还不能充分的展开来说,他做了十几年的律师,要说的经验是很多的,那我们只能是以后另找机会再请他来给大家讲解了。最后,我提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今天给我们做的非常好的讲演表示衷心的感谢。(大家鼓掌!)好,谢谢大家的参与,今天的讲座就到此为止。
[①]马克东案的具体情况,网上已有诸多报道,详细案情在此不再赘述。
[②]贾凌宇案件网上已有诸多报道,具体案情在此不再赘述。
[③]付中涛案网上已有诸多报道,具体案情在此不再赘述。
[④]对此网上已有诸多报道,在此不再赘述。
[⑤]有关薛辉案,网上已有诸多报道,在此不再赘述。
[⑥]有关此案的详细情况,参见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伪造证据 女律师有罪》,200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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